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試商法教材解析: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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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和特徵

2015司法考試商法教材解析: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的主要特徵有:

1.國有獨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它不是獨立於有限責任公司形態的一種新的公司形態。國有獨資公司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原則,如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分離的原則、有限責任原則等。

2.國有獨資公司股東的惟一性。國有獨資公司雖屬於有限責任公司,但它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國有獨資公司僅有一個股東。所以,國有獨資公司在性質上屬於一人公司。

3.國有獨資公司股東的法定性。即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能是國家,只能由國家單獨出資設立,具體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託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即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行股東權利。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1.國有獨資公司的權力機關。我國公司法第67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不設股東會並不意味着國有獨資公司沒有權力機關,其惟一股東就是公司的權力機關,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惟一股東的身份行使股東會的職權。主要有:(1)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2)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4)對公司資產的'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5)決定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與經理。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關。董事的人選來自兩個方面:其一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其二是公司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的任期每屆任期為3年。

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比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要多。公司法第68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47條、第67條規定行使職權。這表明,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法定職權,即本法第47條規定,行使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一部分是因授權而行使的職權,即本法第67條規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行使一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根據法律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下列事項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1)公司的合併或分立;(2)公司的解散;(3)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4)發行公司債券。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經理的職責。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3.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設監事會,作為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於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1/3。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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