醫院員工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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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醫院員工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醫院員工勞動合同

醫院員工勞動合同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訂立此協議(試用期):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為聘用協議制(醫務人員、管理人員、業務人員)。 聘用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聘用協議期限:

(一)聘用協議有效期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月。

(二)協議到期,甲方可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業務能力、身體狀況及有關政策規定決定是否與乙方繼續簽訂聘用協議。乙方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受聘。如需續聘,雙方應重新簽約。

二、崗位職責與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調換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需持有崗位要求的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或者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具有完成應聘崗位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文化知識和實際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規,愛護國家及醫院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及甲方各項規章制度。

(四)乙方應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業精神,熱愛本職工作,有事業心和工作責任心。

(五)乙方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自覺接受甲方管理,服從工作安排,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

(七)聘用協議期內,在未經甲方同意或選送的情況下,乙方不得擅自佔用工作時間參加各類專業或學歷學習。

三、工作報酬、福利、職務職稱及其他待遇:

(一)工資:

1、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本單位具體規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崗位核定併發放乙方的月工資、獎金、及其它補貼等;

2、甲方根據國家、當地勞動部門和醫院的有關規定,不定期調整乙方的工資,並將調整原因向乙方説明;

3、次月 日為發薪日,如遇節假日或公休日順延或提前;

4、醫院根據國家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5、員工工資為醫院機密,任何人不得詢問對方工資,也不允許向外透露,否則將按《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二)福利待遇:

1、協議期內乙方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假。每年國家法定休假:元旦節一天、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春節三天,每月休假(4,2天),其它婚假3天、雙方父母及配偶子女死亡3天按事假處理。按甲乙雙方約定休假日辦理。因為醫療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醫療行業的特點靈活安排乙方的休假時間,以不違反國家關於勞動保護的強制性法規為準。

2、食宿醫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3、其它事項參照醫院《員工手冊》。

四、工作紀律:

(一)乙方在協議期間違犯法律、法規及甲方的相關規章制度,甲方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員工手冊》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解除本協議。

(二)保密制度:在協議期內及解除本協議後乙方都必須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

1、乙方在甲方供職期間所完成的公文編輯以及錄入的其它與企業相關的文檔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佔有或私自拷貝。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以醫院名義對外開展與醫院相似或相關的業務。乙方應保守醫院的商業祕密,對於涉及到商業機密的電腦文檔不得泄漏給第三方或未授權方。

3、乙方在離職時,應在甲方相關人員的監督下整理電腦文檔和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刪除和拷貝與醫院相關的文檔。

4、乙方離職之後(無論以何種原因離職)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獲悉的資料信息和商業機密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漏給其它單位或個人。

5、如有違約,將根據對甲方造成損失的大小,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聘用協議的終止、解除

(一)聘用協議的終止

1、聘用協議期滿的;

2、雙方約定的協議終止條件出現的;

3、本醫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員退休、退職、死亡的。

(二)聘用協議的解除

1、聘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協議解除條款情況時,雙方均應在協議所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協議。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協議: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2)連續曠工超過2個工作日或者3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

3)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崗培訓、學習或者培訓結束後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科室、其它科室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偽造個人履歷、隱瞞個人劣跡及違法行為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協議,但應提前一週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受聘人員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 聘用協議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達成一致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書面通知甲方: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醫院未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提供工作條件或福利待遇的;

6)醫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5、乙方如要解除協議(試用期需提前15天以書面辭呈提出,試用期過後應提前30天以書面辭

6、乙方在協議期限未滿,不符合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規定的情況,又無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決乙方的解除協議要求。

六、 經濟補償:

1、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應根據違約的責任大小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情況確定。

2、乙方由甲方出資培訓,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協議且未滿培訓協議所約定服務年限的,必須按照國家和醫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3、乙方單方面提出解除本協議(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第4項規定的情況除外),必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月工資×尚未履行的月數×50%;

七、其他約定

1、根據甲方宣傳工作的需要,如甲方需要使用乙方的肖像時,乙方應將本人肖像無償提供給甲方用於廣告宣傳。如乙方不在甲方供職時,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貶低或不詆譭乙方名譽的前提下,繼續無償使用本人肖像用於廣告宣傳,但甲方不得將乙方所屬肖像用於宣傳以外的其它用途或轉讓第三方使用。

2、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現協議有不完善的地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八、甲乙雙方因終止、解除本協議發生勞動爭議時,經醫院辦公室調解未成的,可向本協議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對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本協議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院員工勞動合同2

第一條 為規範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並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 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説明和提供。由於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後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願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五條 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六條 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祕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並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並結清所有債務。

第七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第十條 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税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一條 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後,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 如本人不願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後,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並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失業保險股。

第十四條 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

第十五條 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覆,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並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六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十九條 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後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一條 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並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願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院員工勞動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乙方(員工)姓名: 性別:

住址: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 合同。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勞動保護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在 。

二、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單位制度,接受單位績效考核,保質保量完成任務。

三、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可在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範圍內適當調整乙方的具體崗位,並有權在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範圍內適當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

四、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單位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護等規定,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保證乙方順利履行工作職責。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實行國家規定的 。

1、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章 薪酬待遇

一、單位實施具有激勵機制的.薪酬制度,根據員工崗位、職級的不同設計符合該崗位、職級特點的薪酬結構及水平,為員工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實現單位和員工綜合價值的最大化。

二、甲方每月 日前(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薪酬,不無故扣減或拖欠。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規定享有各種福利待遇。

第六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衞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依法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解除合同,應依法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甲方。如果在試用期內,乙方應依法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績效考核制度規定的情形),經過績效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市場情況變化、甲方經營戰略調整、組織架構調整等情形。

六、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或依法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甲乙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乙方應辦結實物交接和工作交接手續。

九、甲方因工作需要,與乙方續簽合同,可在合同期滿三十天內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應及時辦理續簽手續。

第九章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院員工勞動合同4

第一條為規範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並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瞭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瞭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並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説明和提供。由於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後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願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並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祕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並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並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税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後,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願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後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願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後,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並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覆》,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覆,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並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後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並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願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後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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