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中的三重關係應該要理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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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會都在追求優質教育,好教師是辦出優質教育的希望所在。什麼樣的教師是好教師?誰最有可能成為好教師?這是教師資格制度設計必須解決的核心問題。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就跟大家探討一下教師資格中的三重關係應該怎樣去理順?

教師資格中的三重關係應該要理順

我國從創立教師資格制度到試點,再到大多數省市區進入改革進程,歷時近二十年。事隨時遷,伴隨新教師資格制度改革產生的“考”“訓”“育”,三者間的關係也已悄然發生了一系列微妙變化。從培養和選拔好教師的視角出發,只有認真研究和處理好“考”“訓”“育”三者間的關係,讓三者各歸其位,各盡其責,各顯其能,相互協調配合,才能演奏出教師資格制度改革和諧動聽的優美樂章。

  一、“考”是教師資格制度改革的關鍵

教師資格制度改革的最大亮點和關鍵在於考試。長期以來,教師資格考試由各地自行組織,且只面向非師範畢業的申請者,而師範畢業生可免於考試直接取得教師資格。新的教師資格制度則要求師範生同等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從而樹立起了教師入職的第一道門檻。

為什麼一定要“考”?它基於兩個邏輯前提:其一,師範專業畢業生的供給量已經遠遠超出了中國小教師的需求量,需要建立更加嚴格的篩選機制來優勝劣汰;其二,師範專業畢業生的培養質量面臨着嚴重的社會信任危機,需要在更廣泛的範圍內選拔好教師。

“考”只不過是一個手段而已,要達到預期效果,必須解決兩個關鍵性問題:其一,效度問題,即能否真正實現優勝劣汰。只有圍繞《教師資格考試標準》《教師資格考試大綱》,堅持多元化的原則,不斷變化考試內容和形式,考試的有效性方能得到根本保障。一旦對如何組織和應付考試形成固定化的模式之後,其有效性就值得懷疑。其二,參與度問題,即能否把真正優秀的人才吸引過來參加考試。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甚至不是教師資格制度本身能夠解決的,因為它涉及教師職業的社會吸引力。如果教師職業本身不具有足夠的吸引力,即便有大量的應試者參加考試,除徒增制度運行成本之外,要甄別選拔出好教師是異常困難的。這就要求全社會真正重視教育、尊重教師,讓當教師成為一個備受優秀青年人追逐的職業夢想。

  二、“訓”是教師資格制度改革的補充

師範專業和非師範專業畢業生,千軍萬馬匯入了浩浩蕩蕩的考證隊伍,教師資格培訓的需求側與供給側雙向共振,催生了一個龐大的教師資格培訓市場,教師資格培訓便應運而生了。一方面,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的剛性要求,必然促成職前教師對教師資格培訓的旺盛需求。師範專業學生通過專業學習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在校學習的教育成本已經變成了沉沒成本,只有繼續增加教育投資,尋找各種培訓機會,才能應對越來越專業化的考試,使投資產生收益;非師範生要取得教師資格,不參加培訓也定然無法通過考試,儘管教師職業對非師範生的吸引力並不大,但至少可以增加一個擇業機會。另一方面,教育培訓機構敏鋭地抓住了教師資格培訓這一巨大商機,迅速搶佔市場份額。無論我們對教師資格培訓市場抱一種什麼樣的立場或態度,都不能改變業已存在的事實,它是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的必然產物,是市場規律的現實體現。

毋庸諱言,職前教師通過培訓獲取教師資格,培訓機構通過提供培訓服務獲取收益,這是供需雙方基於自身眼前利益而達成的博弈均衡。但從社會整體利益視角看,通過短期集中培訓取得教師資格,是否能夠真正為教師專業發展奠基,是否真正能夠構成勝任教師職業的充分條件?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三、“育”是教師資格制度改革的基石

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從打造優質師資隊伍出發,設計了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職前教師和培訓機構基於實現各自利益最大化,共同催生了教師資格培訓市場。國家要“考”,培訓機構要“訓”,職前教師只有參加“訓”,才能“考”出滿意的效果。“考”與“訓”之間似乎達成了某種契合,在這種需求與供給體系中,好像沒有“育”的地位。於是就有一種聲音開始懷疑師範專業存在的必要性,師範專業的生存危機一度達到前所未有的險峻地步。平心而論,如果沒有“育”作為基礎,離開了“育”這個教師資格制度設計的核心,那麼,“考”就無才可選,“訓”也足以演變成邯鄲學步。這樣的.制度設計不管其初衷多麼美好,無疑都將成為虛幻的空中樓閣。

教師教育歷來在整個教育體系中佔據着基礎性的地位。時至今日,切不可因教師資格的“考”與“訓”而影響教師教育的發展大局。筆者認為,在“育”這個環節,應當抓好三個關鍵:其一,完善兩種制度的銜接機制。教師教育制度與教師資格制度具有不同的價值指向。如果將此兩者割裂開來,就無法形成“倒逼”教師教育改革的局面,也難以實現選拔優秀師資的初衷。唯有將兩者有機地銜接起來,才能實現這兩個制度的收益最大化。其二,建立教師教育的專業制度。教師教育改革不能只是對傳統師範專業進行簡單修補,需要從招生計劃、培養方案、課程體系、教育資源、教育組織等多方面統籌規劃,保障教師教育獲得獨立的專業地位,成為所有完成學科專業教育、有志從事教師工作的職前教師所接受的教師專業教育。作為過渡辦法,教師教育專業與學科教育專業的學習過程可以嵌套進行,但建立教師教育專業制度勢在必行。其三,健全教師教育的認證機制。教師資格考試是對教師教育質量的結果控制,如果忽視了過程控制,就很難從源頭上保證教師申請者的高質量。因此,建立健全教師教育機構、專業、課程等方面的認證與評估機制,尤顯必要。

總之,在“考”“訓”“育”的三重關係中,必須明確“考”是對“育”的鑑定,“考”是關鍵;“育”是對“考”的支撐,“育”是基石;“訓”是對“考”和“育”的有益補充,“訓”是手段。只有理順三者之間的關係,新教師資格的制度設計和運行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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