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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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移民安置項目建設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安置建設項目,是指經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和移民安置規劃需要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四條 建設項目管理包括設計、招投標、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管理。項目建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以及行業的相關規定。

(一)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竣工驗收制;

(二)凡是移民後期扶持資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單個項目,都必須要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進行設計。

(三)項目建設必須加強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四)項目建設應依據經審定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移民搬遷安置進度和工程建設進度,統籌安排,合理制定建設計劃,保證項目建設進度滿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

(五)根據《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紀要(第32次)》,明確工程項目由所在村組織實施。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防災減災工作,並節約利用土地,儘量少佔耕地。

第二章 項目管理權限及職責

第六條 建設項目權屬單位或受權管理單位為該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對工程負總責。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是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單位。移民管理機構應與項目法人簽訂項目建設協議,明確各方的責權和義務。

第七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設項目,在批准的投資限額內,其項目實施管理權限按照項目權屬關係確定。選擇後期扶持項目時應重點考慮增加移民經濟收入的項目;解決移民温飽和生產生活中存在突出困難及問題的項目;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濟及脱貧解困的項目。項目的受益範圍主要應考慮未享受現金直補到人的移民人口,不允許擴大範圍。

第八條 經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設項目,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需調整或變更的,在批准投資限額內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按項目變更要求逐級申報變更情況及權屬關係,經區移民局、區財政局批准後聯合出文向市移民局、市財政局申報;待市移民局、市財政局下文同意變更後方能實施;必須嚴格按程序報經審核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九條 移民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項目實施計劃,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二)與項目法人簽訂項目建設包乾協議;

(三)組織、參與項目的設計評審和項目驗收工作;

(四)對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配合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開展項目建設資金審計工作。

第十條 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項目建設的規定,依據審批的規模、標準、工期和投資,組織項目實施,並對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等負責;

(二)負責項目報批、編報項目建設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財務報表;

(三)按規定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的撥付與結算; (四)接受移民監督評估單位的檢查和監督,並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五)負責項目初步驗收,組織編報項目竣工文件; (六)按協議處理項目建設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參與項目設計的評審;

(二)按行業有關規定監督建設項目的實施;

(三)組織、參與項目驗收。

第三章 設計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按相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項目勘測設計工作。項目設計應遵照審定批覆的意見,執行國家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承擔項目設計工作的設計單位對設計成果實行終身負責制。項目設計文件完成後,項目實施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評審,必要時上級移民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法人、水庫設計單位派員參加。

未經評審批准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三條 項目開工前,設計單位應按設計合同約定,向施工、工程監理、移民監督評估單位作設計技術交底工作,説明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委派設計代表常駐現場,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經審批的設計方案實施,保持設計文件的穩定性和完整性。確需變更的,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招標投標相關規定選擇確定施工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的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規程規範,接受相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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