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前期合作協議

來源:文萃谷 1.83W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合同法》等有關規規,本着誠信合作、互惠互利之原則,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雙方合作共同開發經營位於薛城區崑崙山路東側、德仁南路西側宗地編號為薛2015-3的項目事宜,現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如下協議:

房地產前期合作協議

第一條、合作總則

1、甲、乙雙方同意對 項目進行合作開發經營,期限自該項目土地竟買起,至該項目竣工驗收、商品房銷售完畢止。

2、雙方同意該項目在 的名下統一辦理自土地竟買登記至開發建設經營過程中的各項手續。項目開發經營結束即整個小區交付使用後,雙方委託物業管理公司實施物業管理。

3、甲乙雙方通過共同出資的方式竟買合作項目的土地,競買土地保證金出資比例為:甲方出資 %,乙方出資 %;競得的土地使用權依出資比例擁有,並按競買土地保證金出資比例分別承擔支付辦理土地登記等各項手續所應繳納的各項費税。

4、項目合作實行聯合投資竟買土地。工程建設投資(含各項税金及規費)比例同競買土地保證金出資比例。

第二條、項目合作機構設置及職權

合作項目指揮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指揮部)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甲、乙雙方各自委派被授權人蔘加,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開發建設經營過程中的所有相關業務事項的辦理及合作雙方工作的對接、協調和裁定。合作事宜通常情況下以會議紀要形式協商通過,若有意見分歧時以項目指揮部表決權人舉手表決形式確定,並 1

簽訂補充協議。項目指揮部共設表決權人5人,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會議紀要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項目指揮部依據項目合作需要可增設下屬管理機構。

第三條、土地竟買

1、宗地條件:甲、乙雙方共同出資於 年 月 日在棗莊市行政審批中心拍得一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編號為 號,該宗地位於 。宗地面積 平方米(其中商業 平方米,住宅 平方米),用途為商業和住宅,使用年限分別為40年和70年,容積率分別為 (多層)和 (高層),建築密度為 %,日照間距為 ,綠地率為 %。

2、合作項目開發用地共計繳納競買保證金 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佔競買保證金的 %;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佔競買保證金的 %。甲、乙雙方同意在最遲不晚於棗莊市國土資源部門規定交清成交總價款最後期限一週前即 年 月 日前,將分別應承擔支付辦理土地成交確認及登記等各項手續所應繳納的拍賣佣金、土地出讓金、契税、行政事業收費等各項資金到達項目指揮部開立的專用賬户。若任一方未按期足額交清應出資款額,責任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並向對方按日支付應出資款總額的5‰的補償金。

3、待該宗地成交確認並將該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辦理在 名下後,由 據實向甲、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第四條、費用分攤

1、合作項目開發建設經營過程中統一辦理的各項手續所應繳納的各種規費、費用及小區配套、公共設施等投資,按土地競買保證金的出資比例予以分攤承付。(注:項目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牆以外的所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室外管網、綠化、地面道路硬化、供排水道渠、配電室等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上述費用及投資資金,甲、乙雙方應在規定繳納費用期限三日前將款項轉入雙方指定賬户,若任一方未按期足額交清應出資款額,責任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並向對方按日支付應出資款總額的5‰的補償金。

2、合作項目項下的貸款或社會融資應付的本息按使用資金比例予以分攤。

第五條、利潤分配

合作項目實行獨立核算、風險共擔、自主銷售、自負盈虧,合作項目實現的税後利潤按競買土地保證金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六條、雙方的權力和責任

甲方:

1、負責辦理聯合開發項目土地登記、項目立項、工程勘察、建築設計、規劃許可、經營許可、工程招標、施工許可、圖紙匯審、工程竣工驗收、預售房許可、小區綜合驗收備案等各項開發建設和驗收交付所需的各項報批手續。

2、負責開具房屋銷售發票(含乙方所售房客户),並提供辦理房產證(含乙方所售房客户)所需的有關手續。

3、應為購房户(含乙方所售房客户)提供各項貸款按揭資料、證書及相關銀行手續,銀行貸款中的費用由各貸款户承擔。

4、負責小區配套設施建設。

5、合作開發項目所需應出資資金必須按時足額到位。

乙方:

1、負責聯合開發項目可行性市場調研報告,並協助甲方做好項目開發建設各項報批手續及備案等工作。

2、協助甲方辦理合作項目名下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貸款事宜。

3、合作開發項目所需應出資資金必須按時足額到位。

4、以甲方名義對外簽約事項,應做到當誠信經營,樹立品牌意識,

不得出現有損甲方企業形象的行為。所有經營行為應當使甲方的企業品牌價值保值和增值。

5、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所建工程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的各項報表及信息,並隨時通報在開發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風險事項,並與甲方共同協商解決,避免出現各種經濟損失。

第七條、財務及資金管理

1、合作開發項目財務管理實行由項目部依照財務制度和會計法規作統一賬務處理。

1.1、合作開發項目資金,由甲方依據項目規定調度使用,乙方負責監管,甲方不得挪用項目資金;

1.2、項目建設資金和經營費用支出,應經甲乙雙方有權人共同簽字後,方可報銷入賬;

1.3、合作項目在開發建設和商品房銷售過程中依法應繳納的各項税費,均以經營收入先行列支。

2、合作開發項目名下辦理的銀行借款及其他借款,僅用於項目建設使用,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此項資金。借款到期則由項目經營收入先行償還本息,若經營收入不足償還,則按甲乙雙方競買項目土地保證金的出資比例予以分攤承付。若一方無力償還而因此造成另一方連帶責任,則另一方有權收回該項目的開發經營權,並向違約方追償損失。違約方自願以自身名下總資產作抵押擔保,賠償因自身責任造成另一方的各種損失。

第八條、工程前期約定:

1、項目工程前期工作由甲、乙雙方協商辦理,由項目指揮部負責實施。合作項目各項手續完備後十五日內,雙方應商定該項目施工方案及施工組織設計,具體實施計劃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來確定。

2、合作項目前期辦理各項手續應繳資金分別按期到位後,經辦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若未按期及時辦理報

批手續的,責任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按日向對方支付2萬元的補償金。

第九條、工程營建

1、合作項目工程施工單位的選擇,應通過招標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不得參加合作項目工程的招標和施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由雙方代表的項目部分別簽訂。

2、合作項目工程的監理單位的選擇,應通過招標或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

3、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項目部自行管理,工程圖紙、工程簽證、隱蔽記錄等工程資料由項目部自行保存,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統一交由被委託方管理。

4、甲乙雙方保證工程建設按規劃規定施工,工程質量均達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規程所規定的驗收標準,並對所建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施工管理、開發經營等事項及其經濟糾紛則按甲乙雙方競買項目土地保證金的出資比例分別承擔責任。

5、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

第十條、房屋銷售

1、雙方各自所建的房屋竣工後,在 名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有權自行銷售。

2、商品房的銷售採用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文本。

3、甲方授權乙方以甲方名義以房管測繪部門工程竣工測繪面積為依據,與購房户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4、《商品房買賣合同》等銷售合同、文書、資料等由簽約方自行歸檔管理,項目合作經營結束轉交由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工程保修

1、房屋保脩金按雙方各自承建工程施工合同造價相應條款規定提取,乙方提取部分移交給甲方,由甲方負責項目工程的一切保修事宜。

2、保修合同由甲乙雙方方與保修單位簽訂。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

1、房屋交付後,實行統一的物業管理。

2、物業管理單位的確定,由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並與之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甲、乙各方因自身因素產生的經濟糾紛或法律責任,造成合作項目報批手續停滯或項目土地被凍結或項目銀行賬户被查封等連帶責任的,責任方應限期快捷妥善處理,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若責任方處置不力且期限超過十五天以上的,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自解除本協議之日起7日內,責任方應將對方已投入合作項目的全部資金足額返還給對方,並按已投入合作項目的全部資金的5%支付給對方補償金。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任一方未按本協議條款的約定支付費用的,每逾期1日,按應交金額的' 5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30日,視為違約方放棄本協議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其已支付的費用作為對對方違約金。違約方已交的費用不足以賠償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足額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2、若一方違反上列協議任一條款,則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

1、合作項目所涉的合同事項,實行由項目指揮部召集的協商表決制原則。為保證合作項目的依法、規範開發,雙方同意共同聘請法律

顧問,費用均攤。

2、以合作項目對外所簽約的合同洽談應根據合同所涉內容,由項目指揮部牽頭,各方派員參加。根據洽談的內容由參加人員起草合同要點或草擬合同。合同的審查均由本合作項目聘請的法律顧問負責。合同的批准權由項目指揮部行使。

3、合作項目所涉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合同和非正式的書面協議。

4、 項目指揮部在合同簽訂前,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實施前述行為時,必要時應請求法律顧問予以協助。

5、項目指揮部負責合作項目各類批准證書、合同、圖紙、文書、批覆等各類資料的管理歸檔工作,並收集、記錄、整理、保管與項目及合同有關的協議、 往來函件等,並按類整理歸檔管理。

6、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項目指揮部應及時上報甲乙雙方,並及時組織雙方人員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必要時應諮詢法律顧問,共同提出解決辦法,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合同的規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機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台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由項目指揮部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台帳,及時歸擋保存。

第十六條、協議執行

1、甲、乙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應嚴格履行之規定,本協議

簽訂後,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原因終止本協議,若一方違反上列任一條款,則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3、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應嚴格保守祕密,不得向無關第三方泄露合同內容,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八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請棗莊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

第十九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被授權人): (或被授權人):

合同籤於2015年 月 日

房地產前期合作協議 [篇2]

合作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合作開發 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一、合作條件

本項目位於 ,項目建設用地面積 平方米(約 畝),規劃用地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性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70年,項目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 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採用合作開發的合作形式。乙方負責辦理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規劃審批、施工許可、銷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甲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房屋銷售,並承擔相關費用,項目開發淨利潤的35%歸乙方所有。 甲方在取得本項目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後,作為項目開發淨利潤的35%的一部分預先支付給乙方人民幣 萬元整(¥ 萬元),作為乙方的項目前期補償與收益,待項目開發並銷售完成後根據乙方實際應得淨利潤多退少補。

甲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房屋銷售的支出與税費,可以由雙方共同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機構進行審核和審計。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預支的項目開發淨淨利潤。

2、甲方在向乙方預支的項目開發淨利潤後,對本項目具有獨立的開發權與經營權,獨立開展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營銷工作,項目開發淨利潤的65%歸甲方所有。

3、為保證項目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甲方派出一名或兩名工作人員協助乙方的規劃報批、申請施工許可等相關工作。

4、甲方承擔自己進行項目開發建設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有關債權債務。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規劃審批、施工許可、銷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項目權力人均為甲方。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保證本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不得少於本協議第一條的內容。

2、乙方負責辦理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規劃審批、施工許可、銷售許可證等相關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3、乙方應在甲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日內,督促 (軍方)?? 向甲方移交項目地塊以及現場臨時供水、供電,並保證項目用地無界址糾紛,項目產權明晰,無抵押等他項權利。

4、乙方應按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移交方式向甲方移交相關證書或資料原件。

5、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乙方應負責同施工現場周邊關係的協調,排除項目周邊單位或居民對甲方正當開發建設工作的干擾,保證甲方開發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付款方式

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甲乙雙方在 銀行分別設立專項帳户,用於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乙方的款項。

2、自乙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甲方通過專項帳户向乙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3、自乙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甲方通過專項帳户向乙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4、在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甲方通過專項帳户向乙方支付 %餘款,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5、乙方應在甲方付款的同時,向甲方提供相應的含税發票。

六、項目相關手續的移交

1、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移交本項目前期相關的全部資料影印件,包括項目的相關批文、經審核的方案圖紙等,供甲方進行項目的開發前期準備工作。

2、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原件。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款的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原件。

4、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款的同時,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原件。

七、違約責任

1、雙方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則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並賠償協議總金額的5%違約金。

2、甲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日期)支付款項,每超過一日,應償付給乙方未支付款項萬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八、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其他

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未經另一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開本協議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甲方: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法定或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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