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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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員管理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制定,並經相關單位會簽完畢,現予以發佈實施,請各單位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動用工管理,規範返聘人員管理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返聘人員,是指離開原工作崗位,已按國家規定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生產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內暫時由公司聘用的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返聘人員工作應堅持“一事一聘”的原則。用人單位屬以下情況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請:

一、臨時性、階段性工作難題、技術攻關等所需人員無法在集團範圍內調劑解決的;

二、各單位業務工作的開展需要專業人員進行指導的;

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人員原則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返聘人員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經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院檢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不得超過65週歲,女不得超過60週歲;

三、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第六條 聘用審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產、工作急需,計劃使用返聘人員時,原則上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申請,並填報《返聘審批表》。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組織符合返聘條件的人員進行應聘,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出聘用人選、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項,並將最終結果反饋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據審批結果與應聘人員簽訂《返聘協議》。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需使用返聘人員時,由用人部門出具書面申請,並填寫《返聘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批,《返聘協議》由人力資源部與聘用人員簽訂。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協議管理

第七條 返聘人員的聘用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兩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具體時間長短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員聘用期滿或工作任務完結後,各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未經人力資源部審核批准,均不得繼續聘用。確因工作需要,應繼續使用時,各用人單位須重新填寫《返聘審批表》,由人力資源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返聘人員在聘期內勞動報酬支付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根據聘用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量進行核定,原

則上不高於集團(股份)公司範圍內同類人員工資收入水平。返聘人員勞動報酬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在勞務費用中列支。用人單位根據返聘人員出勤和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後按月發放,不承擔返聘人員的各項保險、住房公積金。返聘人員不享受公司各項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資源部書面報告返聘人員薪酬情況。

第九條 各用人單位為返聘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若發生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第十條 返聘人員在聘期內應自覺遵守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職責,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在《返聘協議》規定的聘用期內,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協議》而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時,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須在協議解除後向聘用人員多支付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作為提前解除協議的補償;由聘用人員單方解除的,聘用人員應向使用單位支付一個月本人勞動報酬的補償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返聘審批表》

《返聘協議》

返聘審批表

返聘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性別: 出生年月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 工作內容

甲方因業務所需,聘用乙方從事 工作。

第二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為 ,於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三條 勞動報酬

在乙方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其承擔的工作內容的基礎上,甲方每月按( )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根據乙方出勤及工作情況按月結算。

第四條 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擔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除勞動報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若發生工傷事故,雙方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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