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灣水電站南澗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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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小灣水電站南澗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小灣水電站工程建設南澗縣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關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的意見》、《雲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雲南省瀾滄江小灣水電站招標設計階段水庫淹沒處理規劃設計報告(南澗分冊)》、《小灣水電站招標設計階段施工佔地處理南澗縣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審定本)》和《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灣水電站工程建設南澗縣移民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移民是指南澗縣轄區內小灣水電站施工區、全淹區、失穩區和淹地影響區內經規劃需搬遷或生產安置的人口。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係,認真落實相關的移民政策,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移民。

第四條 移民安置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採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遵循科學的發展觀,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鄉鎮為實施主體,相關部門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移民安置工作,包括開展實物指標調查,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完成移民搬遷安置任務,編制及實施移民後期扶持等工作。

第七條 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移民安置任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縣級移民機構負責全縣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協調各鄉鎮、各部門配合規劃設計單位開展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三)組織實施移民安置規劃和計劃,負責組織、分解、細化移民安置任務和後期扶持項目。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管理、核撥、使用移民資金。

(五)協調好與項目業主的關係,做好移民來信來訪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突發性事件,維護好庫區和安置區的社會穩定。

(六)負責移民安置的業務培訓工作,協調做好移民的相關科技培訓工作。

(七)指導、督促鄉鎮開展移民安置工作,協調縣級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移民安置相關工作,做好移民項目實施情況的自查自驗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要建立健全移民機構,負責抓好轄區內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國家的有關移民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時妥善處理移民安置中出現的問題,維護移民安置區的社會穩定。

(二)配合規劃設計單位和上級移民主管部門完成轄區內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移民安置及後期扶持工作。

(四)組織完成移民跨縣安置任務。

(五)公示移民補償方案,充分聽取移民羣眾意見,依法辦事,接受人民羣眾監督,切實維護移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第十條 縣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其職能履行好支持、服務移民工作的相應職責。

第三章 移民身份的界定

第十一條 確認移民身份是落實移民去向,實施移民搬遷和後期扶持的重要基礎;是妥善安置移民,強化移民管理,實施移民後期扶持的重要前提;是實現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重要保證。

第十二條 移民身份界定工作,採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縣級移民機構將移民人口數量指標下達給鄉鎮、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將移民人口以户為單位、按界定身份之日的現有人口量化到户到人。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移民人口量化到户到人,要以徵佔耕地(水田、旱地)量多少為主要依據。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水線下淹沒耕地的農户。村民小組應按村民自治議事規則召開會議確定移民人口。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分解量化移民人口數量不得突破縣移民機構下達的數量指標。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界定為移民人口:

(一)涉及小灣水電站建設徵佔拆遷淹沒村組的農業人口。

(二)涉及小灣水電站建設拆遷企業單位非農業人口。

(三)小灣水電站建設涉及村組中的以下人員:

1.部隊服役的義務兵、三期以下士官;

2.在校大中專學生;

3.農業户口的合同制工人;

4.勞教、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5.合法出生、婚遷(含離婚和隨遷)、收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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