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增值税的徵税範圍
導讀:自己不會的題目,去看了別人的一會兒就會忘記,但如果是自己思考出來的,就會記得很牢。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於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增值税的徵税範圍,供大家備考。
增值税的徵税範圍
(一)銷售貨物
1.銷售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提示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提示2】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視同銷售貨物
(1)代銷業務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2)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委託加工、購進貨物的特殊處置
用途 | 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 | 外購的貨物 |
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 | × |
投資 | √ | √ |
分配 | √ | √ |
無償贈送 | √ | √ |
【提示1】納税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提示2】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一般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因而會出現無銷售額的情況,主管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
(二)提供應税勞務(P307)
1.提供增值税的應税勞務,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2.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3.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三)進口貨物(P308)
理論上説,除了進口貨物應當在報關進口時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税外,出口貨物也應納入增值税徵收範圍,不過,對出口貨物一般實行零税率。
(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P338)
1.交通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基礎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
4.建築服務(2016年新增)-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築服務
5.金融服務(2016年新增)--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6.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和專業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解釋1】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
【解釋2】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屬於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而非“融資租賃服務”。
(6)鑑證諮詢服務
鑑證諮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鑑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和安全保護服務。
【解釋1】經紀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解釋2】貨物運輸代理屬於“經紀代理服務”,而非“物流輔助服務”。
【解釋3】廣告代理屬於“廣告服務”,而非“經紀代理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服務。
7.生活服務(2016年新增)--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
8.銷售無形資產
9.銷售不動產
(五)屬於增值税徵税範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徵收增值税。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徵收增值税。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託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徵收增值税。
4.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製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税。
5.按提供加工勞務處理,要求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委託方提供,受託方只提供輔料和加工勞務;如果由受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不屬於加工業務,應視作受託方向委託方銷售貨物處理。
6.縫紉業務,徵收增值税。
7.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徵收增值税。
8.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不屬於增值税的徵税範圍
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