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司法廳」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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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154號)和《司法部關於做好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5〕48號)要求,現將貴州省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貴州省司法廳」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公告

  一、報名

(一)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5.已經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或者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三)學歷證書

1.對於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和學歷文憑的認可、管理和解釋,以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為準。對報名人員的.學歷證書是否屬於國民教育序列或者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以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查詢為準。在進行查詢後仍不能判別的,需由報名人員提供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加以確認。報名人員畢業證書遺失的,須按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補辦“畢業證明書”。

2.凡在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網址:)無法查詢,又不能提供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的,視為不符合報名條件,已經報名的報名無效,考試成績無效。

3.報名人員畢業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件不符的,須由畢業院校和本人户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4.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四)有關政策

1.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政策的適用以報名人員現户籍所在地為準。貴州省全部縣級行政區域單位都屬於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凡報名人員户籍為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報名。

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範圍:法律、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師、監所管理(包括舊專業勞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祕、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書記官、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司法鑑定技術、安全防範技術、司法信息技術、司法信息安全、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監獄管理(包括舊專業勞動改造學)、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會計、涉毒人員矯治、法律服務管理、社區矯正、應用法制心理技術、職務犯罪預防與控制、安全技術與文祕和監獄信息技術與應用等37個專業。

2.凡普通高等學校2016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是指:經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本科批次錄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獨立學院的在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含因畢業院校出具延長學籍決定的在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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