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思想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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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人們有一種誤解,認為道家不講法治或不重視法治。這主要是因為沒有充分挖掘《老子》中的法治思想精髓,或僅把道家思想理解為老莊思想而忽視了對黃老道家思想的研究。系統瞭解道家法治思想,對我們今天實施全面依法治國有一定啟發和借鑑作用。

道家思想的意義

《老子》中的法治思想。《老子》中稱脱離道的“德、仁、義、禮、法”為“道之華”和“愚之始”。但它對符合大道的“德、仁、義、禮、法”持一種推崇態度,如對“與善仁”的期待、“有德司契”的讚揚和“無德司徹”的抵制,等等。針對春秋時期“侯王”恣意妄為、惡法盛行、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況,《老子》鮮明指出:“民之飢,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飢;民之難治,以其上之有為,是以難治;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也就是説,統治者有法不依、恣意妄為是社會混亂的罪惡淵藪;惡法盛行,必然給社會帶來災難性後果。《老子》強調:“天下多忌諱,而民彌貧;人多利器,國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只有推行“良法”,才會有“天網恢恢,疏而不失”的效果,並使人們逐漸迴歸到自然的天性。《老子》強調導致社會混亂的根源是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惡法盛行。

黃老道家的法治思想。黃老道家思想既是對老子思想的繼承和發揚,又兼收幷蓄了儒、法等家的觀點。它揭示了法律的起源、特徵及法與道的內在關聯,討論了德與刑、立法、司法等具體問題。關於黃老道家思想的劃分、著作真偽等問題,學界爭議很大;但把《黃帝四經》《管子》《淮南子》等作為黃老道家的作品,則異議不大。黃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的命題。《黃帝四經》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管子》載:“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權”有公認的權威性和公正性,來源於道並由道生髮出來。黃老道家認為,道有“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之“玄德”,法是道在社會政治領域中的體現;道公正無私、公平自然等特性,理當成為法的內在規定性。由道生法,以法治國,不僅確證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而且為道家治世開闢了道路。

黃老道家在執法上主張“唯公無私”。既然“道生法”、法是道的體現,那麼,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和蔑視法律。《慎子》曰:“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即使國君亦不能“自任”,只能“任法”。慎子強烈反對“人治”,把“人治”看作是一種最大的“私”,在執法上極力主張“唯公無私”。黃老道家在司法中注重刑德並用、先德後刑。《經法》曰:“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精公無私而賞罰信,所以治也”。它主張刑德並用,但應先德後刑;司法官員傾心於公正,排除私心,才能使賞罰必信。換言之,就是樹立司法的公信力。黃老道家所説的“無為”與《老子》中的“無為”有所不同。《十大經》曰:“欲知得失,請必審名察形,刑恆自定,是我愈靜,事恆自施,是我無為。”這裏所説的“無為”,體現為“法令既明”條件下的與民休息和社會秩序井然下的各自有為。它主張在法律框架內,鼓勵人們發展生產、發家致富。在黃老道家看來,民富既是法律推行的結果,也是民眾守法的前提。黃老道家的這些法治思想,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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