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廣告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2.18W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廣告承諾書

企業對藥品廣告申請、發佈行為負責,在取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含備案)的藥品廣告批准文件後,保證嚴格按照以下條款執行:

一、本企業在媒體或媒介(包括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傳單、招貼、車體等傳播形式,下同,略)刊播的藥品廣告的內容、樣式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內容、樣式完全一致,不作任何修改和變更。

二、本企業實際刊播藥品廣告的媒體或媒介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媒體或媒介完全一致。

三、本企業已制定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約束本企業的銷售人員或代理宣傳本企業藥品的任何機構或個人,在全國任何媒體或媒介發佈的藥品廣告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完全一致。

四、本企業保證不將藥品廣告批准文件提供給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非法藥品宣傳活動。

五、本企業全部承擔由本企業的銷售人員或代理宣傳本企業藥品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因刊播違法藥品廣告形成的法律責任。

藥品零售企業誠信經營承諾書

為確保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紀守法經營,文明誠信服務,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合格、有效的藥品,現我單位向社會作如下承諾:

1、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嚴格依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2、自覺執行國家藥品分類管理制度,不開架銷售處方藥,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生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銷售,並按規定留存處方。

3、銷售含麻黃鹼類複方製劑的藥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限量銷售,並按規定要求做好相關銷售記錄。不違規超範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藥品,不經營虛假廣告宣傳的產品。

4、堅守職業道德,誠信文明服務,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不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做到“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

5、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消費者的監督。

如未履行以上承諾,弄虛作假,經營假劣藥品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由本單位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和法律責任,並自覺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理。

承諾單位(公章):

企業法人(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承諾書

一、企業刊播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樣式(包括散發的傳單、招貼等)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內容、樣式完全一致,不作任何修改和變更。

二、企業刊播的媒體或其它傳播媒體(包括散發的傳單、招貼等)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媒介完全一致。

三、企業已制定了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已和企業的銷售人員及銷售本企業產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簽訂保證書,確保在全國任何媒體或其它媒介發佈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和省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內容、樣式完全一致。

四、企業保證不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審批文件提供給任何非法單位和個人從事非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宣傳活動。

五、企業的銷售人員及銷售本企業產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刊播的本企業的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包括散發的傳單、招貼等)其非法宣傳的法律責任由本企業承擔。

六、企業保證追究發佈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以上承諾,本企業保證嚴格遵守,如發生刊播(包括散發的傳單、招貼等)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等行為,企業完全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撤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一年內不受理該產品廣告的審批或備案以及暫停藥品銷售等行政處理決定。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藥品經營企業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承諾書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落實企業責任,確保藥品質量,本企業作為藥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者,鄭重作出如下承諾:

一、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作為藥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將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藥品質量管理,不經營假劣藥品,嚴防嚴控藥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

二、不降低標準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嚴把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銷售關,不通過互聯網或郵遞等非法渠道購進藥品,不發佈、散發、張帖任何形式的違法、虛假藥品廣告及宣傳材料,不為發佈虛假廣告者提供便利條件,不經營與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以及明示或暗示功能主治的非藥品類產品,不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宣傳銷售。

三、嚴格執行藥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按規定100%索取、審驗並留存供貨企業相關資質證明資料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逐批進行質量驗收;購進和銷售藥品(含中藥飲片、中藥材)100%按規定索取和開具合法票據,不提供虛假票據,確保所經營的藥品來源去向可追溯;按要求實施遠程藥品電子監控並及時上傳相關數據,對實施電子監管的藥品出入庫做到逐批次掃碼並及時準確上傳,不虛報、隱報、漏報和瞞報。積極配合實施電子監管工作,到2015年底前,認真完成藥品遠程電子監管建設工作。發現所經營藥品存在安全隱患時,按規定主動召回,並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嚴格落實藥品分類相關規定,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銷售相關規定,保證處方藥100%憑處方銷售並留存處方。按規定對含麻黃鹼複方製劑憑處方實名登記並限量銷售,專區或專櫃封閉存放,標識醒目。

五、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不擅自改變行政許可及登記事項,不偽造、買賣、出租《藥品經營許可證》,不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枱,不掛靠經營,不超方式、超範圍經營藥品,不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經營場所及票據。

六、本企業所聘用人員經培訓及體檢合格後放可上崗,在營業時間內保證藥品質量負責人在崗,如有特殊情況藥師暫時離崗時,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並掛牌告知消費者。

七、不搞任何形式的虛假讓利促銷活動,不誤導和欺騙消費者,誠實守信,自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主動接受並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廣大消費者的監督。一旦發生藥品質量安全事故,迅速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未履行以上承諾,故意規避監管、弄虛作假、經營假劣藥品或從事其它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和法律責任由本企業自行承擔。

企業法人(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注:1、對部分藥品實施電子監管的企業暫指藥品配送(批發)企業;

2、此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備查,一份食品藥品監管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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