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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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重要知識點

 契税法律制度---納税人(★)(13年單選)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徵税範圍(★★)(09年單選)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注意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注意2】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於契税的徵税範圍。

【注意3】與土地增值税區別,關鍵在於納税人的不同。

 計税依據(★★★)(10年單選;11年單選、多選;12年單選、多選)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税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税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注意】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税;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必須掌握)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税依據。

【總結】有成交價格按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按市場價格,交換的按差額,補交的按補交金額。

  税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税。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税。

3.納税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税。

知識點、納税期限(14年單選)

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

納税義務發生時間(★★)(10年單選)

1.納税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

2.納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3.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4.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6.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8.納税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税納税義務的,其應納税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税收優惠(★★)(13年單選題)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範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税。

5.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包括:

⑴危房、毀損不堪居住房屋——停用後免徵;

⑵大修理連續停用半年以上——停用期間免徵;

⑶基建工地臨時房屋——施工期間免徵;

⑷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免徵;

高校後勤實體——免徵;

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徵;

⑺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免徵;

⑻廉租房、公租房——免徵;

⑼居民供熱企業——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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