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民法重要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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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作為法碩考研的重要學科之一,我們要找到重點知識點來進行復習。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民法重要原則,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民法重要的知識點

  法碩考研民法5大原則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包含的內容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平等協商,平等受法律保護。

1、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

2、平等觀念是民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則首先體現為一項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準則,其次體現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還體現為一項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即要求民事主體之間應平等相待,這是民法上平等原則的核心和靈魂,也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類型法律關係的根本所在。

3、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的規定的平等原則,既強調民事主體抽象人格的平等(見《民法通則》第10條),又注重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

二、自願原則

1)當事人充分自由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按照自己的意願依法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

2)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干涉民事主體依法表達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礙其實 現民事權利

1、私法自治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是市民社會自治在私法領域的體現。

2、私法自治原則強調私人相互間的法律關係應取決於個人的自由意思,從而給民事主體提供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當然,私法自治原則不是絕對的,民法所確認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得以限制民事主體自由的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含義:在財產流轉中進行等價交換,取得財產權利應當支付的對價。

1) 等價有償原則針對市場經濟關係中,雙方交換利益的等值性、有償性,即無付出就無所得。

2)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的不均衡系自主自願的產物則不認為違反了該原則。(如民事主體之間自願無償贈與財產或者依法繼承財產、履行家庭成員間的扶養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1)將真實情況告知對方,禁止隱瞞或欺騙 誠實信用

2)恪守信用,認真履行民事義務 含義 3)發生損害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採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少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誠實信用原則,將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為法律要求,要求處於法律上特殊聯繫的民事主體應忠誠、守信,做到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以謀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和諧。

2、因為現代社會日益成為一個商業社會,維持有效率又安全的市場環境必須要靠不同主體之間建立充分的信賴。《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法律上號稱“帝王條款”,具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着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如果當事人行使權利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即構成權利的濫用。

五、公平原則

1)本着公平觀念進行民事活動,正當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 公平原則

2)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平利益

3)司法公平合理。法無明文規定時應按公正、合理處理民事糾紛

1、公平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過程中應維持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均衡(公平原則之核心);二是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2、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對於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保證私法自治原則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對於公平原則大多設有明文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也明確認可公平原則,該法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法碩考研刑法刑事簡易程序的注意問題

(一)嚴格控制簡易程序適用的範圍

《意見》的下發是在近年來實行抗辯式庭審方式改革基礎上的又一次深化,對於完善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嚴格控制簡易程序的使用範圍,防止任意擴大。刑訴法第174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是原則規定,但並非均要適用簡易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對有爭議或把握不準的案件,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否則,濫用簡易程序,則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案件的質量。

對以下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2)對主要證據有疑問的,因公訴人未出庭無法質證的;(3)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4)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二)嚴格執行簡易程序的規定

嚴格執行簡易程序的有關規定,防止隨意削減必要的訴訟程序。如向當事人交待訴訟權利,審查判斷證據,作好審判筆錄等。

(三)變更審理程序的適用

刑訴法第179條和《意見》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中止審理,然後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種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4)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關材料。而不應在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就臨時拉二個人組庭,未重新開庭就評議甚至作出判決。

(四)關於簡易程序規定的適用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應當正確理解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關係。這兩種程序都是第一審程序。但審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統、最完整的程序;簡易程序則是普通程序的簡化。簡易程序雖然也是一種獨立的程序,但刑事訴訟法只對簡易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性質上屬於特別程序。④這些特別規定並不是簡易程序的全部內容。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時候,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輸辦理。例如,開庭審理時,應當由獨任審判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審判員、書記員姓名(如果公訴人出庭、被告人委託辯護人、自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還應當宣佈公訴人和上述訴訟參與人的姓名),交代迴避、辯護等訴訟權利;聽取被告人進行陳述和辯解,核對事實、公開宣判等等。因此,不能把這兩種程序截然分開。適用簡易程序,並不等於工作可以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把好案件的事實關,法律政策關,以保證案件的質量。

(五)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程序規定的適用

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徵得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徵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六)裁判文書的製作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文書製作上應儘量予以簡化,根據《意見》,及《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中“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4(新增)”。與《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相比,刪除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和證據的具體內容等部分。

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內容、對控辯雙方爭議的採納或者駁斥的內容及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等內容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相應事項的,不需要説明。

(七)獨任審判權的監督問題

為了確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質量,完善監督機制。應建立適用簡易程序的備案制度,即(1)對當庭宣判的案件,審判人員應有在閉庭後,即將審理報告複印件、起訴書副本、判決意見交付內勤;(2)對定期宣判的案件,審判人員將判決書連同起訴書副本交付勤;(3)內勤將備案的案件統一管理,定期呈報主管院長;(4)主管院長髮現備案的案件,如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就提交審判委員會,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屬於一般性問題,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由主管院長直接向審判人員提出問題,並責令吸取教訓,並將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意見報告主管院長;(5)審判監督庭應在每季度對備案的案件逐一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把錯案追究監督制度落實到實處,(6)對審判員要定期進行考核,對不適應者,則免其資格。

  法碩考研刑法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

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類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誹謗案、侵佔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共有八類: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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