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聘任顧問合作協議

來源:文萃谷 2.08W

合作協議書

企業聘任顧問合作協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

電話: 傳真:

雙方本着友好協商,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於2004年9月18 日-19日在北京舉辦的“2004風險投資扶持中國企業新加坡上市雙贏模式推介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雙方合作內容:

甲方發起並主辦“2004風險投資扶持中國企業新加坡上市雙贏模式推介會”乙方作為本次推介會的代理合作單位與甲方合作,推介會舉辦地點為北京、舉辦時間為2004年9月 18日—19日。

第二條雙方合作權利與義務:

1、 甲方負責本次推介會的招商文案策劃、演講嘉賓的聯繫和確認、場地的落實與佈置、對會場進行總體控制與協調,並負責保障本次推介會圓滿順利完成。

2、 甲方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傳材料。

3、 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媒體支持。

4、 甲方對本次推介會的招商文案,演講嘉賓及用於招商的宣傳材料,享有獨立的知識產權。

5、 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户資源為本次推介會作招商工作,以付費客户為準。

6、 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參會人員直接以電匯形式在開會前一週內將會費匯入甲方指定帳户。

7、 乙方招收參會人員的會費,甲方按標準對招商價格7折與乙方進行結算。(注:甲方標準的對外招商價格為人民幣3000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應繳税金。

8、 乙方對外招商應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於甲方價格,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價,如甲方發現乙方有降價行為,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合作代理資格。

第三條法律責任:

1、推介會期間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受到參會代表起訴,中國科技財富雜誌社負責解決有關糾紛並承擔責任。

2、推介會期間如因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而非協議約定的事由法|律教|育網導致本次推介會無法舉辦或無法如期舉行,則協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但代理方有義務協助主辦方處理事宜,包括退票和協調。

第四條保密條款 :

雙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五條協議之不可轉讓性:

本協議約定之權利義務具有不可轉讓性,任何一方在取得對方明確的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就本協議書部分或全部內容進行轉讓,否則實施轉讓方將視為嚴重違約,轉讓行為無效。

第六條爭議解決

雙方協議書發生爭議或糾紛,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其他:

1、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等同。

2、 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定補充協議予以確定。

雙方簽署如下:

甲方:

(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署時間 : 簽署時間 :

企業聘任顧問合作協議 [篇2]

甲方為提高國內外市場之營業額與獲利,並建立國內服飾市場的平台品牌,擬對現經營組織及企業文化進行轉型與升級。為有效達成上述目標,甲方聘請乙方為專業經營顧問,協助甲方。雙方簽訂本合作協議書以為合作之依據:

一、合約期間2015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計三年。

二、顧問項目合作方式:分三階段執行,各階段合作方式如下:

第一階段運營啟動階段

(一)企業三年戰略規劃:

1、時間:2015年12月1日―2015年3月15日,計三個月;

2、乙方協助甲方完成公司整體戰略規劃,梳理企業文化和修訂組織架構:

(1)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內部調研和目標羣體選擇;

(2)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目標羣體的深入理解,並輸出戰略規劃和產品建議;

(3)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新的戰略和文化的內部溝通,包括組織結構調整。

(二) 國內運營準備與市場啟動階段---預計五個月時間:

1、時間: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計五個月;

2、乙方協助甲方完成公司國內營銷模式規劃,以及啟動國內市場的各項準備工作,奠定良好發展基礎,啟動首家示範店的運營。

3、『營運準備與市場啟動階段』執行項目:共分為15個子項目:

(1) 國內營銷模式規劃;

(2) 連鎖業務的公司組織架構設計、部門職能、崗位職責、考核方式;

(3) 商品賣點挖掘、品類銷售方式規劃與指導(要和設計部門互動);

(4) 投資與營運預算規劃;

(5) 整體業務團隊、店下網絡團隊獎勵制度規劃、設計;

(6) 連鎖專賣店品牌戰略規劃;

(7) 專賣店營運功能規劃;

(8) 專賣店商品陳列及經營管理規劃;

(9) 專營店加盟合約、營運規章制定;

(10)業務代理團隊合約、營業規章制定 ;

(11)市場啟動執行計劃與優惠獎勵政;

(12)專賣店促銷推廣方案規劃;

(13)專賣店暨業務團隊教育訓練系統規劃;

(14)協助甲方進行營業軟件系統的評估與合作廠商篩選;

(15)旗艦(或標準)示範店籌備規劃、門店建設、人員招聘與培訓,展開正常營運。

(三)內銷網絡營銷規劃:

1、時間:2015年12月1日—2015年2月28日,計時3個月;

2、提供內銷網絡銷售和推廣執行方案;

3、提供內銷企業網站、淘寶網店的網站優化建議。

(四)外貿跟單業務人員招募和特訓:

1、時間:2015年12月1日——2015年5月30日,計時5個月;

2、幫助招聘和擴大外貿團隊,優化外貿績效考核制度;

3、給外貿團隊提供針對性的培訓,提高外貿工作技能,包括外貿網絡營銷技能,提高跟單實效。

4、提供外銷企業網站的網站優化建議。

(五)生產部門培訓:

1、給生產管理團隊提供兩天針對性的培訓,另外在協議期內乙方自主開設的生產管理公開課,甲方可以選擇來聽。

第二階段運營拓展階段(時間:2015年6月1日——2015年12月30日)

(一)加盟體系的`政策和運行:

(1)專賣店加盟制度規劃,種子加盟商及店拓店獎勵制度設計;

(2)省、市、縣三級運營商經營模式規劃與建置指導;

(3)招商加盟作業流程規劃,首次招商會作業協助,完成首批招商加盟商簽約。

(二)作為平台運營中服飾品牌託管經營:

(1)託管經營的方式設計,價格與渠道策略;

(2)託管經營的銷售控制。

第三階段運營起飛階段(時間: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0日)

按三年戰略規劃和企業實際運營結果進行不斷校正和維護。

1、2011年連鎖店數量達到30-50家,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

2、2012年連鎖店數量達到50-100家,銷售收入達到10000萬。

三、執行方式:

(1)、顧問與公司主要幹部成立項目聯合領導小組,第一和第一二階段,以乙方為主,我們做,你們看;第三階段,以甲方為主,你們做,我們維護。透過見面、電話、網絡溝通方式,掌握時效。並視需要安排專項會議,由負責專項的顧問與主管人員參與。

(2)、每月定期一次項目領導小組經營會議。

四、顧問執行人力:

尚老師、張老師全程參與,泰山等按需參與。

五、費用與付款方式:

(一)、營運準備與市場啟動階段─共計人民幣30萬元(不含税)分三期付款:

1.簽訂本合約後三個工作日內,首付款12萬元;

2.完成首家旗艦(標準)示範店籌備、門店建設、人員招聘與培訓展開正常營運,收取12萬元項目執行費;

3、網絡營銷方案確認,外貿跟單培訓結束後收取6萬元項目執行費。

(二)、營運拓展階段一共計人民幣20萬元(不含税)分三期付款:

1、連鎖加盟制度和政策設計完成,收取8萬元項目執行費;

2、完成首次招商會,並至少與三家以上新加盟商簽約,收取8萬元項目執行費;

3、導入一家以上託管品牌,簽約後收取項目執行費4萬元。

(三)、運營起飛階段按營業額提成3%:

甲方在執行項目後第二年年終決算實現國內營業額突破5000萬元人民幣(含及以上),按實際總營業額給予乙方3%的(不含税)項目執行費;第三年年終決算實現國內營業額突破1億人民幣(含及以上)按實際總營業額給予乙方3%的(不含税)項目執行費。

(四)、交通食宿費用

乙方執行顧問工作所發生之往返交通費用與食宿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付款方式:根據項目執行時間節點,甲方將相關款項匯入乙方指定賬户。

七、違約責任

雙方應共同遵守以上合同條款,若有一方違反,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違約方應給付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成本損失、損害,以及守約方為行使權利而付出的有關費用。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着誠意、互信,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到期後,如需續約,其內容由雙方商議,另行訂定。

、本協議並相關附件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打造中國校園服飾平台品牌投入產出概算》

甲方:服飾有限公司乙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蓋章:蓋章:

地址:地址: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二 〇 〇 九年月日

企業聘任顧問合作協議 [篇3]

聘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上海市志源律師事務所

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其常年法律顧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金維公司總經理為甲方的常年法律服務的總負責人,客户服務部負責日常聯繫和日常事務處理,同時指定律師負責解答甲方管理和經營過程中的法律諮詢問題。

二、企業信用法律顧問服務的作用,本合同的顧問服務主要針對顧問甲方在對外交易過程中的信用法律顧問服務。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經營決策、規範企業改組改制、健全企業規章制度、處理訴訟非訴訟事務、防範企業經營風險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是企業領導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經營管理的得力參謀和助手。

1、能增強企業的法律防範意識,減少、降低法律風險。法律顧問是企業規劃遠景的好參謀,可幫助規劃企業的整體戰略和局部策略,又可以就某些專項事務提供法律意見,企業可隨時就所遇到的問題向顧問律師諮詢,使企業的運行有着良好的法律保障。

2、充當代理人有着明顯的優勢。由法律顧問充當企業訴訟或仲裁案件的代理人,與直接聘請其它律師作為代理人的不同之處,就在於顧問律師能夠更好的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融會貫通地靈活應用,將訴訟或仲裁的代理方案予以策劃,設計好庭審策略,在事前為保證勝訴夯實基礎。

3、能幫助企業健全制度,最大化地預防糾紛發生。顧問律師可以為企業草擬各種規章制度或其它法律文書,起到增強企業自身素質,使其管理合乎法律及規範化;為企業草擬、審查合同,健全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發生。

4、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企業有了法律顧問,在與對方出現糾紛時,顧問律師可以律師的名義出具律師函等,一則可以固定證據,二則會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壓力,便於解決很多原本要通過訴訟法才能解決的問題。

5、能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協助參與對客户的信用管理,專業法律顧問也是企業誠信的一種象徵,是企業的第二張名片,給客户良好的印象。

三、合同約定的法律顧問服務項目:

(一)針對交易過程中的信用法律顧問服務項目:

(1)為甲方就其日常業務運營中所提出的問題或疑問進行法律研究,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諮詢;

(2)根據甲方要求,審查並修改甲方因日常業務運營需要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協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

(3)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應甲方要求,草擬、修改、審查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以及對外聯繫中的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5)應甲方要求,參與重大經濟項目談判,審查和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書。每年1次;但參與10萬元以上的重大經濟項目談判,乙方可酌定優惠收費;

(6)依據甲方要求,乙方每月指派律師上門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服務時間為每次1個工作日。每季度1次;(7)應甲方要求,乙方為甲方提供3件標的分別在3000元以內的訴訟代理服務;

(8)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無數限制)等,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9)參與並協助甲方同政府相關部門﹑各商業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經營和業務進行溝通;(10)委託催款案件免收案件前期委託費;

(11)提供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12)訴訟案件根據國家規定,律師代理費按照標的的1-5個點收取,最低律師代理費不得低於3000元;

(13)非訴訟代理收費:標的在5000元以下,按比例收取50%;5000-15000元按35%收取;15000-50000按30%收取,在此基礎上可享受法律顧問的8折,同時所發生的調檔費等由委託方承擔。

(二)公司內部關係中:該部分服務費實行優惠,具體另行商議。

1、為股東提供公司、工商法規的諮詢和相關行業法律法規信息;

2、幫助公司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和合同管理制度;

3、為公司的重大經濟活動和經營決策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信息;

4、協調勞資關係、規範勞資合同關係、提供勞動法律諮詢;

5、解決勞資之間的勞動糾紛,擔任勞動仲裁、訴訟的代理律師;

6、公司對內關係中所涉及的其他糾紛的解決;

四、受聘律師的權利:

1、查閲與承辦的法律事務有關的甲方內部文件和資料;

2、瞭解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3、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差旅費和調查取證等必要費用由甲方負責實報實銷。

五、受聘律師的義務:

1、應當及時承辦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認真履行職責;

2、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提供顧問服務;

3、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委託授權的範圍進行工作,不得超越委託代理權限;

4、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在其受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6、接觸、瞭解到的有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業務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責任。

六、法律服務具體工作方式

1、隨時提供法律諮詢(一般情況下通過電話及傳真、電子郵件方式);

2、緊急或重要情況下上門提供法律諮詢(情況允許,儘可能地事先預約);

3、書面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擬定法律解決方案,代理出具律師催收函

七、甲方認為乙方指派的律師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應予滿足。

八、經雙方協商,由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顧問費人民幣10,000元。此費用應在法律顧問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户。

九、甲方應指派專門人員負責向乙方傳遞法律服務的要求和內容,形式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為主要方式,內容應明確簡潔。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暫定年,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本合同屆滿之日,雙方均未提出書面異議,本合同順延一年,並依此類推。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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