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民法學重要知識點
臨近法碩考研的時間,我們在複習民法學重要知識點的時候,一定要找到提高效率方法。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民法學複習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民法學:法人的變更1、概念
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內,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範圍、財產或者名稱、住所、隸屬關係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2、法人的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1)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包括:
A.法人的合併。
a、兼併、吸收合併:A.B→A;
b、新設合併:A.B→C;
分立與合併導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為債權債務有人承擔
B.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A→A.B;
b、新設分立:A→B.C;
(2)組織形式的變更
如將有限責任公司變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質、活動範圍、財產、名稱、住所、隸屬關係等的變更
法人變更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變更登記,並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法碩考研民法學: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賦予法人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僅包括法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也包括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能力。
2、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點: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A.當法人具備相應的成立條件,並經由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後,即開始享有權利能力,也同時開始具備行為能力。當法人被撤銷或解散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隨之終止。
B.而自然人從出生之時起即享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則是要達到一定年齡並且精神健康方可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要到其死亡時才終止,但行為能力卻有可能在此之前因精神失常而暫時中止。
(2)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機關或者法人機關委託的代理人來實現。
A.法人機關的行為,視同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還可以委託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B.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由自然人自己完成,也可由其他人代理。
3、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產生和消滅:
(1)法人自依法成立時,其民事行為能力產生。
(2)法人被依法終止時,其民事行為能力消滅。
法碩考研民法學:代理的連帶責任由於代理關係涉及三方當事人,因此由於當事人無權代理、濫用代理權等行為,很容易產生其中的兩方當事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這些民事責任往往是一種連帶責任。現將代理中產生連帶責任的情形歸納如下:
1、《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與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2、《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3、《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民通意見》第81條規定:在轉委託中,代理人轉委託授權不明致第三人損失的,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負責,有過錯的轉託代理人與代理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6.《合同法》第409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連帶責任的掌握中,注意兩點:一是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二是誰與誰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