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重要考點:營業税改徵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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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指出,2016年5月1日起,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納入營改增的徵税範圍。
一、銷售服務
(一)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
(二)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三)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
(四)建築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築服務。
(五)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六)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其他現代服務。
(七)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二、銷售無形資產
(八)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三、銷售不動產
(九)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
應税範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3.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共四項。
營改增試點的税率
(一)税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2.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
3.以上兩項以外的税率為6%;
4.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税行為,税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徵收率,增值税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改增試點的應納税額計算
(一)計税方法
1.一般計税方法
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
2.簡易計税方法
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
(二)進項税額
1.營改增試點准予抵扣的進項税額共5項
2.營改增試點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共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