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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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的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實施有效的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系統。

2.0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編制內員工退休及退休返聘管理。

3.0 管理職責

3.1 總經理室負責對公司員工退休及退休返聘進行審批。

3.2 人力資源部負責指導或辦理員工退休及退休返聘事宜。

4.0 工作程序

4.1 本公司員工退休年齡的規定

4.1.1 名詞解釋: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從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

4.1.2 管理人員(二級室及以上人員):根據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4.1.3 非管理人員:根據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規定,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

(宋體,小四,序號與文字間空1個字符)

4.2 退休手續的辦理

4.2.1 北京籍員工:檔案存在公司“集體檔案”帳號的員工,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到朝陽區人才服務中心為其申辦退休手續;檔案未存在公司“集體檔案”帳號的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本人到其檔案存檔地申領《職工退休審批表》,辦理退休手續。

4.2.2 非京籍員工: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對户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辦

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的覆函》,非京籍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其退休手續可由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負責辦理,也可回原籍辦理。

4.3 退休返聘管理

4.3.1 返聘目的:根據企業經營需要,可聘請有經驗的.已在其他企業辦理內退或正式退休手續的人員作為公司的顧問人員,為企業培養年輕的骨幹力量,起到傳幫帶的作用。

4.3.2 返聘崗位:技術類、藝術類崗位。

4.3.3 退休返聘期限:最長期限三年。如遇特殊情況由總經理室審批。

4.3.4 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

退休返聘人員不擔任各級行政管理職務,不能在其工作部門行使行政權利。如遇特殊情況由總經理室審批。

公司與退休返聘人員簽訂“退休返聘協議”和“保密協議”。

在其返聘期內公司不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退休返聘人員的管理等同於其他合同制員工的管理。

5.0 相關文件

5.1 《》(宋體,小四,序號與文字間空1個字符)

5.2 《》(宋體,小四,序號與文字間空1個字符)

6.0 相關記錄

6.1 《》(宋體,小四,序號與文字間空1個字符)

6.2 《》(宋體,小四,序號與文字間空1個字符)

7.0 檢查與考核

退休返聘管理制度 [篇2]

一、退休人員與企業建立用工關係為勞務關係

我國法定退休年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男工人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稱《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可見,退休員工與企業建立用工關係的為勞務關係,不再受勞動法律的調整和規範,不需要提供社會保險、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休假制度等基於勞動關係才產生的待遇。顯然,企業所承載的負擔和壓力要輕於勞動關係。

但這並不意味着企業與退休人員建立用工關係沒有法律風險,若企業疏於管理和預案設計的話,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潛在問題。比如,商業祕密保護事項、工傷事項等。

二、企業合理管理退休人員,防範法律風險

在實踐中,管理退休人員是一件相對複雜的工作,特別是退休人員的甄別、建立聘用關係、退休人員的管理、薪酬待遇設計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終結等事項,企業尤其應當予以重視。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退休人員的聘用。企業在有意聘用退休人員時,在招聘環節應注意審查相關證明,如退休證明、身份證信息等。防止非退休人員被錯誤認定為勞務關係主體,導致此後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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