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二》精選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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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市乙區政府決定徵收某村集體土地100畝。該村50户村民不服,申請行政複議。下列哪一説法是錯誤的?( )

2017司法考試《卷二》精選試題及答案

A.申請複議的期限為30日

B.村民應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複議

C.甲市政府為複議機關

D.如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應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複議。

選項A説法錯誤。《行政複議法》第9條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選項B説法正確。《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8條,同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複議。

選項C説法正確。《行政複議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據此可知,本案的複議機關是甲市人民政府。

選項D説法正確。《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29條,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答案】A

2.市林業局接到關於孫某毀林採礦的舉報,遂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調查。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礦產資源管理局與安監局負責調查處理。經調查並與孫某溝通,三部門形成處理意見:要求孫某合法開採,如發現有毀林或安全事故,將依法查處。再次接到舉報後,三部門共同發出責令孫某立即停止違法開採,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的通知。責令孫某立即停止違法開採的性質是( )。

A.行政處罰

B.行政強制措施

C.行政徵收

D.行政強制執行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據此可知,責令孫某立即停止違法開採的性質屬於行政處罰種類中的“責令停產停業”。

【提示】司法部給出的答案是B,但是根據《行政強制法》第9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據此可知,上述五種行政強制措施中沒有“責令停止”相關違法行為的種類。因此,按照法條規定來講,正確答案應該是A.

【答案】A

3.甲市某縣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盜竊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經縣檢察院批准逮捕,縣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某上訴,甲市中級法院改判無罪。李某被釋放後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李某向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的,應書面通知李某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B.李某向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前,應當先向甲市檢察院申請複議

C.對李某申請賠償案件,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可指定一名審判員審理和作出決定

D.如甲市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該省高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解析】本題考核司法賠償。

選項A正確。《國家賠償法》第23條第3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選項B錯誤。《國家賠償法》第24條第2款、第3款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院,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選項C錯誤。《國家賠償法》第29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組成人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賠償委員會作賠償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選項D正確。《國家賠償法》第30條第1款,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答案】AD

4.村民甲、乙因自留地使用權發生爭議,鄉政府作出處理決定,認定使用權歸屬甲。乙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複議,縣政府以甲乙二人爭議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鄉政府無權作出處理決定為由,撤銷鄉政府的決定。甲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

A.縣政府撤銷鄉政府決定的'同時應當確定係爭土地權屬

B.甲的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具體權限

C.本案被告為縣政府

D.乙與鄉政府為本案的第三人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複議。

選項A錯誤。縣政府撤銷鄉政府決定的同時不需要確定係爭土地權屬。

選項B正確。《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託的,可以口頭委託。口頭委託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託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複議機構。

選項C正確。《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本案中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甲不服向法院起訴的,複議機關縣政府為被告。

選項D錯誤。《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乙是本案的第三人,但是鄉政府不是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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