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識之增值税有關會計處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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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和《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6〕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對增值税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增值税有關會計處理解讀的税法知識,歡迎閲讀

税法知識之增值税有關會計處理解讀

  一、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當在“應交税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預交增值税”、“待抵扣進項税額”、“待認證進項税額”、“待轉銷項税額”、“增值税留抵税額”、“簡易計税”、“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細科目。

[解讀] 在“應交税費”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級科目設置增加為十個。增設“預交增值税”、“待抵扣進項税額”、“待認證進項税額”、“待轉銷項税額”、“增值税留抵税額”、“簡易計税”、“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與財辦會[2016]27號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將“預繳增值税”改為“預交增值税”,並與“簡易計税”科目由原來的三級明細科目提升為二級明細科目,新增“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兩個二級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在“應交增值税”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税額”、“銷項税額抵減”、“已交税金”、“轉出未交增值税”、“減免税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銷項税額”、“出口退税”、“進項税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税”等專欄。其中:

1.“進項税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准予從當期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增值税額;

2.“銷項税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税額;

3.“已交税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税額;

4.“轉出未交增值税”和“轉出多交增值税”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税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額;

5.“減免税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税額;

6.“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專欄,記錄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税人按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税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税額;

7.“銷項税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税額;

8.“出口退税”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税額;

9.“進項税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税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税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税額。

[解讀] 與徵求意見稿不同,這裏恢復了原“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税額”這個三級明細,將“簡易計税”科目由原來的三級明細科目提升為二級明細科目,從而維持了“應交增值税”下轄10個三級明細科目的設置結構,

維持了“應交增值税”下轄10個三級明細科目的處理,一般納税人採用一般計税辦法發生的當期計提、扣減、結轉業務都在“應交增值税”科目下按10個三級明細科目詳細核算,會計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瞭。

(二)“未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税”或“預交增值税”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税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税額。

[解讀] 一般來説 月末做如下分錄

1、月份終了,將當月應交未交增值税額從“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轉出未交增值税)

貸: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

2、月份終了,將當月多交的增值税額自“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轉出多交增值税)

3、月份終了,將當月預繳的增值税額自“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

貸: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

4、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税額

借: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

貸:銀行存款

(三)“預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税額。

[解讀] 該二級明細為增設科目,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把“預繳”改為了“預交”,會計處理的規定基本一致。科目核算根據財税[2016] 36號文件規定需預交增值税的幾種特殊情形,考慮了建築房、地產等企業開發週期長,預交税款與實際納税義務時間跨度大的情況,單獨設置二級科目核算,貼合税法規定,更便於期末對增值税相關金額分項目列報的要求。

注意:預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税應納税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税人以預繳税款抵減應納税額,應以完税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借: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

貸:銀行存款

月份終了,將當月預繳的增值税額自“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應交税費——未交增值税

貸:應交税費——預交增值税

注意:房地產企業等企業,“預交税款”的期末餘額在納税義務發生之前不能結轉入“未交增值税”。

(四)“待抵扣進項税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並經税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包括:一般納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税額。

[解讀] 確認了財辦會[2016]27號的徵求意見稿的處理辦法,核算內容裏增加了36號文中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進項税額分兩年(13個月)抵扣的處理。

例如,公司購入不動產或購進物資用於在建工程,取得發票並經税務認證,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發票註明的不含税價)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按發票註明税款的60%入賬)

——待抵扣進項税額 (按發票註明税款的40%入賬)

貸:銀行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購入物資改變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況。通常這種物資材料在分批購入,取得發票並經税務認證,會計處理為:

借:在途材料/材料採購等 (發票註明的不含税價)

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按發票註明税款的100%入賬)

貸:銀行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在轉變用途的當期,會計分錄:

借: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 (按原發票註明税款的40%入賬)

貸: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 (按原發票註明税款的40%入賬)

從改變用途的當月算起,第13個月時,從“待抵扣進項税額”轉入“進項税額”,進入當期實際可以抵扣進項税額。

借: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貸: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

(36號文規定: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税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税額的40%部分,應於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税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税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五)“待認證進項税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由於未經税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包括:一般納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税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税額;一般納税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税額。

(六)“待轉銷項税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税納税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税額的增值税額。

[解讀] 這裏核算的主要是由於會計與税法在確認收入時點不一致時,產生的待後期開票確認的銷項金額,這樣處理解決了增值税作為價外税,會計入賬金額需價税分離的要求,符合會計信息披露和財務報表列報要求,也能幫助企業更清楚未來將產生的應納税金額。

如,跨年出租房產的業務,如果合同約定承租方在最後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後開具增值税發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

貸:應交税費——待轉銷税額

主營業務收入

(七)“增值税留抵税額”明細科目,核算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按照現行增值税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額。

[解讀]從目前來看,這其實變成了一個多餘的科目,估計以後不會用到了。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規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税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税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本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税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餘額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税申報期,將餘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税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八)“簡易計税”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採用簡易計税方法發生的增值税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解讀] 與徵求意見稿比較,將該科目提升二級明細,與一般納税人採用一般計税辦法發生的當期計提、扣減、繳納業務分離,該科目核算一般納税人採用簡易計税方法發生的增值税業務,會計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瞭。

(九)“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税納税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税額。

[解讀]本科目是這次發文“應交税費”下新增的一個二級明細科目,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值税税制下,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税,這部分税金不在此科目核算。

(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細科目,核算納税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税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税。

[解讀] 本科目是這次發文“應交税費”下新增的一個二級明細科目,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對於代扣代繳的增值税應該通過此科目核算。

小規模納税人只需在“應交税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細科目。

[解讀] 小規模納税人發生的業務相對一般納税人而言比較簡單,只需在“應交税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税”、“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三個二級明細科目,減輕小規模納税人的核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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