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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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考點精選

  【考點一】法理學

一、法理學的含義

(一)法理學的概念和研究對象

法理學是關於法律現象的最一般的理論,是法學研究的基礎理論和方法論。

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所有法律現象中的一般特點、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客觀規律性。

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第二,有關法律運作機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第三,法與其他社會現象關係的基本問題。

(二)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

法理學與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關係是“論”與“史”的關係。

法理學同理論法學中其他學科的聯繫更為緊密。

二、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及意義

(一)法學和法理學研究的方法論原則

(二)法學和法理學研究的基本方法

1.階級分析方法。

2.價值分析方法。

3.實證分析方法。

(1)社會調查的方法。(2)歷史考察的方法。(3)比較的方法。(4)邏輯分析方法。(5)語義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學研究方法之外,由於法理學本身的特點,要學好法理學,在研究方法上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善於從具體事例出發進行法理學思考,提煉或檢驗法理學理論。

第二,聯繫其他學科的知識來理解和掌握法理學的理論。

第三,要了解法理學的發展史,從法理學的發展史來理解和掌握理論。

第四,要了解現代西方法理學,從中西方法理學的聯繫和比較來學習法理學。

第五,要了解當代中國法理學的研究現狀,積極參與法理學的討論。

(三)研究法理學的意義

1.學習法理學是學習法學其他學科的需要。

2.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思維方式的需要。

3.學習法理學是培養法律理論素質的需要。

4.學習法理學是培養實際工作能力的需要。

  【考點二】法學

一、法學的含義

法學是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各種研究活動和認識成果的總稱。

法學體系,就是由法學內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繫的分支學科構成的學科或知識系統。

二、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法學的產生是有條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現象的材料的一定積累;其次,要有專門從事研究法律現象的法學家階層。

三、馬克思主義法學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法律現象的學科的總稱,它的產生是法學史上劃時代的根本變革。

馬克思主義法學與剝削階級法學的主要區別大致如下:

1.指導思想不同。

2.階級基礎不同。

3.法學的階級性與科學性的關係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論觀點上有原則不同。

  【考點三】法律與政策

(一)中國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和區別

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作為社會調整的兩種基本形式,它們之間有着內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顯的區別,它們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國走向法治化的進程中,必須協調好這二者的關係,使其各自在適當的領域內發揮最大的作用。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現在:它們都產生並服務於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都體現着廣大勞動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們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它們所追求的社會目的從根本上説也是一致的。

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屬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現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實施的途徑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穩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相互作用

執政黨政策與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調整方式上的不同特點決定了二者的相互關係。

第一,執政黨政策是社會主義法的核心內容。

第二,社會主義法是貫徹執政黨政策,完善和加強黨的領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第三,執政黨政策充分發揮作用,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法的實現。

第四,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與執政黨政策的關係,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對立起來,也不把二者簡單等同。正確認識這二者的關係,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間的互補性。它們實際上是在功能上互補的兩種社會調整方式。

  【考點四】設證推理

1.設證法的含義

設證法並不屬於傳統邏輯的範疇,而是由美國人Ch.S.皮爾士所創立的一種獨特的邏輯方法。該方法系從一個已知的一般規律加上各種已知的特殊中,推斷出未知的特殊。皮爾士在研究邏輯推理時發現,我們時常都會面對某種很奇怪的情況,只有假設它是某個普遍規則的實例,這種情況才能得到説明,於是我們便會自覺地採納這個假定。這種思維過程就是設證法,

2.設證法舉例

(1)白豆案例:

由已知:1.所有從這個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結論:這些菜豆是從這個口袋裏拿出的。

(2)魚化石案例:

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魚類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塊內陸發現了海洋魚類化石;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片大陸曾經是海洋。

(3)皮爾士的親身經歷。

有一次皮爾士去土耳其,在從碼頭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個男人騎在馬上,4個馬伕為他撐着遮陽篷。他想到只有當地省長才有如此排場,於是推論那個騎馬的男人就是省長。這是設證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具體運用。法律敎育 網

3.設證法的可靠性

設證法作為一種邏輯方法具有太強的假設性,而其結論甚至比歸納和類推所得出的結論還要不可靠得多。這是因為歸納法是由諸多相似的個性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共性,而類推則是由較多個性特徵的相似性推導出另一些較少的未知特徵的相似性。兩者都是有較多的已知證據推導出較少的未知結論,而設證則是僅僅從個別特徵的相似性就推導出另一個未知的特徵的.相似性。其結論必然是極不可靠的。相比較而言,設證作為一種邏輯方法似乎已經違背了傳統邏輯對於確定性的執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説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產生具有説服力的結論。

4.設證法在法學中運用

設證法在一般法律活動中主要運用於刑事偵查。而具體到法律推理中設證法則主要運用於從已知特殊由規則推論到未知特殊,從案件(結論)經由規則推論到案件。它帶有從結論發現法律的味道。

設證法是一種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邏輯,其本身不能像歸納與演繹一樣總結出固定的邏輯推論形式,且設證法的運用受到非邏輯因素的影響太深(個人知識水平、主觀偏向、經驗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預都會對設證法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設證法的有效性是很難保證的,但它對於法律發現的意義又格外重大。因此為設證法創設若干保證其有效性的基本準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考點五】類比推理

1.類比推理的含義

類比推理是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是根據兩個或兩類事物在某些屬性上市相似的,從而推導出它們在另一個或另一個屬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為: A(類)事物具有a、b、c、d等屬性

B(類)事物具有a、b、c等屬性

因此,B(類)事務也具有d屬性。

2類比推理的原理:類似案件類似判決。

3.類比推理適用的基本形式是:一個規則適用於甲案件;如果乙案件在實質上與甲案件類似,那麼適用於甲案件的規則也可以適用於乙案件。遵循先例的推理形式主要以類比推理為主。

4.類比推理的步驟:

首先,識別一個權威性的基點或判例。

這個基點通常是:

①制定法文字的通常含義;

②適用同一制定法規則的司法判例;

③無爭議的假設案件;

④由同一制定法中其他一些規則所支配的案件或情況;

⑤與制定法相聯繫的歷史實踐或情況;

⑥與法律制定同時期的經濟和社會實踐;

⑦立法史。

其次,在判例和一個問題案件間識別事實上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再次,判斷是事實上的相同點還是不同點更為重要,如果屬於後一種情況,就要區別對待。同樣需要通過價值判斷來決定此處的重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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