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精選考點:信用證

來源:文萃谷 1.09W

導語: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以區別於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後者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考試內容吧。

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精選考點:信用證

  信用證

  1、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1)買賣雙方是貨物買賣關係。

(2)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是單據買賣關係

(3)開證行對通知行是委託關係。

(4)通知行對賣方沒有直接法律關係。

(5)議付行是買入賣方的'單據,買入其匯票並議付貨款的銀行

(6)議付行付款後再由開證行對其付款,開證行付完款最後再找買方贖單。

(7)保兑行的作用在於承擔第一付款責任。

  2、信用證的種類

(1)可撤銷的信用證和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2)保兑的信用證和不保兑的信用證

(3)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4)可轉讓的信用證、不可轉讓的信用證和可分割的信用證

(5)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3、銀行的免責

(1)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對單據上所載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

對真實性不負責是指銀行只負責單據表面的審查,不調查其真實來源。

(2)銀行對由於任何消息、信函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或遺失而引起的後果,或任何電訊在傳遞過程中發生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

銀行自己的電腦系統出現故障和問題,傳統上銀行也是概不負責的;近年由於消費者權益張揚,也作出了銀行要負責的判決。

(3)銀行對由於天災、暴動、騷亂、叛亂、戰爭或本身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罷工或停工而中斷營業所引起的後果,概不負責。

(4)銀行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或影響,不負責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及買賣當事人的資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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