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桅警示與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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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發生職業病,切實保護本單位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2】第47號令)、《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安監總廳安健【2017】111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 和《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的有關規定,制度本制度。

職業病桅警示與告知

一、勞動合同告知

1、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時後果、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單位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單位人事管理,職業衞生管理等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3、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二、公告欄告知

在單位門口、作業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衞生管理部門負責將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

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和評價結果公佈於作業場所。公告內容應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及時更新。

三、崗位培訓告知

單位應組織員工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安全衞生教育培訓,告知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宣傳有關職業安全衞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防治知識,開展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練等。

四、現場警示告知

1、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設置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通訊報警裝置、警示語句和中文警示説明。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2、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產品包裝必須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

五、體檢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單位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衞生監護檔案複印件,

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六、監督管理

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事項的實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持警示標識整潔、清晰,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休整或更換。各車間部門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要求,對本車間的職業病危害進行辨識,並結合實際情況將所需的警示標識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根據各車間部門申報情況,審查核實後,像生產廠家採購合格規範的警示標識等,確保警示與告知制度的落實。

七、告知檔案管理

所有的資料或照片必須存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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