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承包土地流轉合同
轉讓方:興安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徐春宇 ﹙以下簡稱已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已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於舟山村南大排地塊面積35畝﹙其中:南大排地塊,30畝;南大排地塊,5畝﹚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二、 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土地用途為農業種植。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
轉讓時間從2017年1月1日開始,長期轉讓。
四、 承包費及交付方式;
轉讓費用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付清。
五、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2.乙方獲得土地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3.乙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4.甲方不得侵犯乙方承包該地塊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六、承包期內國家規定給予土地的所有優惠政策及補貼由乙方享受。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中間人一份。
轉讓方: ﹙簽字﹚ 承包方: ﹙簽字﹚ 簽字方: 興安鄉人民政府 ﹙蓋章﹚
中間人:
簽約日期 :2012年7月20日
農民承包土地流轉合同 [篇2]
甲 方(轉出方): ,
經辦人: ,
經辦人與甲方關係: ,
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鄉鎮(區) 村 組,
聯繫方式:
乙 方(轉入方): ,
身份證號碼
現住所: ,
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將承包土地 (耕地、四荒等) 畝流轉給乙方,簽訂合同如下:
一、土地情況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甲方應在起始之日將流轉的土地一次性-交付給乙方使用,交付之日起甲方保留土地承包權,乙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甲方在終止之日有權一次性收回流轉的土地,收回之日起乙方喪失土地經營權。
二、流轉方式與發包方關係
甲方以 (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入股)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乙方。其中,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經發包方同意;採取 方式流轉的,應向發包方備案。流轉後,原土地承包關係 (不變或終止), (甲方或乙方)向發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前述約定未實行的,甲乙雙方簽訂的本合同無效。
三、流轉土地用途 流轉期內,土地應當依法用於農業用途,具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項目,不得改作它用,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⑴依法享有流轉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是土地經營權;
⑵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收回流轉的土地;不得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土地再流轉;
⑶按時足額向乙方收取土地流轉金;
⑷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依法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⑸監督乙方使用土地的農業用途,制止乙方用於非農建設; ⑹土地被依法徵收、佔用時,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⑺協助乙方解決土地使用中產生的道路、邊界等糾紛;
⑻採用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方式流轉時,簽訂合同後在30日內向發包方備案;採用轉讓方式流轉時,應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簽訂合同後在30日內向發包方備案;
⑼享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⑴依法享有流轉土地經營權、生產經營自主權和產品處置收益權; ⑵本合同期滿時,應當及時向甲方交還土地,或者協商續簽合同; ⑶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土地流轉金; ⑷依法進行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農民承包土地流轉合同》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