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來源:文萃谷 2.08W

第一部分 內部投資決策機制

如何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XXXX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委託方”)的戰略發展需要,增強XX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方”)的核心競爭力,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XXXX投資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其它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並制定本《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

第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接受公司股東會的委託,負責對公司的投資項目進行決策,並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投資決策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其中決策委員會委員6名,觀察員1名。決策委員會委員由公司董事會推薦2名,基金管理公司推薦4名。觀察員由北京中關村創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委派。

第四條 每名成員的任期為三年,經原委派方再次委任,可以連任。但委派方有權決定其所委派的成員的任期,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應按照委派其的一方的決定任職或離任。同時委派方有義務保證其委派的各屆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之間工作的順利交接。

投資決策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董事會推選,委員任期三年。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五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 依據委託方股東及管理方的建議,審議委託方的投資方向、投資策略及投資限制;

(二) 審定管理方提交的項目投資建議書,審定委託方所有的投資項目及投資方案;

(三) 監督、檢查管理方對已投資項目的監管和投資運作情況;

(四) 審定管理方對已投資項目所作出的投資變現或處置方案;

(五) 審定管理方對可能出現風險的已投資項目所作出的計提壞帳準備方

案。

(六) 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投資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七) 觀察員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表決中不做商業性判斷,只做合規性判斷,並對合規性審查合格的投資決策出具《合規性審查函》。有權就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相關投資或退出議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本章程、《委託投資管理協議》等事項進行審核,並對相關投資或退出議案不符 合相關規定的情況(如關聯交易等)擁有一票否決權。

(八)委託方與管理方公司章程以及《委託投資管理協議》授權的任何其它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根據公司章程,管理方應就每一個潛在的投資項目製作初步的投資建議書,該投資建議書經管理方決策層審閲批准後,管理方應對該投資項目的財務、市場、技術及法律狀況進行審慎調查及分析,並在此基礎上製作投資建議書報送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應在做好研究、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審閲有關方面的.資料,包括公司重大技改投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如有)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的基礎上,根據本第八條、

第九條的規定,審定投資建議書。

第七條 對重大戰略投資項目,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項工作機構。如有必要,投資決策委員會經過委託方董事長同意可聘請專業諮詢機構,進行研究論證,為決策提供專業意見,其費用由委託方支付。

第八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為參加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任何合理的實際費用應由管理公司承擔。

第九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審定批准的最終投資建議書只有在獲得委託方董事會的書面同意後,管理方才能實施該等審定批准的投資建議書規定的投資。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由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提出,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前,管理方應至少提前七天把將在會議中討論的事宜和會議地點、時間相關信息提供給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除非該等信息之前已經提供給了委員會。

第十一條 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指定其它委員主持。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應給委員必要的準備時間。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全權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 投資會議決議的形成

(一) 投資決策委員會議在全體委員出席(有書面全權委託人代為出席亦為出席)的情況下方為有效。因客觀原因不能召開會議時,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

採用書面、電話會議或傳真形式作出投資決策,此種會議方式亦為有效。

(二) 投資決策委員會在審議有關方案、報告時,應充分行使審查權,就項目的背景、引證來源、承辦過程、論證結果、項目可行性及風險控制等有關情況詳細詢問管理方代表、項目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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