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簽章不符合規定
導讀:付出就要贏得回報,這是永恆的真理,自古以來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夠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報,那麼他一定會得到得更多。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簽章不符合規定,歡迎來學習。
【考點】簽章不符合規定VS票據更改VS偽造VS變造
1.簽章不符合規定
類型 | 正確簽章 |
出票簽章 | 出票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需要全部記載;如,簽發“紙質商業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①表明“商業承兑匯票”(或“銀行承兑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託;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
背書籤章 | ①背書人背書時,必須在票據上籤章,背書才能成立,否則,背書行為無效;②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承兑簽章 | 付款人承兑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兑”字樣和承兑日期並簽章。匯票上未記載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後1日為承兑日期 |
保證簽章 | (1)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 (2)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兑的匯票,承兑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兑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
(1)正確簽章方式
單位 | 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該單位的財務專用章or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or蓋章 |
個人 | 個人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為個人本人的簽名or蓋章 |
單位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 √ |
單位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 √ |
單位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 × |
單位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 × |
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 | √ |
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蓋章 | √ |
本人的簽名 | √ |
本人的蓋章 | √ |
(2)日期書寫規範
①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②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③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2.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籤章的偽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他人的名義進行出票行為,如在空白票據上偽造出票人的簽章或者盜蓋出票人的印章而進行出票;後者是指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出票行為之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如偽造背書籤章、承兑簽章、保證簽章等。
3.票據的變造
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變造票據的方法多是在合法有效票據的基礎上,對票據加以剪接、挖補、覆蓋、塗改,從而非法改變票據的記載事項。
4.票據更改
票據更改,是指原記載人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特定事項進行更改。原記載人“有權”對“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以外的記載事項(如出票人賬號、付款人名稱)進行“合法”更改,更改時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即可。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銀行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