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幼兒園的準備工作

來源:文萃谷 3.07W

園舍場地和設施符合建設部門、教育部門所規定的標準;有獨立的財務機構,獨立的銀行帳户;有足夠的辦園資金和維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資金嚴來源;有正常師資來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要求的師資隊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幼教專業管理人員並主持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確的辦園方案,辦園方案包括辦園目標、原則和幼兒園類型,招收對象和範圍,師資隊伍和符合國家規定的教育課程和教材等;有幼兒園名稱,幼兒園名稱應體現民族化、兒童化的特點,名稱中不得帶有與辦園實際不符的或易產生誤導作用的詞語。

申辦幼兒園的準備工作

2、幼兒園申辦者可以貨幣形式出賀,也可以實物、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凡以實物、土地(房產)使用權出資的,必須由有關部門進行資產的評估和核實,不得高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幼兒園申辦者,應將辦園資金足額存入準備開辦的幼兒園在銀行開設的帳户,並經法定驗資機構出具證明。

3、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向所在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提供辦園申請書、舉辦者的身份證明、辦園的可行性匠告、辦園資金的驗資證明、場地使用證明、辦園方案、幼兒園章程等書面材料。

幼兒園章程應當表明舉辦者的姓名或名稱、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舉辦者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金額、幼兒園的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權限、議事規則、幼兒園法定代表人、幼兒園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等事項。

4、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給予辦園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申辦者書面闡明。

登記內容應包括幼兒園名稱、幼兒園法人代表、幼兒園地址、幼兒園投資資金數額、招生對象和範圍、辦園規模、教職工人數。經登記的,應按登記部門所確定的籌建期限進行幼兒園的籌備工作,籌建期限根據籌建的實際需要確定。逾期不建成人為拖建的,則由原登記部門撤銷登記。

5、幼兒園籌備結束,須經區、縣教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由原登記部門簽發辦園許可證。

幼兒園主辦者憑辦園許可證向區、縣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並由物價局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才可公開向社會招生。

6、區、縣教育主管部門自幼兒園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幼兒園申辦及登記材料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部門備案。如有關事項與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或幼兒園的名稱與其他托幼機構發生重複的,市教委主管部門責成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對相應事項予以糾正或更改。

7、幼兒園變更時,申辦者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幼兒園因故決定終止舉辦幼兒園時,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停辦申請,並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准後,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監督實施並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回辦園許可證及其副本、收費許可正、幼兒園公章,註銷登記並通知其開户銀行。

8、幼兒園經批准使用的屬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規定的托幼專用的園會場地,如需進行較大規模拆建的,應徵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門的同意。

9、幼兒園通過本市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應經區、縣教育部門審核。在全國性新聞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應經市教育部門的審核。

10、民辦幼兒園不設立分園。

11、區、縣教育主管部門應根據《上海市幼兒園分等定級評分標準》定期對幼兒園進行全面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幼兒園的辦園等級,並出具書面通知,幼兒園根據教育部門出具的書面通知,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標準變更手續。

三、規範辦園行為,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在園各方的合法權益。

1、設立董事會的民辦幼兒園,其董事會成員為3人至7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l人至2人。董事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行使如下職權:決定幼兒園的辦園方案和計劃,制訂幼兒園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工資分配方案,決定幼兒園人事任免事項,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方案,制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應對議事過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民辦幼兒園園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擬訂幼兒園內部管理網絡的建立方案;擬訂幼兒園的基本制度;提請聘任或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幼兒園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園長參加或列席董事會會議。

3、民辦幼兒園應設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委員由家長選舉產生,委員人數為5至13人。

家長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幼兒園日常管理和教育活動實施監督;對幼兒伙食費、代辦費以及其他代償性質的費用使用情況進行核查;當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行為損害幼兒利益時,要求幼兒園予以糾正和處理;受家長委託的其他權利。

4、國家公務員或國家公職人員不應兼任民間辦幼兒園董事長、董事、園長或其他職務

5、民辦幼兒園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開展教職員工的招聘工作。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招聘雙方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向所在區、縣教育局人事部門備案。

幼兒園聘用擔任除園長職務外其他職務的退(離)休人員的,應徵得被聘人員原工作單位的同意並辦理聘用手續,否則,原工作單位有權停發其聘用期間在原單位的待遇。

幼兒園應為所聘用的教職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或參與社會保險統籌。

6、民辦幼兒園應根據國家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幼兒園的財會制度,並報所在區、縣教育局計財部門備案。

幼兒園的經費應按有關規定的使用範圍合理開支,堅持專款專用。幼兒園接受社會捐贈,應向捐贈者開具收據,並按時向捐贈單位和個人通報使用情況。社會向幼兒園提供的捐貸款限用於改善幼兒園的辦學條件。

幼兒園向家長收取幼兒管理費應向家長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監製的《上海市幼兒園管理費專用收據》。幼兒伙食費應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佈帳目。教職工伙食與帳目不得與幼兒的混淆。

7、幼兒園法人不得抽逃幼兒園資金,轉移資產和隱匿財產。任何人不應以幼兒園的資產為他人。

8、幼兒園須接受由區、縣教育局指定和委託的具有審計資格的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審計每年原則上不少於一次。

審計過程中,發現驗資證明與實際不符或其他違反財經規定行為的,區、縣教育局應按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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