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精選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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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強在遊樂園陪女兒玩耍時不慎丟失了一塊手錶,遊樂園工作人員拾得後即交給公安部門。王強未能在期限內前去認領,公安部門即依有關規定將手錶交寄售商店出售。陳勇從寄售商店購得手錶後,將其送給了女友芳芳。芳芳在一次旅遊中該手錶被小偷偷去,小偷在路邊將這塊表以低價格賣給下夜班回家路過的工人劉傑。這塊表應歸:

2017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精選試題及答案

A. 王強所有

B. 陳勇所有

C. 芳芳所有

D. 劉傑所有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本題中,手錶的原所有人王強的所有權喪失,陳勇已取徘手錶的所有權。陳勇將其贈與芳芳,芳芳取得該表所有權。手錶被小偷偷走,出賣給劉傑,盜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因此,劉傑不能取得該手錶的所有權,做手錶仍歸芳芳所有。

2 甲與乙簽訂代理合同,雙方約定發生爭議由R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發生爭議後甲卻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L區法院起訴,答辯期內乙也未在答辯狀中表明雙方有仲裁協議,法庭調查結束後,乙向法院提交雙方的仲裁協議,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 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B. 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C. 法院應繼續審理

D. 法院應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C。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48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另據《仲裁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關於股份 公司的設立,下列哪項説法是錯誤的?

A. 股份公司採用募集設立則不能分期繳付出資

B.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最少應認 購35%的股份

C. 股份公司的發起人不能超過200人,且 半數以上的發起人應由中國人擔任

D. 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發起人應在募股 後30日內主恃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根據《公司法》第81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籌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實收”意味着不能分期出資,所以A項正確。根據第79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七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所以C項錯誤。第85條規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以8項正確。第90條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所以D壩正確。

4 甲公司生產啤酒,其申請註冊的“幸福泉”文字商標被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之後乙、丙、丁、戊公司也以不同形式使用該“幸福泉”標識。下列哪一種使用行為沒確侵犯甲公司的商標權?

A. 乙公司生產的白酒商標為“幸福”兩字並加上一個泉水的圖案

B. 丙飲料公司將“幸福泉”作為自己的企業名稱登記使用

C. 丁公司將“幸福泉”註冊為域名,用於網絡銷售

D. 戊公司在自己生產的服裝上使用“幸福泉”商標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根據該條,我國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一種“全方位”的保護。故本題只能選A項。

5 依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法國一家公司與中國某企業協議簽訂了合資經營企業合同,該外國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出資額,對其應當如何處理?

A. 該合營企業自動解散

B. 應當向中方支付遲延繳資的利息,或賠償因此給中方造成的損失

C. 雙方應當協商修改合同,另行約定繳納出資的期限

D. 企業登記機關應責令其在規定時間繳納出資,可對其處以罰款

參考答案:B 系統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合營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未繳清的,應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賠償損失。”因此,B項正確。

6 在原告章式投資有限公司和被告M省汽車集團的債務糾糾中,A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蔘加了訴訟。但是後來原告與被告之間通過和解由法庭製作了調解書,分別送達給三方當事人。A公司在調解過程中,中途退席,並且也拒絕簽收送來的調解書。則此案應如何處理?

A. A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本訴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因此無權拒絕簽收,調解書生效

B. A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雖然與案件也有直接利害關係,但不可以拒絕簽收,調解書生效,A公司市以通過提起再審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C. A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本案當事人之一,即使陶解書內容與A公司無關,也有權拒絕簽收,調解書不能生效

D. A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只有當調解書的內容是要求A公司承擔義務時,才有權拒絕簽收,調解書不能生效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依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97條的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AB項錯誤。和法律賦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上訴權一樣,其拒絕調解的權利也是建立在承擔義務的基礎上的,是一種有限的當事****利,調解書認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該承擔義務的,其才能拒絕簽收,調解書不能生效,因此C項錯誤,D項正確,當選。

7 興業棉紡有限責任公司因嚴重虧損,已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A. 縣工商銀行:興業不能歸還貸款100萬元,當時為該筆貸款以興業的廠房設定了抵押擔保,故其有權申請破產

B. 宏達公司:興業公司欠其10萬元貨款已經到期,宏達公司有權申請破產

C. 遠洋公司:是興業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有權主張申請興業公司破產和解

D. 利來合夥企業:興業公司不能支付利來原料款100萬元,同時利來欠興業貨款20萬元,其有權申請破產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企業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該法第7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本題ABD項主體均為興業公司債權人,故均有權申請破產。破產和解的申請人必須是已經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C項中遠洋公司為興業公司股東,其無權申請和解。故本題答案為C項。

8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原理,以下關於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説法正確的是:

A. 調解原則貫穿於訴訟全過程,可以適用於訴訟程序、非訟程序

B.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不受法院的干預

C. 對等原則是指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具有相對應的訴訟權利

D. 被告提交答辯狀的行為,體現了辯論原則

參考答案:D 系統解析:調解自願原則不能理解為只能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調解,並且調解原則僅僅適用於訴訟程序,非訟程序根據其性質,不適用調解原則,故A項錯誤。處分原則保障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的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處分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對於非法處分法院當然有干預的權力,故B項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由此可知對等原則是適用的主體是外國人,因此C項表述錯誤。辯論原則是保護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的原則,起訴與答辯是原告與被告最初的辯論,是辯論原則的體現。故D正確。

9 甲公司委託乙公司開發一種涼茶的技 術祕密成果,未約定成果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甲公司按約定支付了研究開發費用。乙公司按約定時間開發出該技術祕密威果後,在沒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將其轉讓給丙公司。對於此案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 該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只能屬於甲公司

B. 該技術祕密成果的轉讓權只能屬於乙 公司

C.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該技術祕密成果 的使用權和轉讓權

D. 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無效

參考答案:C 系統解析:《合同法》第341條規定: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可知A和B選項錯誤,而C選項正確。根據本條可知乙公司不應當在未交付之前,就轉讓給第三人。但又要考慮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依此主張該合同無效,只是乙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故D選項錯誤。

10 關於現行民事執行制度,下列説法不正確的是:

A. 因法律規定不得重複立案,因此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總是優於被執行人住所地法院立案

B. 對離婚一方要求探望孩子的執行申請,執行法院自收勁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變更執行法院

C.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中斷,叭中斷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D.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l5日內審查,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處分

參考答案:A 系統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執行解釋》)第2條規定,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採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可知A項錯誤,不得重複立案並不是以地域為劃分標準而是以立案時間先後為標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故B項正確。

根據《執行解釋》第28條的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C項正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15t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據《執行解釋》第16條的規定,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故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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