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考點複習:一般性加速折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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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註冊税務師考試科目包括税法(一)、税法(二)、税務代理實務、税收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帶來《税法二》考點複習:一般性加速折舊優惠,方便大家學習參考!

《税法二》考點複習:一般性加速折舊優惠

1. 一般性加速折舊

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

(1)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固定資產;

(2)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法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 特殊性加速折舊的特殊規定

(1)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4)企業按上述第(1)、(2)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第(1)至(3)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税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税收政策規定執行。

(5)企業的固定資產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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