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特許加盟活動的通知

來源:文萃谷 1.94W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委、商業(貿易)廳、局、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貿易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特許加盟活動的通知

特許加盟作為一種重要的營銷方式和連鎖經營的主要形式之一,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正在成為國內企業實現低成本高速度擴張的重要手段,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展前景。

為規範特許加盟活動的開展,作為商業服務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行業主管部門,原國內貿易部於1997年11月發佈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特許經營的概念、基本形式、特許加盟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規定。該辦法試行一年多來,在指導、規範企業行為,促進特許經營的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第一批特許企業已按《辦法》進行了備案,更多的企業按照《辦法》的要求進行了規範。

在普及推廣特許加盟這種新型營銷方式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借特許加盟的名義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傳銷活動;利用虛假廣告宣傳(如高收益、高回報)招募加盟者,騙取加盟者的加盟金;一些諮詢機構有意過度炒作特許加盟,從中謀取利益。如不及時制止這些不規範行為,必將危害廣大企業和投資者利益.對特許經營在我國長期健康的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為進一步規範特許加盟行為,按照《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做出如下通知:

一、按照《辦法》規定,開展特許經營的企業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註冊商標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具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經營業績,具有向加盟者提供指導和服務的能力。

二、在招募加盟者之前,特許人必須提供有關特許經營的真實信息,加盟者有權要求特許人就所提供的信息進行證明,包括《辦法》所要求的備案證明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可證明其真實性的文件。對特許人提供的不真實的宣傳資料、廣告和招募文件,加盟者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尋求保護和賠償。

三、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以特許加盟的名義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

四、企業從事有關特許經營方面的諮詢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經國家行業主管審核批准,不得對外發布帶有行業導向性信息,不得進行虛假的廣告宣傳和炒作。

五、各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門作為商業服務業特許經營的管理機構,應把特許經營納入連鎖經營和營銷改革工作的總體框架,及時瞭解掌握各行業開展出特許經營的基本情況,做好規範和指導工作。

各地主管部門和企業在貫徹本通知意見的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國內貿易局營銷改革司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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