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法考點總結: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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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那麼民法考點——物權變動有什麼考試要點呢?下面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2016年民法考點總結:物權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分類

(一)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標的物上原有負擔消滅

2.繼受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只能設定他物權,所有權不能通過創設取得

(二)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特點

(1)法律行為必須有效: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仍不能發生物權變動。

(2)原則上必須公示:完成登記或者交付

2.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繼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為生效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二、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未交付、未登記的,不影響法律行為的生效

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不可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三、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一)原則: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登記=物權變動

1.適用範圍:不動產抵押權設立、基於設立公司協議的不動產出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不動產的物權拋棄、不動產贈與和買賣

2.物權變動的時間點是登記到不動產登記簿之日

(二)例外:不需要登記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與轉讓

(1)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無須登記。而且已經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未登記,也可對抗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

(2)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無須辦理移轉登記,自轉讓合同生效時,受讓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若未辦理移轉登記,受讓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的設立與轉讓

(1)設立地役權的合同生效,地役權設立,無須登記。但未經登記的地役權不能對抗取得供役地不動產權利的善意受讓人

(2)地役權人轉讓地役權的,自讓與合同生效,無須登記,受讓人取得地役權。但受讓人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取得供役地不動產權利的善意受讓人

  四、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

(一)原則: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佔有)= 物權變動

1.適用範圍:動產質權設立、部分權利質權設立、基於設立公司協議的動產出資、動產的物權拋棄、動產贈與和買賣

2.注意

(1)買賣(贈與)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自交付時所有權移轉,未交付的(即使已經辦理了過户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

(2)用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這四種有價證券設立權利質權的,自出質人將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時,質權設立,但是若權利憑證未背書“質押”字樣,已經設立的權利質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例外

1.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2.合同生效即發生物權變動,不要求交付或者登記,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動產抵押

(2)動產浮動抵押

(三)交付

1.構成:轉移佔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2.現實交付:受讓人取得直接佔有

經由佔有輔助人交付、為經由被指令人為交付、作經由佔有媒介關係而為交付。

(1)動產買賣,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2)動產買賣,需要運輸,約定地點:目的地交貨;指定地點貨交承運人

(3)動產買賣,需要運輸,沒有約定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

PS:需要運輸——約定代辦託運,運輸者不隸屬於任何一方

3.簡易交付

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已經直接佔有該動產,在讓與人與受讓人就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達成合意時,即視為已經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

(1)指讓與人的動產被他人直接佔有期間,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移轉動產所有權或設立動產質權,且合意對受讓人移轉讓與人對動產直接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

(2)在動產買賣、動產贈與、動產質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時發生物權變動,但是物權變動的通知到達直接佔有人之前,已經發生的物權變動對直接佔有人不生效

5.佔有改定

(1)指動產所有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通過達成兩個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合意;讓與人和受讓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賃、委託、承攬等債權合同的合意,依照該債權合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以代現實交付

(2)設立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若採用佔有改定方式交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質權未設立

(3)讓與人實施無權處分,且以佔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讓人不能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動產質權

(四)動產多重買賣中的所有權轉變規則

1.一般動產:交付;支付價款;成立在先

2.特殊動產:交付;登記;成立在先

  五、不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需要登記、交付,物權就發生變動

(一)情形

1.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

生效法律文書僅限於形成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和確認判決(主要是行使形成訴權而形成的判決)

2.繼承、遺贈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二)登記的效力

1.未經登記不得處分,處分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是處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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