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離婚類)

來源:文萃谷 1.17W

原告: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繫電話)

民事起訴狀(離婚類)

被告: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繫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與被告離婚;

2、兒子(女兒)由原告(或者被告)撫養;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詳見財產清單);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婚姻狀況。原告和被告經人介紹於XXXX年XX月相識(或自己相識戀愛),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XXX.

離婚理由。婚前基礎怎樣、婚後感情如何,為什麼提出離婚請求,何時何地因何種原因發生糾紛。是否經過法院、單位或其他組織調解、處理。如果有第三者應提出證據,説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時間等。

具體要求。向法院表明對婚姻關係的明確態度及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問題的意見。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手寫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狀副本一份

2、結婚證、身份證、房屋產權證(複印件)、公房租賃憑證(複印件)、財產清單

民事起訴狀(離婚類) [篇2]

原告:鄧小琳, 身份證號:310107198201510468,性別:女,出生年月日:1982年1月1日,職業:會計,籍貫:上海,住居所:上海市閔行區莘北路100號404室

被告:胡曉陽,身份證號:310105198002020480,性別:男,出生年月日:1980年2月2日,職業:業務員,籍貫:上海,住居所:上海市閔行區莘北路100號404室 訴訟請求

1.判令原、被告離婚。

2.判令婚生子女胡鄧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應貼扶育費人民幣貳千元整。

3.莘北路100號404室的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

4.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幣二十萬元,其中十五萬元歸原告,五萬元歸被告。

5.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6.訴訟費及律師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2003年經朋友介紹相識相戀,於2015年3月15日登記結婚,婚後感情尚可,於2015年5月4日生育一女,經雙方商定取名為胡鄧,現未就學。被告自女兒出生後開始酗酒,經常以加班、應酬為由夜深才歸直至夜不歸宿,並且酒後動輒對原告拳打腳踢,屢次報警處理,有時連三歲女兒也會拳腳相加,有派出所出警紀錄為證,及醫院驗傷,驗傷單顯示原告與女兒多處淤傷。被告的行為還導致女兒胡鄧性格出現抑鬱、恐懼等心理異態。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該對婚姻忠誠,原告與女兒胡鄧於2012年4月10日曾至被告公司,撞見被告與公司業務助理李曉染在辦公室有過分親暱的動作的情形,不光如此,原告在家中電腦的QQ軟件中,發現被告與李曉染的QQ聊天記錄中,有數百條對話曖昧、有傷風化的聊天記錄,其中言詞多為露骨描述被告婚外與李曉染的不正當婚外情行為的事實。雙方婚姻因被告動輒施加暴-力,已致雙方分居,更因被告對於婚姻忠誠的輕視,而陷於無可挽回的窘境。

綜上所述,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對女兒動輒體罰與不明就裏的毆打,已造成了女兒身體上的有形傷害,心靈上更留下了難以彌補的創痛。原告對於女兒關懷備至,本身有正當工作,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請求法院針對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斟酌,判令女兒胡鄧由原告撫養。因被告施加的精神、身體虐-待的事實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事實,已令原告及女兒、親人、朋友間身心俱疲,並嚴重損害原告自尊、人格。請法院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人民幣。夫妻共同存款人民幣二十萬元,其中十五萬元歸原告,五萬元歸被告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結婚證書,上海市閔行區婚姻登記處核發。

2.派出所出警記錄,上海市閔行區莘莊鎮田園派出所發。

3.醫院驗傷單,上海市閔行區瑞金醫院發。

聊天記錄電子存檔一份。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2份。

起訴人 鄧小琳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民事起訴狀(離婚類) [篇3]

原告:XXX,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 市 區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聯繫電話:

被告:XX,女,198 年 月 號出生,漢族,住 ,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於200 年 月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一段時間之後於200 年 月在 市 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並於2015年12月舉行了結婚典禮。婚後,被告經常為一些小事與原告爭吵,並對原告和原告的父母進行辱罵,後發展到身體衝突。到2015年 月,雙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於是開始分居。分居之後原告曾努力彌補雙方的關係,但是被告及其父母卻不斷對原告提出無理的要求,並數次辱罵原告,被告還數次故意毀壞原告及親屬家的物品。被告的行為令原告身心俱疲,在朋友、同事間難堪、痛苦,並嚴重損及原告自尊、人格。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人生觀、價值觀不同,感情確已破裂,不存在複合的可能,因此,原告在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結婚證複印件 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

民事起訴狀(離婚類) [篇4]

原告xx-x,女,漢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貴州省岑鞏縣思陽鎮新安村皂角樹組,電話1823072xx-xx。

被告xx-x,男,漢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縣思村鄉思和村鎮上組,電話1357476x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2、判決長女xx-x及次女楊銀均由被告撫養;

3、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位於平江縣思村鄉思和村鎮上組的兩層樓房歸被告所有,原告不承擔兩子女撫養費;

4、判決對原告妹妹王景珍的2萬元共同債務有原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自由戀愛,在戀愛期間(2002年3月14日)生育長女楊娟娟,原告為領取長女楊娟娟準生證,在長女楊娟娟滿月後與被告到平江縣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2015年10月17日生育次女楊銀。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極為薄弱,被告具有嚴重的大男子主義,雙方年齡差距較大,加之雙方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雙方婚後生活不甚和諧,尤其被告性格暴躁,經常在外惹是生非,也給雙方生活增添了許多煩勞。2011年4月16日,被告更是對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致原告手、腳、臉部多處受傷,臉上、手上至今尚有疤痕,給原告精神上和身體上都帶來了極大

的痛苦,原告因此離開被告,獨自居住自今。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離婚,雖然雙方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現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原告離婚的想法由來已久,關於兩子女的撫養問題,原告思考甚久,也向長女楊娟娟徵求過意見。次女楊銀在2歲時即與原告分離,已經不認識原告,讓次女楊銀與原告生活對其健康成長不利;長女楊娟娟在湖南長大,對湖南的生活環境較為熟悉,加之想與妹妹楊銀一起生活,不想讓姐妹兩人分離生活,長女楊娟娟不願跟隨原告回到貴州生活。原告尊重長女楊娟娟意見,認為其隨被告生活有利於她的健康成長。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平江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民事起訴狀(離婚類) [篇5]

原告:阿鳳,女,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阜新市某區,電話:

被告:阿學,男,出生,漢族,個體,現住址同原告。電話:

訴訟請求

一、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女阿美歸原告監護撫養,由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我與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可,結婚半年後,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瑣事雙方經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罵。為此我曾於2004年11月份起訴離婚,經法院2004年12月份調解結案。此後,我與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時間,已連續長達42個月,雙方感情仍沒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實足以説明我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維持這樣的夫妻關係,雙方都痛苦,對正在高中就讀的孩子成長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來一直不負家庭責任,在從事個體飯店經營收入很高,但從未向家中交付,並有意隱瞞收入,而且其居住地點也不固定。婚姻存續期間尚且如此,如果離婚判決其分期給付子女撫養費,將會是一紙空文,根本無法執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撫養費。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我及女兒的合法權益。

此致

阜新市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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