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碩考研法制史常見分析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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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碩考研法制史常見分析題解讀

  1.西周《禮記》記載:“悼和耄,雖有死罪不加刑焉”。

答:這是關於西周老幼減免犯罪的刑罰原則。

大意是西周時期80或90歲以上的老人以及7歲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以減免刑罰。

這一原則是西周時期“明德慎罰”思想以及“親親、尊尊”的禮的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作為矜老恤幼的標誌,後世各朝法律都沿襲和發展這一制度。

  2.漢宣帝時期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答:這是關於漢代的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大意是卑幼首匿尊長的犯罪行為,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 ; 尊長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死刑案件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

這是漢代受儒家思想影響的表現,在一方面表現了立法思想上的寬仁,標誌着封建法律儒家化,這個刑罰適用原則一直為後世封建王朝援用。

  3.簡述漢朝的“春秋決獄”制度?

答:春秋決獄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義”為司法審判依據,是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產物。

它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罰;如不符合,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也要認定為犯罪,並予以嚴懲。

  4.南朝宋武帝詔令“其罪應重闢者,皆如舊先須上報,有司嚴加聽察,犯者以殺人論”。

答:這是關於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死刑權收歸中央和死刑復奏制度的規定。

大意復奏是各地死刑案件一律上報奏獻,由皇帝親自過問,必須無疑問或無冤才能執行。

死刑復奏制度的確立,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也體現了傳統的“慎刑”精神。其影響是深遠的,為隋唐時期的死刑三複奏、五復奏制度打下了基礎。

  5.《唐律疏議》:“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諸斷罪而無正條者,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答:這是關於唐朝的自首原則和類推原則的適用。

大意是對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但要求如數返還贓物;若自首不盡、不實的,按“不實、

不盡”之罪處刑。對謀反等重罪,以及無法挽回的'犯罪,不適用自首原則。

在法無明文規定的犯罪,應該減輕處罰的,列舉重罰處刑的規定,比照從輕處斷;應該加重處罰的,列舉輕罰處刑的規定,比照從重處斷。

這表現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術,對中國後世的封建社會以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

  6.《唐律疏議》:“違法犯罪行為人以手腳毆人者,法律要求其在十日內,想方設法救助被害人,如被害人恢復原狀,違法犯罪行為人只承擔鬥毆傷人責任……”。

答:這是關於唐朝保辜制度的相關規定。

保辜制度指要求違法犯罪的行為人,在法定的期限內積極救助被害人,在保證被害人不出現更為嚴重的社會後果的同時,違法犯罪人也可以承擔比較輕的犯罪責任。

這是唐律明確因鬥毆而導致的法律責任,沿襲了漢律的規定。

  7.簡述宋代的“翻異別推”制度?

答:翻異別勘是宋代重視證據定罪,若犯人否認其口供,且所翻案情,實礙重罪時,案件改由另一法官、司法機關審理。改換法官審理稱之為“別推”,改換司法機關審理稱為“別移”。

這一制度的出現,有助於糾正因刑訊逼供而導致的錯案、假案、冤案。為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又一進步表現。

  8.元朝法律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粧,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答:這是關於元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大意是元朝法律規定離婚婦女、寡婦若再婚,要喪失自己的嫁粧、也不得取得夫家任何財產。

元代以前,法律允許改嫁寡婦帶走原有嫁粧,不準帶走的只是亡夫的遺產。明清兩代受元代影響也作出了相關規定,這種規定反映了封建社會後期婦女地位進一步下降的趨勢。

  9.簡述清末的秋審制度?

答:在明代會審制度的基礎上,清代進一步完善重案會審制度,形成了秋審、朝審、熱審等比較規範的會審制度。

秋審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複審制度,被看成是國家大典,還專門制定了《秋審條款》作為基本規範。秋審審理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監候和絞監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由九卿、詹事、科道、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官員會同審理。

案件經秋審後處理情況:1)情實:罪情屬實,罪名恰當,奏請執行死刑2)緩決:案件屬實,但危害性不大,可以減刑3)可矜:案情屬實,有可矜可疑處,免於死刑,減為徒流刑罰4)留養成祀: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條件,按留養案奏請皇帝裁決。

  10.簡述《大清新刑律》的內容和特點?

答:《大清新刑律》:1911年頒佈,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專門刑法典,並未正式施行。

①內容變化:

拋棄“諸法合體”形式,將罪名、刑罰等作為法典唯一內容

法典體系——將法典分為總則、分則

《大清新刑律》 新的刑罰制度 主刑——死刑(絞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罰金

從刑——剝奪公權、沒收

原則、制度 罪刑法定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刪除“比附制度”、取消“八議”

對幼年犯罪改用懲治教育辦法、採用“緩刑、假釋、正當防衞”

②《大清新刑律》對傳統舊律沒有作“實質性”修改,依然保持舊律維護專制制度和封建倫理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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