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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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法試題及答案

選擇題

1.下列有關犯罪預備的説法哪些是正確的?( )

A.犯罪預備既可以是為了自己實行犯罪而預備,也可以是為了他人實行犯罪而預備

B.實施預備行為後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實行的,屬於犯罪預備

C.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預備

D.對於預備階段的中止犯,除了適用中止犯的規定減免刑罰之外,還應同時適用預備犯的減免規定

2.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

A.甲與乙共謀共同殺丙,但屆時乙因為生病而沒有前往犯罪地點,由甲一人殺死丙

B.甲在境外購買了毒物,乙在境外購買了大量淫穢物品,然後,二人共謀共僱一條船回到內地,後被海關查獲

C.甲發現某商店失火後,便立即叫乙:“現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時機,我們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點,竊取了商品後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10倍,護士乙發現後請醫生改正,醫生説:“那個傢伙(指患者)太壞了,他死了由我負責”。乙沒有吭聲,便按甲開的處方給患者用藥,導致患者死亡

3.下列情形中,應當數罪併罰的有( )。

A.判決宣告前,查明甲分別實施了三次賄行為,數額分別為2萬、3萬、5萬元

B.乙因賄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又查明其另外一起賄2萬元的罪行

C.丙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間又犯故意傷害罪

D.丁因盜竊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二年,執行完畢後,又發現其在該次盜竊以前還有一起重大盜竊犯罪行為

4.甲誤認為遭到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對乙實行防衞行為,致乙死亡。事後證實乙的行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質。甲的行為( )。

A.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B.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屬於意外事件

D.可能屬於防衞過當

5.甲未獲煙草專賣許可,擅自購進明知是假冒的“中華”牌香煙100箱進行批發和零售,在被查獲時已銷售出80箱,收款120萬元。經檢驗該批香煙屬於不合格產品。甲的行為( )。

A.觸犯非法經營罪

B.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C.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

D.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定罪處罰

6.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下列哪些情形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

A.外國人甲在中國境外打獵,因疏忽大意擊中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斯某,致其重傷

B.外國人乙乘坐外國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中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C.中國人丙乘坐中國民用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外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D.中國人丁在中國境內打獵,因過於自信的過失造成中國境外外國公民布某重傷

7.甲誤認為遭到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對乙實行防衞行為,致乙死亡。事後證實乙的行為不具有不法侵害的性質。甲的行為( )。

A.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B.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C.可能屬於意外事件

D.可能屬於防衞過當

8.陳某(15週歲)因喜好計算機,於某日深夜潛入一公司內盜竊價值3萬餘元的計算機原器件(事發後均被追回)。問:對陳某應當如何處理?( )

A.追究刑事責任

B.不追究刑事責任

C.從輕、減輕處罰

D.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

9.下列哪些説法是錯誤的?( )

A.脱逃罪與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

B.偽證罪的主體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

C.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D.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單位

10.黃某意圖殺死張某,當其得知張某當晚在單位值班室值班時,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燒燬,其結果卻是將頂替張某值班的李某燒死。下列哪些判斷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態度?( )

A.間接故意

B.過於自信的過失

C.疏忽大意的過失

D.意外事件

11.甲欲開槍殺乙,射擊的結果卻是導致乙重傷,同時導致乙身邊的丙死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説法是錯誤的?( )

A.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即可

B.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和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

C.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過失致人重傷罪

D.認定甲的行為成立一個故意殺人罪和一個故意殺人未遂,實行並罰

12.陳某趁珠寶櫃枱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枱內拿出一個價值2 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枱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枱內後逃離。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説法是正確的?( )

A.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

B.陳某的盜竊行為屬於未遂

C.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枱內屬於中止行為

D.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枱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

13.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下列哪些情形適用屬地管轄原則( )。

A.外國人甲在中國境外打獵,因疏忽大意擊中中國境內的外國公民斯某,致其重傷

B.外國人乙乘坐外國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中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C.中國人丙乘坐中國民用航空器,當該航空器進入外國領空時在該航空器上實施犯罪

D.中國人丁在中國境內打獵,因過於自信的過失造成中國境外外國公民布某重傷

14.甲武裝掩護毒物,法院判決其構成毒物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甲的下列哪些財產可納入適用沒收財產刑予以沒收的範圍( )。

A.甲在毒物中使用的槍

B.甲被查獲的毒物和販毒資金

C.甲在銀行帳户上的500萬元存款

D.甲所有的2輛豪華轎車

【答案解析】

。犯罪預備的認定。A.選項涉及預備行為是否可能存在於共犯的場合。按常理推斷,甲為乙犯罪而準備工具,如果乙成立預備犯,甲也隨之而成立預備犯,這種情況可能存在,故認為正確。不過要注意的是,甲的行為同時也是幫助乙的共犯幫助行為。如果乙成立未遂犯或既遂犯,那麼甲也隨之而按照乙的未遂犯或既遂犯的共犯處罰,甲為乙犯罪而作的準備行為僅僅作為共犯幫助行為考慮。不按預備犯處罰。B.選項其實是預備犯的定義。C.選項涉及中止犯存在的時間問題。犯罪的進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其一是“實行階段”、其二是“預備階段”。因為未遂犯發生的時間被限定在“已經着手實行”的實行階段,不可能出現在預備階段;預備犯發生的時間被限定在未着手實行犯罪的預備階段,所以不可能出現在實行階段。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預備犯與未遂犯的區別要點是時間性,即“是否着手”。唯獨中止犯的發生的時間是“在犯罪過程中”,不限定在實行階段還是預備階段,因此,“犯罪預備階段的行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預備”。如果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的,是預備犯;如果是因為“自動放棄”而未着手實行的,是中止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中止犯與預備犯、未遂犯區別不是時間性,而是是否具有“自動性”。D選項涉及預備、未遂、中止、既遂犯排斥、吸收關係。對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按照最終的進度認定為一種形態。如果進展到既遂,就是既遂犯。行為人為此實施的預備行為,作為既遂行為的不可分割的'整體考慮。如果在犯罪過程中因為自動放棄未能完成犯罪,則認定為中止犯,排斥認定預備犯和未遂犯,自然只能按照中止犯處罰原則處理,排斥再適用預備犯、未遂犯的處理原則。

。共犯認定。1.本題中C、D選項涉及共同故意的認定。共同犯罪故意有兩層意思:(1)性質相同犯罪之故意,(2)有意思聯絡。C、D選項主要是意思聯絡形成的認定。C選項中甲邀乙去乘火打劫,認為已經形成聯絡。D選項中,護士是以默認的方式與醫生形成了意思聯絡,並以後來的行為印證了這種默認。相反如果沒有形成意思聯絡,不成立共犯。如果C選項中眾人不約而同前去乘火打劫,則屬於同時犯,因缺乏意思聯絡而不成立共犯。如果D選項中的護士不知情而給病人注射了毒藥。因缺乏意思聯絡不構成醫生的共犯。該醫生屬於間接正犯,護士屬於被人當犯罪工具利用的人。如有過失可以構成過失犯罪,如醫療事故罪。2.A選項的要點是共同犯罪行為的認定。即共謀而未參與實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這又涉及對“共謀”的理解,換言之要看是怎樣共謀的。選項中沒有具體講明是怎樣共謀的,那麼本選項其實就是一個對“共謀”作用(或法律意義)的理解。

理論上一般認為有共謀就足以認定具有共犯的行為與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謀而未參與犯罪實行的,有三種可能:第一種、由其他人代勞,不必事必躬親。如一些有組織犯罪的領導或骨幹參與共謀但不親自出馬。第二種、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參與實行;第三種、自動放棄。對第一種情況沒人懷疑應認定為共犯;A.選項屬於第二種情況。在肯定共謀足以認定為有共犯行為和故意的前提下,未參與實行不影響共犯的成立。只不過不屬於實行犯而已。因為共犯行為,除實行行為之外,還包括幫助、教唆和共謀行為。沒有實行行為不排除共犯的成立應該是好理解的。第三種情況實際與第二種情況相同,只不過是未參與犯罪實行的原因不同。問題是,這個足以認為有共同犯罪行為和故意的“共謀”是什麼樣的東西?具有成立共犯這樣意義的共謀,應當是指行為人與其他犯罪人基於共同的意志共同商定實施某個犯罪的情況。這種意義上共謀的共謀者,可能是第一種情況那樣是預先商定的;也可能不是預先商定的,通常即使未參與犯罪實行,也不影響成立共犯。

。宣告前數罪,罪名相同的,不實行數罪併罰;宣告前的數罪的罪名不同的,才實行數罪併罰。選項A的情形,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按一罪處理。選項D的情形,因為前罪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當然也沒有並罰的問題。

。甲的行為不具防衞的起因條件,即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構成假想防衞,不是防衞過當。防衞過當,是指符合防衞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和對象條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條件的防衞,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對於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衞,行為人有過失的且刑法有規定的,為過失犯罪;行為人沒有過失的,屬於意外事件。因此,選項B、C應選。對於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衞,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問題。因此,排除選項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題幹“甲誤認為”表明不是“明知”。

。根據刑法第225條第1項,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14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刑法第140條,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選項A、B、C均正確。甲的行為由於侵犯不同客體而構成不同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據此選項D應選。

。對屬地管轄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義。屬地管轄的“地”包括中國領域,即領土、領水、領空;中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也視為中國領域(第6條第2款)。其次,對於屬地管轄意義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為地,也包括犯罪結果地(第6條第3款)。選項A,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選項B犯罪行為地,同時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C,犯罪行為地在中國航空器內;選項D,犯罪行為地在中國領域內。因此,選項ABCD都應選。

。甲的行為不具防衞的起因條件,即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構成假想防衞,不是防衞過當。防衞過當,是指符合防衞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和對象條件的情形下,但不符合限度條件的防衞,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對於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衞,行為人有過失的且刑法有規定的,為過失犯罪;行為人沒有過失的,屬於意外事件。因此,選項B、C應選。對於不符合起因條件的假想防衞,不存在故意犯罪的問題。因此,排除選項A。如果甲明知不存在乙的緊急的不法侵害,而致使乙死亡的,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題幹“甲誤認為”表明不是“明知”。

8. BD。刑事責任年齡。依據是刑法第17條的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物、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根據該規定15歲的人對盜竊不負刑事責任因此不追究刑事責任,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

。犯罪特殊主體。要領是熟悉法條規定或具體犯罪的特殊主體。A.選項是破壞監管秩序罪與脱逃罪主體的差別問題。A選項所列的是脱逃罪的主體,而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主體範圍略小於脱逃罪的,只包括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不包括嫌疑人、被告人這樣的被關押的未決犯。法律這樣規定大約是因為懲罰脱逃罪着重點在關押秩序;而懲罰破壞監管秩序罪着重於監獄秩序。B選項有兩點不妥:1.擴大了偽證罪的主體範圍“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2.未限定“在刑事訴訟中”。C、D二選項涉及金融詐騙罪的主體範圍,對此刑法第200條對單位可否構成金融詐騙罪的主體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貸款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不包括單位。

關於特殊主體的掌握包括兩方面:1.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般理解為當然包括自然人;至於單位主體必須依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理解為當然不包含單位主體。2.自然人犯罪主體中的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問題屬於總則關於責任能力、年齡的一般規定;特殊主體屬於分則各罪的特殊規定。着重掌握:(1)不包含自然人主體的情形。(2)包含單位主體的情形。(3)特殊主體。而這三種情形都需要用個案的方法掌握,即一個罪一個罪地記憶,非常麻煩,而且不值得。因此只能大致瞭解,然後結合推理。通常自然犯(倫理犯)不包含單位主體,如殺人、搶劫、盜竊等;反之,涉及經濟、環境等法定犯(行政犯)包含單位主體的可能性較大。特殊主體主要是記住常見罪的,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的特殊主體的犯罪。因為這涉及案件的偵查管轄歸屬於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此外,瀆職罪、賄賂罪絕大多數是特殊主體,只要記住這兩章的罪名中那幾個不是特殊主體就可以了。

。間接故意的認定。間接故意的要點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通常發生在追求一個犯罪結果(張某死亡)而放任另一個犯罪結果(其他人死亡)的場合。黃某對張某死亡結果是直接故意,對放火導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間接故意。本題是非常典型的教科書式的説明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例子。因為黃某本有放火殺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對行為直接結果(死亡)成立過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選項肯定不符合黃某對李某死亡的心態。

關於本題有3點值得一提:1.從錯誤論方面解釋。黃某本想放火燒死張某,因為對象錯誤,實際燒死了李某,屬於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黃某對李某死亡結果同樣承擔故意的罪責。2.從案件處理結論上講,就是故意殺人罪既遂。3.如果問:黃某構成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如何認定?要點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災並燒死了李某,應當認定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為放火罪的結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殺人罪。如果沒有引起重大火災,也就是説沒有實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屬於使用放火的方法殺人,僅成立故意殺人一罪。

。對象錯誤。甲本想殺害乙,卻造成了丙死亡的結果,乙僅僅受重傷。對這種情況,比較合理的認定是:甲本有一個殺人的故意並實行了殺人的行為造成了一個死亡結果,完整地實行了故意殺人罪的全部事實,構成既遂。儘管實際死亡的人和預定殺害的人不一致,但是這種不一致沒有超出故意殺人罪對象“有生命的人”的範圍,屬於具體對象的錯誤,不影響對實際發生的死亡結果承擔故意罪責。解決對象錯誤的要領是看預定加害對象與因錯誤而實際加害對象之間在法律性質上是否一致。如果是一致的,就可讓行為人對因錯誤而加害的對象承擔故意罪責。本題就是這種典型的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甲欲加害的乙與實際加害的丙都是“人”,都被涵蓋在故意殺人罪“人”的範圍,法律性質相同。

本題的另一個考點是想象競合犯的認定與處罰問題。甲一個殺人行為造成一死一重傷的結果,屬於一行為犯數罪的情況。對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擇一重罪處罰,自然以一個殺人罪定罪處罰即可。不必數罪併罰。

與本題這種法律性質相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相對應的,還有一種對象錯誤,即法律性質不同的對象之間的錯誤。比如,甲本想殺害乙,但因為認識或打擊錯誤,該殺人行為卻只造成了一頭牛死亡的結果。因為“人”與“牛”的法律性質不同,“人”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而“牛”是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對象。對此的認定是:行為人本有殺人的故意和行為,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構成殺人罪未遂。其要領是牛死的結果不能等同於人死的結果,不能認定為殺人既遂。

。盜竊犯罪形態(既遂未遂)的認定。要領是具體掌握各種情況下盜竊既遂尺度。像在商店櫃枱售貨、小件商品的情況下,一般以行為人將財物在手中拿穩或放入衣兜、提包中或夾在腋下等為既遂。不以走出店堂為必要。本案陳某將首飾“握在手中”伺機溜開之際被查獲,已經既遂。明確了這一點,其他問題就迎刃而解。犯罪既遂以後,就不存在成立中止的可能,只能是返還原物的性質。因此肯定D、選項,排除B、C、二選項。

。對屬地管轄的把握,首先注意把握“地”的含義。屬地管轄的“地”包括中國領域,即領土、領水、領空;中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也視為中國領域(第6條第2款)。其次,對於屬地管轄意義上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為地,也包括犯罪結果地(第6條第3款)。選項A,犯罪結果地在中國領域內;選項B犯罪行為地,同時也在中國領空內;選項C,犯罪行為地在中國航空器內;選項D,犯罪行為地在中國領域內。因此,選項ABCD都應選。

14.C、D。根據刑法第59條,沒收財產的範圍僅限於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選項A、B屬於非法財物,但並非沒收財產刑的對象,而應當根據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沒收或者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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