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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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南寧市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南寧市城市建設步伐,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貫徹貨幣化補償,政策優惠安置原則,落實“先建安置房,再徵地拆遷”的徵地拆遷工作新思路;規範本市拆遷安置房建設、銷售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拆遷安置房建設和銷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以下簡稱安置房),是指因舊區改造、政府投資的項目建設及政府實施土地徵收而拆遷農民或居民房屋,為保障選擇貨幣化補償後的被拆遷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設的政策性安置房。

第三條 安置房建設及銷售工作應嚴格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政府定價、統籌分配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市拆遷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置辦),辦公室設在市建委。市安置辦全面統籌推進本市安置房建設工作,審定建設管理工作有關政策、計劃及其他各項重大事項。

市建委負責做好安置房建設的綜合協調,推進安置房建設。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作為安置房建設的項目業主,相應成立安置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安置房建設和銷售的管理。

市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城-管、民政、物價、審計、監察、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設、銷售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安置房的建設

第五條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全市年度拆遷及徵地計劃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設計劃。

安置房建設計劃經市安置辦組織市建設、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城-管、民政等部門會審後,報市政府批准納入年度城建計劃。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年度城建計劃和拆遷調查情況編制安置房項目建設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安置房項目建設方案應包括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户型、選址建議、開發建設單位選擇標準、建設時限、安置房價格上限控制價、投資規模等內容。

第六條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已批准的安置房建設計劃,向市發改部門申辦項目立項手續。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安置房建設計劃,結合城區提出的規劃選址建議及本市房屋拆遷情況按照“多點、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安置房項目的用地選址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安置房項目的用地選址方案時,應按照有關標準、規範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第八條 安置房項目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用地選址方案將符合建設需要的土地依照國家用地程序劃撥給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安置房建設用地涉及徵地拆遷的,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安置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採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實施。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按設定的規劃建設條件和經批准的建設方案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安置房項目開發建設協議,並報市安置辦備案。

開發建設單位選定後,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應配合將安置小區的立項、土地、規劃、等手續及時變更給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和資金實力;

(二)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企業性質為市屬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工程業績等達不到已有資質規定標準的;

(四)無法履行項目建設任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在開發建設協議範圍內,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開發建設協議行使項目法人職能,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土地、規劃、拆遷、環保、消防等相關報建手續;

(二)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的招標活動,並將招投標情況和中標合同文本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安置辦備案;

(三)及時支付項目建設費用;

(四)定期向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安置辦報送項目建設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安置房的建設應考慮拆遷安置的需要。安置房原則上建設多層住宅或中高層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按多種户型設計,以滿足被拆遷人的需求,其中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原則上不應低於安置房總建築面積的70%。户型比例具體設計方案由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被拆遷人的意見提出,並報市安置辦組織相關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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