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集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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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選勞動合同集錦5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一類案件是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二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資”。其立法本意是希望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從而達到對用人單位的懲罰。從本條的條文去理解,法律並沒有設置任何條件去限制勞動者提出賠償,只要結果是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但是在實際中,法院、勞動仲裁機構通過一些“指導意見”或是“意見”或是所形成的同一做法,卻“規定”了限制性的條件,使得勞動者希望獲得二倍工資賠償非常困難,法律條文規定形同虛設,沒有真正達到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

法院、勞動仲裁機構最多隻保護11個月工資的賠償

從《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上述規定來看,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賠償最多隻能保護11個月(如20xx年1月1日入職,從20xx年2月1日開始計算到20xx年12月31日為止,為11個月,以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就不計算了)。按照本法法律條文的理解,只要是單位從員工入職第二個月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就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不管是1年沒有簽訂,還是2年或者更長時間沒有簽訂,均應該按照實際時間計算。在國務院制定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然本條規定了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內兩倍工資需要保護,同時並沒有排斥超過1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兩倍工資的賠償了。也不能理解為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代替了兩倍工資的賠償,其本身就是兩回事。但是從法院、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來看,只保護11個月的工資的賠償。如《廣州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20xx年10月公佈的)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仍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權利義務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待,用人單位無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只要證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者,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如前述,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中,並沒有要求如勞動者有過錯,而造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的賠償。其實際如勞動者不願意或是惡意逃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完全可以通過及時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避免造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間的延長。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制定的“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第2款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二倍工資。”該規定成為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從而也縱容了用人單位去想方設法去尋找到證據來證明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者,但是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造成沒有簽訂,所以不用支付2倍工資。甚至用人單位制造出許多偽證,如讓員工做假證、擬製虛假的公告或是要求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通知等等。

2倍工資的計算按照員工基本工資來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中對單位需要支付的2倍工資,並沒有規定為基本工資,按照通常理解應該是工資總額才對,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卻非如此。在《廣州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規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如在廣州市某法院所判的案例中,某員工在某一家建築監理公司工作,其工資為基本工資為1500元,而其他工資(如獎金、津貼等)為1500元,工資合計為3000元,因該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沒有與該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該員工向單位主張2倍工資的賠償,法院的判決按照1500元來計算2倍工資。

以仲裁時效屆滿為理由而影響了二倍工資賠償的提出

如某員工在20xx年1月1日入職某用人單位,該單位一直沒有與該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20xx年1月1日該員工離職,並同時向單位主張從20xx年2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為止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倍工資的賠償。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中,這樣説明理由:“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職期間曾就勞動合同問題向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仲裁時效是一年,而所提出的賠償請求,從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均超過一年時間,所以,賠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勞動仲裁機構將提出2倍工資的賠償的仲裁時效限制在如上例從20xx年2月1日到20xx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開始計算仲裁時效一年,如超過,則不保護。如此規定,是對勞動者維權極大的限制,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從多方面考慮不會向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勞動者只有在離職後才能提出賠償請求,而如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那麼在很多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均得不到保護,因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的計算是從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如在單位工作兩年以上的,那麼在離職時提出2倍工資的賠償就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筆者認為,2倍工資的賠償仲裁時效應從離職時開始計算,如與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一樣,這樣才有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勞動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甲方(單位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址: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試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所處的部門、工作任務、工作地等,乙方應接受調整。

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業績確定工資報酬,在本單位內參照適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3、甲方按月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在年終時根據乙方的當年實際業績、效率、效益、損失、工作態度等因素考核結算乙方的獎金。

第四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五條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因其它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5、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説明理由,並向對方書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七條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保證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發生經濟損失,則乙方必須盡責處理善後事宜,挽回相應經濟損失。甲方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在本條事項未完全處理完畢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係。原勞動合同期屆滿的,則相應順延到本條事項處理完畢。

第八條商業保密及競業禁止

1、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悉的商業祕密,包括客户信息、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進行使用,此保密期間不限於勞動合同期限。

2、乙方自雙方勞動關係以任何形式結束之後,在兩年內不得與甲方形成競爭關係,此條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幫助他人從事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工作。

3、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則須向甲方賠償萬元違約金。

第九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當事人嚴重違背本合同約定條款而導致本勞動合同解除的,則須向對方承擔違約金十萬元。

第十條其他事項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由於經常接觸甲方公章等印鑑,所有涉及乙方與甲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包括合同、證明、欠條等,均需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一律無效,對此乙方完全同意並遵守,此條效力涉及本合同生效之前及之後。

2、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守則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通知:如本合同本送達地址發生變動,乙方須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達,即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管理機關備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蓋騎縫章。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3

一、_________ 培訓學校聘請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為_________ 語教師,雙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願簽訂本合同並保證認真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務: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時計,全部以人民幣支付。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險。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滿的教師提供一張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來回機票(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 元整)或教師憑機票報銷_________ 元人民幣。

六、聘方的義務:

1.向受聘方介紹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聘方有關工作制度以及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

2.對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對受聘方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4.按時支付受聘方的報酬。

七、受聘方的義務:

1.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干預中國的內部事務。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未經聘方同意,不得兼任與聘方無關的其他勞務。

3.按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工作質量。

4.遵守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從事與專家身份不符的活動。

5.遵守中國人民的道德規範和風俗習慣。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合同。

2.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條件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經聘方指出後,仍不改正的。

b 、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放在病假連續30天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條件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經合同約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條件。

b 、聘方未按時支付受聘方報酬。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後即自行失效。當事人以方要求籤訂新合同,必須在本合同期滿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滿後,在華逗留期間的一切費用自理。

十、仲裁:

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時,儘可能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若協商、調解無效,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請仲裁。

本合同於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寫成,雙方各執一份,兩種文本同時有效。

聘方(簽章)_________ 受聘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4

編號:

淄博市勞動合同書

甲方:

乙方: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委託代理人 户籍所在地地址在淄居住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

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簽訂類別為 勞動合同。⑴新訂、⑵續訂

第二條 本合同為 的勞動合同 。⑴固定期限、⑵無固定期限、⑶以完成一

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 )止。其中:試

用期 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上工作。

第四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

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⑴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每天工作

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⑵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或者不定時

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用人單位應當保

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七條 甲方應按照規定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甲方按規定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或者乙方不能按規定休息休假的,甲方應按照

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元

(或)。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五、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按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其中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期內乙方患病、非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為無毒無害工作(或者為有一定毒素的工作崗位,容易產生 危害)。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照有關勞動安全、職業衞生的法律、法規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第十五條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或職業危害。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對乙方違章違紀行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處分和經濟處罰。

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可以予以拒絕。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與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定,向乙方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二十條 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需安排加班的,甲方應按照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書由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乙方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書,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九、其他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項待遇如低於本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按集體合同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勞動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新規定相悖,雙方均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勞動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約定增加以下內容:。

第三十七條 甲乙雙方根據需要可另行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本合同書的附件如下: 。

甲方(公 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Q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在30日內終止的,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

A1:不需要。代通金即指用人單位在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若用人單位未盡通知義務,則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金,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代通金僅可能在用人單位非過錯性解除(包括經濟性裁員)的情形下發生,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其勞動關係的終止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決定,用人單位無須在終止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也無需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Q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A2:各地規定不同。根據北京市及江蘇省的地方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未按時履行通知義務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天津市地方法規雖明確了用人單位的通知義務,但未盡義務的罰則則是一個月月工資的補償金。而上海等地則未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通知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在處理到期終止問題時應充分了解並嚴格依照其地方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口徑,必要時諮詢第三方機構(如人社局、律師事務所等),以免違規操作。

Q3:勞動合同到期了,服務期還沒有到,該怎麼辦?

A3:勞動合同延續至服務期滿。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當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可就該情況作具體約定。

另外,在勞動合同的解除中,服務期屆滿前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過錯而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而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Q4: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存在一個月的寬限期?

A4:各地規定不同。根據上海、江蘇等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上述規定可知,續簽勞動合同和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一樣,存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在一個月寬限期內,若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北京的地方規定和操作實踐,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用工而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合同到期之日,即在北京,續簽勞動合同並不存在一個月寬限期。

Q5: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導致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該怎麼處理?

A5: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但當事人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應及時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若①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保持用工的,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北京從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算)。兩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②因勞動者原因致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上海地方性規定,自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起1個月內,若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用人單位仍可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按法定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超過1年未續訂勞動合同導致事實勞動關係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按照北京市的實踐操作,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但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Q6:是否能用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避免“連續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A6:不可以。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可以對其作出變更,但不可以此來規避連續二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繼續用工,用人單位所負有的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合理性、必要性且已對勞動者盡誠實信用的義務,説明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所引發的法律後果,否則因此引發的糾紛如訴諸仲裁、法院,極有可能因用人單位規避自身義務、排除勞動者權利而判定勞動者訴求得值。

Q7:如何理解“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A7: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在實務中往往表現為職務的維持或升職、薪資福利的維持或者增加、工作量的維持或減少、工作地點的維持或者變近、工作環境的維持或者美化提升、勞動保護的維持或者提高等等。

維持或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並不是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律師建議:“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很難有客觀恆定的標準,這導致了司法判定的多重性,用人單位應儘量提供維持原先或更傾向、更有利於勞動者的合同約定條件,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補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方面予以維持或提高,以免既無法留用人才,又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Q8:勞動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單位還想留用他,用人單位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A8:①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用人單位應先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再根據雙方合意簽訂聘用協議,自行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此時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用人單位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如返聘人員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根據雙方的約定處理。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聘用協議也未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爭議以民事關係糾紛處理。

②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

第一,可以採取“柔性退休”的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保持勞動關係併為其繳納社保至繳費滿15年(即延長繳費)。第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辦理勞動合同終止的手續並根據雙方合意簽訂聘用協議建立勞務關係,自行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若勞動者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未簽訂聘用協議,則根據最高院的審判意見,這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的繼續用工也會被認定為勞動關係,社保、發生意外事故等按勞動關係的有關規定處理。

Q9:年終董事會決定關閉一家分公司,應如何處理分公司員工?

A9:①勞動者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是與總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派至分公司提供勞動,則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的規定,總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可以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員工協商變更,協商不成的,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並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也可與員工協商解除。

②勞動者與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是與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並提供勞動,則分公司作為具有合法資格的用人單位既可以以決定提前解散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分公司也可與員工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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