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刑法學分則重點內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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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們在進行法碩考研的時候,需要掌握好刑法學的分則重點內容有哪些。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複習知識點彙總,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法碩考研刑法學分則重點內容解析

  法碩考研刑法共同犯罪

一、概念及構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一)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此處所講的二人以上不是泛指任何人,而是必須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自然人和單位。就自然人而言,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單位可以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具體來講,共同犯罪的主體可以分為下列三種情形: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

(二)主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雙方都是共同直接故意;雙方都是共同間接故意;一方為直接故意,一方為間接故意。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同幾個罪持有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故意的範圍以內相同,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和具體內容完全相同。排除了共同過失犯罪和一方故意犯罪、一方過失犯罪的情況。

(三)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為追求同一社會危害結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實施的相互聯繫、彼此配合的犯罪行為。在發生危害結果時,其行為均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共同作為、共同不作為、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

共同犯罪行為的階段分為三種情形:共同實行行為;共同預備行為;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相結合;

有分工的共同行為具體表現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和幫助行為。在這種場合中,個人的行為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有機的整體。

二、共同犯罪形式分類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結構和共同犯罪人結合形式的總稱。刑法理論中通常按照四個不同標準,將共同犯罪的形式分為以下四類:

(一)根據是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定任意形成,將其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簡稱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可以由一個人單獨實施的犯罪,當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時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簡稱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罪犯。在我國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兩種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團性共同犯罪。由於刑法對於必要共同犯罪作了直接規定,因此,對犯罪人定罪量刑,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處理,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

(二)依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將其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實行犯罪前形成。

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中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

(三)依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是否有分工,將其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複雜共同犯罪

簡單共同犯罪,簡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

複雜共同犯罪,簡稱複雜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依據共同犯罪人有無組織形式,將其分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簡稱一般共犯,又稱非集團性共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簡稱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通稱為犯罪集團。根據《刑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三、共同犯罪人分類及處罰

採用“折中分類法”,以地位作用為主,適當考慮分工情況。

1.主犯:1)“犯罪集團”中的組織、策劃、指揮的分子,即組織犯2)“聚眾犯罪”中的組織、策劃、指揮的分子,即首要分子的一種3)其他犯罪集團、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分子,實行犯或教唆犯。

主犯:實行犯、首要分子、教唆犯、組織犯。

首要分子: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不必然是主犯。

主犯、教唆犯、實行犯、首要分子必然屬於“共同犯罪人”。

主犯處罰: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2)其他主犯,按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次要實行犯、幫助犯。

3.脅從犯:1)行為人客觀實施了犯罪行為2)行為人因受他人脅迫而參加犯罪。

4.教唆犯:1)客觀有教唆犯罪行為2)主觀具有教唆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故意內容:認識到他人尚無犯罪決意,預見到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被唆者產生犯罪決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為所產生的結果。

教唆犯可以是主犯、從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5.處罰原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6.被唆使對象:本無犯意之人、雖有犯意但不堅決之人,教唆只能以作為方式構成。

7.從重處罰: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

8.間接正犯:教唆1)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2)精神病患者犯罪。

9.教唆未遂:被唆使之人未犯被唆使之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10.被教唆者沒有犯被教唆之罪、被教唆者拒絕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者當時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事後放棄犯罪,或尚未來得及實施犯罪活動。被教唆者當時接受教唆者的教唆,但實施的並非被教唆的犯罪,且實施的其他犯罪與被唆使之罪無“重合關係”。

  法碩考研刑法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中止特徵

犯罪預備行為 ~ 犯罪實施完畢前。

1.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是在犯罪預備行為 ~ 犯罪實施完畢前放棄犯罪:

2.犯罪中止的實質條件是自動放棄犯罪,犯罪中止區別於其他犯罪形態的基本特徵

行為人主觀認為犯罪行為可繼續實行,不論客觀是否能繼續,只要自動放棄犯罪,即為中止。若其主觀認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已不可能,而放棄犯罪,不能視為中止。

3. 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4.未造成損害,應當免除處罰 ; 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處罰。

三、自動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發生

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行為 ~ 犯罪結果出現前。

四、放棄能夠重複實施的行為的定性

犯罪中止。

五、犯罪中止處罰原則

無罪説、不罰説、折中説,中國採用“必減免主義”。

1.分類: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或者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狀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徵:

(1) 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並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 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條件,也是犯罪中止區別於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徵。

(3) 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繼續並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並完成的犯罪行為。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行為後、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採取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這種形態的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完畢、犯罪結果出現以前的過程中,並且具有放棄犯罪的自動性和徹底性。此外,還必須具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有效性。

《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碩考研刑法繼續犯

1.繼續犯

繼續犯,想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自着手實行之時直到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後至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出於持續過程重的犯罪形態。在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當中,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窩藏贓物罪、遺棄罪是典型的繼續犯。

2.繼續犯的構成特徵

(1) 繼續犯必須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

(2) 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

(3) 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

對於此特徵的理解:1)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2)繼續犯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狀態。3)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之中。

(4) 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

對於繼續犯應按刑法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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