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攻略-司考考試卷二《刑法》精選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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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攻略-司考考試卷二《刑法》精選考點

  《刑法》考點:無罪過事件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裏規定的即是無罪過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兩種情形。

任何罪過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認識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從而不具備構成罪過的條件。因此,不管客觀上造成了多麼嚴重的損害結果,但是行為人對此沒有罪過(故意、過失)的,仍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關於無罪過事件的規定表明:責任主義(而不是結果責任)在我國得到了貫徹。

1.不可抗力。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雖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結果,但由於主客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結果的發生。

2.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預見,是指根據當時各方面的情況,行為人不可能預見、不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後果。由此可見,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後者是有義務預見且能夠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而前者是完全不能預見。

  《刑法》考點:犯罪的動機

目的動機是推動人們進行某種活動的內心起因,犯罪動機即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犯罪動機是產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不僅確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結果的實現。由於犯罪動機的性質、強弱直接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大小,因而是決定社會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對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目的,是人們追求一定結果的一種主觀願望。犯罪目的則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的重要內容,它不僅表明行為人對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已有認識,而且反映了行為人對之積極追求的主觀願望。因此,犯罪目的對直接故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是構成要件要素之一,例如私運淫穢物品罪必須“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對犯罪的成立與否發生影響;在某些犯罪中,犯罪目的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標準之一,例如,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構成拐婦女、兒童罪,不具有這種目的的,只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是僅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還是存在於一切故意犯罪中,在理論上存在一定分歧。由於犯罪動機是推動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犯罪目的是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追求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因此在實施行為時,行為人對行為的非法性質是已有認識的。而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性質在危害結果發生前並不確定,危害結果的發生也不是行為人追求的結果,因此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當然,間接故意犯罪可能存在其他動機與目的,但不能把它作為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看待,兩者是有區別的。過失犯罪都是不意誤犯,所以沒有犯罪動機和目的存在。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雖然都是通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心理活動,但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從順序上看,犯罪動機產生在前,犯罪目的產生在後。

(2)從內容、性質、作用上看,犯罪動機表明行為人的犯罪起因,比較抽象,對犯罪行為起推動作用;犯罪目的`表明行為人所追求的危害結果,比較具體,對犯罪行為起指引方向的作用。

(3)同一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動機則可以各種各樣;不同性質的犯罪,犯罪目的各不相同,犯罪動機可能相同。

(4)犯罪目的既可以影響量刑,還可以影響定罪;犯罪動機主要影響量刑。因此,對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應當注意區分。

  《刑法》考點:正當防衞的防衞起因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衞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衞。因此,防衞起因是正當防衞構成的客觀條件之一。作為防衞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須具備兩個基本特徵:

1.社會危害性。這裏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某一行為直接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具有不法的性質。

2.侵害緊迫性。這裏所謂侵害緊迫性,一般來説是指那些帶有暴力性和破壞性的不法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緊迫性。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特徵,才能成為正當防衞的起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正當防衞起因的質的特徵。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存在正當防衞的現實基礎,因此不發生侵害緊迫性的問題。

侵害緊迫性是正當防衞起因的量的特徵,它排除了那些沒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成為防衞起因的可能性,從而使正當防衞的起因限於為實現正當防衞的目的所允許的範圍。總之,作為正當防衞起因的不法侵害,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法侵害,確切地説,是危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並且達到了一定的緊迫程度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衞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也就沒有正當防衞可言。只有在不法侵害是真實地發生的情況下,才存在正當防衞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發生這樣的情形,即一個人確實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實際上並不存在不法侵害,卻誤認為存在,因而對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衞,造成他人的無辜損害,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假想防衞。我們認為,假想防衞屬於刑法中的認識錯誤,具體地説,是行為人在事實上認識的錯誤,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實際性質發生錯誤認識而產生的行為性質的錯誤。因此,對於假想防衞應當按照對事實認識錯誤的一般原則解決其刑事責任問題,即:

(1)假想防衞不可能構成故意犯罪。(2)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應以過失犯罪論處。(3)在假想防衞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其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則是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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