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研的重要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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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伴們在進行法律碩士考研的時候,需要提前把重要的時間點了解清楚。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律碩士考研時間點指南,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律碩士考研的重要時間點

  法律碩士考研六大時間點

一、法律碩士分類

法律碩士聯考目前分為三種:全日制法律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及法律碩士(法學)】和在職法律碩士。

1、法律碩士(非法學):只允許本科專業是非法學的考生報考,是法律碩士聯考的主力

軍。如果本科學位發的是法學學士,但是專業不是招生簡章明確規定的13個法學專業,也

是可以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的。這裏的非法學,只是限定了專業,而沒有限定學位。

學制一般是三年。

2、法律碩士(法學):2009年開始設置的,面向本科是法學專業的考生招生。學制兩年。

3、在職法碩:也就是10月在職研究生聯考。俗稱“五部委聯考”,參加在職法碩考試的

一般是公檢法的在職工作人員。

二、法律碩士考試科目

1、全日制法律碩士考試科目如下:

政治(100分),英語(100分),專業課一(150分)刑法和民法,專業課二(150分)

憲法,法制史,法理學。總分500分。

政治和英語和全國所有的研究生考試是一樣的,命題和閲卷也是和全國研究生考試統

一的。其中,英語,法律碩士考察的是難度大一點的英語一。

2、在職法律碩士考試科目如下:

英語,專業課。在職法碩初試不考察政治,政治的考察由招生院校在複試的時候單獨

設置。

三、法律碩士用書

法律碩士都有指定的教材。就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法律碩士考試分析。參考書目是人

大出版的《法碩指南》。

現在市面上也有一些雜牌書籍,不少也是冠以指南或者考試分析的名目出版。不建議

大家購買,因為其質量參差不齊,更有一些書籍雖然是出版的,但很多低級錯誤或者是觀

點和官方的不一致。

四、法律碩士重要時間

1、法律碩士招生簡章出台時間

法律碩士招生簡章由國家的招生簡章和各個招生院校的'招生簡章。

國家的法律碩士招生簡章一般是每年的8月份出來,各個法碩招生院校的招生簡章一

般是7月至9月中旬出來。招生簡章是我們考試的指揮棒,裏面對學校有關法律碩士的考

試,培養模式,招生人數,學費,複試時間及參考書目都有詳細的説明。

2、法律碩士報名時間

考研報名分預報名、正式報名。

(1)預報名時間:預報名是針對應屆生的,時間一般是9月25至9月29(雖然預先報名作用不大,但建議大家還是花時間去看看,瞭解一下網報流程。)

(2)正式報名時間:正式報名一般是10月10至10月31

3.法律碩士報名現場確認時間

現場確認時間是11月

4.法律碩士考試時間

法碩考試時間一般是12月——1月

碩士考試進行兩天,第一天上午考政治,第一天下午考英語,第二天上午考專業

課一,第二天下午考專業課二。

5.法律碩士出分時間

自主劃線的學校出分時間早,一般是2月份就陸續會發布自己學校的分數線。非自主

劃線的學校的分數線一般都需要等待國家線出台才能發佈自己的分數線,國家線一般是每

年的3月底出來。

6.法律碩士複試時間

自主劃線的學校複試時間早,一般在3月份就開始了。而非自主劃線的學校,一般都

是在4月份進行復試,教育部要求所有的學校在4月底必須把複試工作完成。

  法碩考研無權代理重點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

無代理權,其根本特徵在於行為人以他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沒有代理權。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1)行為人根本沒有代理權卻從事代理活動。(2)行為人享有 代理權,但卻超越代理權限從事了本不該由其進行的代理活動。(3)行為人原本享有代理權,但其代理權已經終止,行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代理活動。

二、無權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

無權代理是無效行為,“被代理人”對所謂的代理行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對此行為予以追認,則會使無權代理成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就應當對該代理行為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拒絕承認的形成權,該拒絕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產生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無效的法律後果。

2.第三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在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第三人)對代理行為享有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覆的權利。撤銷權則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解除與無權代理人所為民事行為的權利。

三、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的代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行 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此種代理即為表見代理。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條件

構成表見代理須具備以下條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並無本人的授權,或雖有授權,但並未授權其可實施超出特定授權範圍的行為。

2.該無權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表見代理的成立須有“外表授權”的存在。例如合同的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簽訂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合同等,即屬於有被授予代理權的外表或假象。

3.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該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所謂正當理由,應以一個善良人在正常情況下是否相信為判斷標準。

4.相對人基於信任而與該無權代理人成立法律行為。

(三)常見的表見代理情形

常見的表見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見授權表示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2.因代理授權不明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3.因代理關係終止後未採取必要的措施而產生的表見代理

(四)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

表見代理成立後,產生類似有權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即享有其權利,承擔其義務。當然,被代理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因無權代理而造成的損失。

  法碩考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重點

一、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概念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即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應當 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歸責原則各自反映了不同的立法政策,在實現侵權責任法功能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也稱過失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根據的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能承擔侵權責任;二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

過錯推定屬於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所謂 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行為的構成中,法律推定行為人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行為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故過錯推定也被稱為過錯 舉證責任的倒置。適用過錯退訂的情況,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的一般歸責原則,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有行為、損害後果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二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 關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主要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 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以及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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