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狀--撫養權

來源:文萃谷 2.14W

原告:林慧,性別:女,民族:漢族

離婚起訴狀--撫養權

身份證號碼:45035419888076

住所為: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清河路22號

聯繫方式:13998688686

被告:鄧剛,性別:男,民族:漢族

身份證號碼:430732197909036897

住所為: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清河路22號

聯繫方式:13898988989。

訴訟請求:

(1) 判決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

(2)判決孩子鄧江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800元的撫養費,

支付時間為每月的5日,直至小孩年滿18週歲。

(3)判決位於廣州市天河區體育東路999號房產歸原告所有。

(4)判決存放於中國建設銀行廣州分行,銀行帳號為62999086384

中的'存款9000元歸原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1)原告與被告於2015年8月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通過 相親認識的,沒有任何的戀愛基礎,在此之前對被告無任何的瞭解,雙方於2015年6月1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

(2)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雙方經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發生爭吵,面對家庭生活瑣事,未能採取恰當有效的方式處理,夫妻之間缺乏寬容、理解、互不信任,致使雙方引發感情危機。“家和萬事興”,如果家庭只有無止境的爭吵,夫妻感情談何説起?和諧穩定、相敬相愛、互幫互助才是家庭存在的意義。而且

易法客 在線法律服務供應商 原、被告之間沒有共同語言,嚴重缺乏溝通以致毫無夫妻感情可言,在一起無論在身體上還是精神上都是一種折磨,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孩子鄧江長期隨原告生活,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子女生活環境穩定及健康成長角度出發,請求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有義務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孩子鄧麗適合隨被告生活,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子女生活環境穩定及健康成長角度出發,請求判決孩子鄧麗由被告撫養為宜。 (3)原、被告自結婚之日起到現在從未同居過,一直處於分居的狀態,毫無夫妻感情可言,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懇請貴院依法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基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廣州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鄧剛

2015 年9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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