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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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師範學院紀檢監察建議書制度

紀檢監察建議書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監察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範圍

(一)對黨員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違紀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但需建議有關黨組織做出以下任何一項處理的,可使用《紀檢監察建議書》:

1、黨組織負責人同被反映人談話,進行批評教育;

2、責成被反映人作出口頭或書面檢查;

3、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被反映人進行批評幫助;

4、糾正被反映人的違紀行為或責令其停止正在進行的違紀行為;

6、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7、責成被反映人退出違紀所得。

(二)對監察對象違紀問題,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使用《紀檢監察建議書》:

1、拒不執行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校的規章制度,應當予以糾正的;

2、部門或個人作出的決定、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校的規章制度,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3、部門或個人給國家、學校、集體利益和職工權益造成危害或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4、錄(聘)用、招生、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5、依照法律、法規,部門或個人有違紀行為,應當暫停其行使職權或給予政紀處分的;

6、部門或個人由於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損失,要認真吸取教訓、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限期改進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校的`規章制度,需要作出紀律處理的。

二、使用辦法

1、《紀檢監察建議書》由校紀檢監察部門填寫,對黨員違紀問題,由紀委書記簽發;對監察對象違紀問題,由監察處長簽發。

2、由紀檢監察部門直接送達有關單位或部門。

3、對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按照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辦理。

4、紀檢監察部門作出的紀檢監察建議,有關單位和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向紀檢監察部門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5、紀檢監察部門應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建議內容的落實。

6、本制度由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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