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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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專家是醫院的寶貴財富,自實行退休專家返聘制度以來,較好地發揮了他們的作用,為充分調動老專家的積極性,根據本院實際,特制定以下返聘管理規定。

關於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一、返聘條件

(一)工作需要,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及相應的執業資格,正高男70歲以下、女68歲以下,副高男67歲以下、女65歲以下。

(三)退休一年內未申請返聘或不接受醫院返聘者,今後不再返聘。

二、返聘專家的職責

(一)返聘專家在門診部、醫務科或科室的領導下開展醫療、教學、科研工作,主要接診掛專家門診號的患者,如專家願意,也可以接診掛普通號患者,普通門診的危重和急性疑難病症需要專家會診時,不得要求患者另行掛號。

(二)服從醫院安排,每週至少半天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

(三)根據科室邀請或醫院安排,按時參加科室查房、會診等,以解決疑難病例的診治工作。

(四) 對三次門診未確診的患者,應及時請相關科室醫師會診或收入住院。

(五)主持科技計劃項目者,繼續完成科研工作,原則上不安排新的科技計劃項目,也不推薦在學術團體中任職。

三、返聘專家的待遇

(一)返聘專家執行退休工資,每天補助每位專家返聘津貼10元,按考勤計發。

(二)返聘專家按下列工作量計算獎金,每人次掛號費正高職稱補助6元,副高職稱補助4元,普通門診補助1.5元,每收一位住院患者補助50元,由專家獨立操作完成的門診診療費補助診療費的10%(必須有相應憑證),不另行享受醫院獎金。

(三)因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工作,按每半天30元(不含返聘津貼10元在內)

作為獎金和津貼。

(四)專家參加教學工作,按現行課時酬金標準全部發放給專家。

四、返聘專家的管理

(一)要求返聘的退休專家本人申請交人事科,由人事科提交黨委會研究決定,原則上每年討論一次。

(二)返聘專家與醫院簽訂協議,由醫務科安排工作。

(三)返聘專家請假等日常行政事務由門診部負責。

(四)未經院方同意嚴禁返聘專家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

(五)返聘專家門診開診時間同醫院正常作息時間;嚴格按照專家排班表準時開診,不得隨便開診或停診,不得無故遲到、早退、脱崗,特殊情況(如搶救患者,突發事件等),需告知門診部辦公室,經允許後方可離開。因故不能坐診,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向門診部辦公室請假,由門診部通知掛號處停號。凡遲到、早退或脱崗1次扣專家補助費20元,無故缺席1次扣專家補助費5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六)認真遵守值班制度、首診負責制、門診病歷和處方書寫的有關規定及診療常規,醫院每月對專家門診重點質量指標進行考核(考核指標附後),其考核質量與經濟掛鈎:藥品收入佔業務收入比例或抗生素佔藥品收入比例每超過規定指標1%扣專家補助費50元,引發患者書面投訴1例扣專家補助費100元並進行質控通報。

(七)返聘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有權解聘。

1.在醫療活動中收取紅包、回扣等。

2.未經院方同意在城區內其它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者。

3.拒絕參與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或教學督導工作者。

4.責任心不強,發生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或返聘以來發生患者書面投訴並經有關部門核實有責任年度累計3次以上者。

5.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事假一個月以上。

五、附則

本規定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院字﹝2004﹞33號文件同時廢止。

關於退休後返聘的規定 [篇2]

退休返聘相關規定:

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2、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7]88號) 《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法律鏈接】

【一】《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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