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公告「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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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54號),現就做好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上海考區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2015年上海市國家司法考試公告「司法部」

  一、報名方式、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網上報名方式。報名時間為6月16日0時至7月5日24時。報名人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網上報名要求、流程及步驟進行網上報名,並真實、準確、完整填報報名信息,上傳電子證件照,交納考試費,打印報名憑證和准考證。逾期不予補報。

(二)對於符合報名條件,因不具備網絡通訊條件或無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自行完成網上報名或打印准考證的報名人員,可由本人在6月20日至6月30日期間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書、符合要求的電子證件照片、考試費等報名必須的相關資料,到上海市司法局辦理網上報名(地址:漕寶路38號華夏賓館1621室)。

(三)報名人員應當仔細閲讀報名網站對上傳照片的具體要求,並按照要求上傳本人近3個月內的正面、免冠、彩色(紅、藍、白底色均可)證件照片。《電子照片製作指南》可在報名網站自行下載。上傳照片類型為jpg格式,參考尺寸為413像素(寬)×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100KB。上傳的證件照片必須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短信通知),才能進行網上交費,並將作為報名表、報名憑證、准考證、考生信息確認表、考試成績通知單、成績合格人員資格申請審核授予表、資格證書唯一認可使用照片。

(四)報名時,申請享受放寬政策人員,須具有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户籍。網上報名時,應按照規定要求拍攝並上傳户口薄首頁及本人頁電子照片,並經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網上交費。

(五)報名人員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可供網上支付的銀聯卡,選擇支付銀行和指定賬户網上交納考試費,截止時間為7月10日。網上交費成功後才可打印報名憑證,報名人員交納考試費後不得自行更改報名地點,因報名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或個人原因致使報名無效的,網上交納的考試費不予退還。依據滬價費〔2004〕040號、滬財預聯〔2004〕24號文件規定,上海考區報名人員應當交納考試費220元。

報名人員交納考試費後,凡需要定額收據發票的可於7月27日至7月31日持打印的報名憑證和居民身份證,到上海市司法局領取。

(六)網上報名成功後,報名人員可於9月4日至9月18日登錄司法部網站自行下載打印考試准考證(彩色、黑白打印均可)。為防止團伙作弊行為,報名人員考點考場安排由網絡系統自動生成編排。

(七)報名人員選擇使用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朝鮮文五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應當到司法部指定報名地點報名。

(八)為淨化考試環境,防止作弊,考試期間,嚴禁考生將手機通訊設備、智能穿戴設備、帶有液晶屏幕的電子設備等帶入考場。

  二、報名條件

(一)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對於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應當具有的法律專業知識的程度暫不作要求);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必須由所在學校出具在讀學籍格式證明(在司法部報名網站下載)和本人學生證。

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本科學生且2016年應屆畢業。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學歷證書編號統一填寫認證書編號。

現役軍人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關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有關通知規定和要求辦理。凡符合規定報名條件的現役軍人,應當在軍隊司法行政部門報名。

鑑於《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未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限定,對報名人員身體健康狀況暫不作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三)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三、學歷條件

(一)對於報名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名學歷條件的認定,除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外,要以報名時是否具有相應的畢業證書為準。報名人員報名時不具有畢業證書的,原則上不予報名。

2015年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有效畢業證書為:

1.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頒發的畢業證書;

2.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畢業證書;

3.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納入國家招生計劃並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錄取,在黨校、軍事院校中就讀的學生取得的畢業證書;

4.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實施網絡教育試點的普通高等學校頒發的遠程(網絡)教育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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