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來源:文萃谷 2.81W

因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房屋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房屋租賃合同常見糾紛之一。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房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

常見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1、因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繼續使用房屋租賃物的損失,應由誰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出租人並未直接與次承租人形成房屋租賃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轉租入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擔責任。

2、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如因轉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轉租合同的,是兩個房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還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

一種觀點認為,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房屋租賃,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在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的調解工作無效的情況下,只能兩個房屋租賃合同同時解除。對兩個合同解除的.後果,原則上都應予以處理,但當行使釋明權後,相關當事人不主張也不舉證的,對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後果可不予處理。對解除兩個房屋租賃合同的後果處理,除明確由次承租人返還出租人房屋租賃的房屋外,對違約責任及裝潢損失的賠償,則根據兩個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對轉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無過錯且要求繼續房屋租賃的,從保護次承租人的利益出發,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與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賃關係。我們認為,房屋租賃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則轉租合同將因此而處於履行不能的狀態。但原房屋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畢竟是兩個合同,原出租人並非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不能強迫他繼續履行轉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就繼續履行合同達成一致,否則,次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支持。

3、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糾紛,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裝潢損失的,是否屬反訴?是否應收訴訟費?

次承租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具有訴訟被告的地位,因此,無論其提出什麼主張,都不能構成反訴。但出於解決糾紛的考慮,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類主張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訴訟後,將該訴訟與原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糾紛合併審理。同時,另行訴訟屬於新的訴訟,應當收取訴訟費。

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轉租合同也將同時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負有退房義務。次承租人逾期返還房屋的房屋使用費如何計算?

房屋使用費參照數額一般有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轉租合同的租金、市場租金三個標準。我們認為,出租人就上述三個標準之一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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