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預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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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卷四預測題

  一、(本題23分)

案情:張某欲尋找一處瑜伽授課的場所,遂與甲公司於2010年4月12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根據該合同,甲公司將其沿街二層樓房出租給張某,租賃期限為l0年,自甲公司交付樓房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每年租金為10萬元,張某於甲公司交付樓房的次日付清第一年的房租,以後每一年的同一日付清該年度房租,若遇節假日則付款日期為節假日後的第一日。2010年5月12日甲公司交付樓房給張某,5月13日張某付清第一年度的租金。2011年6月5日,甲公司通知張某稱:因資金緊張欲出賣樓房,如果張某有購買意向,則在2011年7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50萬元,並可以扣除張某交付的2011年度的租金10萬元。張某對甲公司的通知提出異議,要求該公司履行合同。2011年7月8日,甲公司以250萬元的價款將樓房賣給乙公司,根據雙方的約定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250萬元。在乙公司辦理房屋過户登記的時候,發現已登記有兩個抵押權:其一,2009年6月6日,甲公司將該樓房抵押給丙公司,為丁公司所欠丙公司貨款200萬元提供擔保;其二,2010年12月6日就自己欠戊公司的貨款l50萬元又設定了抵押。經評估,該樓房的實際價值300萬元。

問題:

1.張某與甲公司之間關於租賃期限的約定是否有效?應如何處理?

2.就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張某可以提出何種主張?

3.如果甲公司2011年6月5日通知張某3個月後要出賣該樓房,但張某表示無論如何都不購買。3個月後甲公司將樓房賣與李某。交付後,李某要求張某搬出樓房。針對該情形,張某可以提出何種主張?

4.如果丙公司因為丁公司不履行還款義務,於2010年7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權,經法院將該樓房拍賣,己公司買得。該事實對張某的租賃權是否有影響?

5.如果戊公司因為甲公司不履行義務,於2011年2月6日依法行使抵押權,經法院將該樓房拍賣,庚公司買得。該事實對張某的租賃權是否有影響?

  二、(本題l5分)

案情:隋某為某市電器商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2006年4月,隋某以本市百貨公司名義從國外進口一批家電產品,共計價值80多萬元。之後,隋某將該批家電產品銷售給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電器商場董事會得知此事後,認為隋某身為本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義務,不得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隋某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於是,決議責成隋某取消該合同,而將該批家電產品由電器商場買下。五金交化公司認為,該批家電產品的買賣,是在本公司與百貨公司之間進行的,與電器商場無關。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內容不違法,所以是有效的。至於隋某作為電器商場董事而經營與電器商場相同業務,屬於電器商場的內部事務,與百貨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無關。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隋某曾於2006年1月違反章程擅自決定以電器商場一幢樓房為電器商場第四大股東本市建築工程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於2006年3月將自己的一輛小轎車賣給電器商場,事後公司的股東才知曉情況。

問題:

1.隋某買賣家電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麼?

2.電器商場的主張有依據嗎?為什麼?

3.對隋某買賣家電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4.對隋某為建築工程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可能作出哪些處理?

5.隋某賣小轎車給電器商場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麼?還可以對隋某追究何種法律責任?

  三、(本題20分)

案情:甲某因為丁某欠其20萬元賭債久拖不還,便糾集乙、丙將丁某騙至自己開辦的水泥場內關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飯時,甲某對被捆綁的丁某進行毆打,致使丁某昏死過去。甲某以為丁某已經死亡,將丁某藏匿於水溝中,致其溺死。乙、丙二人回來後得知丁某死亡,十分害怕。甲某等人為了掩蓋罪行、轉移視線,向丁某的妻子發出一封勒索信,稱丁某被綁架,索要30萬元人民幣放人,然後分頭逃匿。甲某在逃避追捕中,登上一輛長途公共汽車,拔出刀子架在司機的脖子上脅迫司機改變行駛路線,朝山裏行駛。由於路況不好,加之司機十分緊張,一路上險象環生,幾度幾乎翻車。乘客紛紛要求下車,甲某聲稱,要想下車,必須交出身上的錢物,眾乘客只好交出財物才得以下車,司機也趁機逃走。甲某乾脆自己開車。甲某隻開過農用三輪車,並不熟悉汽車駕駛,也沒有汽車駕駛執照。因此路過一個小鎮時,撞倒了一個行人(致其輕傷)。鎮上的行人紛紛叫喊,要其停車,也有人上前阻攔,但甲某因恐懼根本不敢停車,將攔截汽車的三人撞倒後(其中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繼續逃逸。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輛出租車,乘司機下車在路邊小便之際,乙某突然將車開走。該車司機急追,但未能追上。乙某開車時不小心撞到路邊的行人,乙某下車察看發現被撞行人受傷未死,問丙某如何處理。丙某説事到如今,管不了那麼多了,叫乙某趕快開車離開。乙某於是將行人拖到前方不遠的垃圾站,駕車離開後4個小時,該被撞行人被發現,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行為的性質。

  四、(本題22分)

案情:黃某(女,25歲)是中外合資公司總經理祕書,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精通英語,業務能力強,而且相貌氣質俱佳。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需要常與總經理一同出差,引起總經理妻子夏某的嫉恨。夏某多次在電話中辱罵黃某,甚至到公司對黃某進行謾罵。一日,夏某故意來到黃某回家必經之路的超市門口,待黃某外出返家時,夏某便上前當眾大罵黃某。黃某開始一直沉默不言,後來夏某抓住黃某的衣服進行廝打,並將其衣服扯破,致黃某當眾受到巨大屈辱。黃某實在不堪忍受,便猛地將夏某推倒在地,剛好夏某頭部撞在了一塊石頭上。後經治療,花去醫療費2萬餘元。黃某的精神也受到了刺激,卧牀休息半個月後才逐漸恢復正常。夏某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清楚,有區法醫活體檢驗鑑定中心對夏某的傷情作出的結論為輕傷的法醫鑑定書證明,決定開庭審判。經過兩次合法傳喚,自訴人夏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決宣告終止審理。一週過後,夏某不願再起訴,但夏某的父親再次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再次決定開庭審判。審判過程中,被告人黃某以侮辱罪對自訴人夏某提出反訴,法院以刑事案件不得反訴為由拒絕受理。黃某一氣之下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法院經缺席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決被告人黃某管制6個月,賠償經濟損失7000元。黃某得到消息,在法定期限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過程中,上訴人黃某提起反訴,二審法院受理後,經書面審理後,依法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上訴人黃某管制4個月,賠償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夏某犯侮辱罪,判處管制2個月。由人民法院執行。問題:本案訴訟程序有何不當之處?並簡要説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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