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驗收的規範範圍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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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檢驗批和分項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以及單位工程驗收的有關要求。
2、管理職責
2.1工程管理部負責工程驗收程序和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2.2總工辦、銷售管理部、計劃管理部參與主要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
3、管理要求
3.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驗收
3.1.1驗收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關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3.1.2驗收程序和組織:檢驗批及分項工程由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有權對此驗收結果進行抽樣複驗。
3.2分部工程驗收
3.2.1驗收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關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3.2.2驗收程序和組織:一般分部工程由總監理工程師會同建設單位工程項目管理部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驗收,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要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並通知邀請政府質管部門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3.3單位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3.3.1驗收依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關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政府部門制定的現行相關規定。
3.3.2驗收程序和組織: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初驗通過後,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後,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項目負責人、政府質檢部門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4、備案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