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章節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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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場的構成十分複雜,它是由許多不同的市場組成的一個龐大體系。接下來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章節重點,希望對大家考試有所幫助。

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章節重點

 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的管理

(一)資產評估機構申請

按照《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設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併的,還應當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於30名註冊資產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註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20人。(4)淨資產不少於200萬元。(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6)半數以上合夥人或者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於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於500萬元。(二)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不應存在的情形

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3)在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應當建立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誠信檔案。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並責令其整改等措施;對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實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一定期限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的懲戒,同時記入誠信檔案,並予以公告。

 對證券金融公司從事轉融通業務的管理

轉融通業務是指證券金融公司將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和證券出借給證券公司,以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活動,可理解為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之間的融資融券業務。開展轉融通業務的目的是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

(一)證券金融公司

(1)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實收資本不少於60億元,股東應以貨幣出資。

(2)職責。證券金融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下列職責:為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監督;檢測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中國證監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3)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開展業務的資金和證券的來源包括:自有資金和證券;通過交易所業務平台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業務平台融入的資金或依法籌資的其他資金和證券。

(二)業務規則

(1)證券金融公司開立轉融通的證券資金賬户。證券金融公司應分別開立三個賬户: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户(自己的)、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户(券商的)、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户(用於辦理有關的證券結算)。

(2)適當性管理。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和調整對證券公司的授信額度。

(3)業務合同。轉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公司開立轉融通證券資金明細賬户。簽訂合同後,以證券公司的名義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户、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户。

(5)保證金規定。保證金可以證券充抵,但貨幣資金佔應收取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5%。

(三)權益處理

(1)擔保證券的記錄以及發行人權利的行使。轉融通公司對轉融通擔保賬户內記錄的證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的權利,應事先徵求證券公司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2)投資收益的處分。獲得的收益應按約定向融出方支付與所融人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證券或資金。

(3)持券信息披露義務。擔保賬户中的持券情況不用披露。

(四)監督管理

證券金融公司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各類資料、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1)信息披露和報送制度。

(2)風險控制指標。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下風險控制指標規定:

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於100%。?對單一證券公司轉融通的餘額,不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淨資本的50%。?融出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充抵保證金的`每種證券餘額不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1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税後利潤的10%提取風險準備金。(3)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用途。除用於履行法定職責和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證券金融公司的資金,只能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高流動性金融產品,購置自用不動產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用途。

 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和市場準入

(一)證券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二)市場準入及退出機制

為了加強市場準入的管理,對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為加強對證券服務機構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還授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的監管權和現場檢查權。同時,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可暫停或者撤銷其證券服務業務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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