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的定義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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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機動車的簡介,希望能幫到大家!

機動車的定義是什麼意思
  機動車的定義

機動車的英文名稱為MV(Motor Vehicle的縮寫)中文意思就是“機動車輛”。是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以及部分遊樂設施(如電動攝位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可分類為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電動車等。

  機動車的分類

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類型可分為如下幾種:

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各種汽車。

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專用汽車:指專門設備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特種車:指有特殊專門用途的緊急用車輛包括消防汽車、救護汽車、工程車搶險車、警備車、交通事故勘查車等。

有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行駛在軌道上的車輛。

無軌電車:指以電動機驅動,設有集電杆,裝有輪胎或車輪的車輛。

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二輪摩托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大於50毫升,最大設計車速超過50公里/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輕便摩托車:指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小於或等於50毫升,供單人乘騎,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50公里/小時的兩個車輪的機動車。

四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28千瓦,載質量不大於1,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50公里/小時的四個車輪的機動車。

三輪農用運輸車:功率不大於9千瓦,載質量不大於500千克,最大設計車速小於或等於40公里/小時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大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大於等於14.7千瓦(20馬力)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指發動機功率小於14.7千瓦的方向盤式拖拉機。

手扶拖拉機:指用手把操縱轉向的輪式拖拉機。

輪式自行專用機械:指設計行駛速度在10公里/小時以上,裝有充氣輪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駛的專用機械。

全掛車:指本身無動力,獨立承載,依靠其他車輛牽引行駛的車輛。

半掛車:指本身無動力,與主車共同承載依靠主車牽引行駛的車輛。

  機動車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擁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造成車物損失或者人員輕微傷,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由當事人依照本辦法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條 發生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相互記下車牌號和聯繫方式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協商解決。

其他車輛遇到事故車輛撤離現場時,應當讓行,確保安全。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標劃現場,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及其他設施的;

(二)無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無交強險標誌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強險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駕駛人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車輛無號牌的;

(二)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的。

第六條 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壞的,駕駛人應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向保險公司報案,等候保險公司處理。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無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為全部責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車的;

(四)溜車的;

(五)開關車門的;

(六)違反交通信號的;

(七)未按規定讓行的;

(八)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負同等責任。

第八條 雙方車輛均在本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當事人應相互查驗駕駛證和保險憑證,自行確定賠償責任,並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在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後,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各執一份。

第九條 一方當事人負全部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到全責方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全責方保險公司負責雙方車輛的查勘定損,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無責方損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責方交強險進行賠付;超過2000元的部分,通過全責方的商業三者險進行賠付。全責方未投保商業三者險的,由全責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無責方無損失或損失輕微,不要求賠償,也應向其保險公司報案,並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

第十條 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險公司辦理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為雙方車輛查勘定損,並向當事人出具雙方車輛查勘報告、估損單以及保險公司所需的理賠資料。

(一)事故車輛雙方損失均不超過2000元的,雙方保險公司依據查勘定損受理方保險公司出具的查勘報告和估損單,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對各自承保車輛進行賠付。

(二)一方損失超過2000元的,受理方保險公司應通知對方保險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內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過2000元的部分,根據事故責任在商業保險責任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未投保商業保險的由當事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

第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當事人逃逸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立即報警。對投保商業車損險的受害方的車輛損失,由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按規定先行賠付。案件偵破後,由保險公司向逃逸方追償。

第十二條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第十三條 對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按規定應於次年上浮逃逸車輛保險費。

第十四條 對故意製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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