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知名的旅遊糾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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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糾紛是現代很多人遇到的糾紛之一,當遇到旅遊糾紛的時候我們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最近知名的旅遊糾紛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最近知名的旅遊糾紛案例分析

  知名的旅遊糾紛案例

2011年10月24日,朱華娣參加了由戚學範組織的團隊旅遊,並由戚學範與浙江寶中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約定:旅遊時間為2011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旅遊費用每人1150元。該旅遊團按約於10月26日出發,出發當日,即因車輛行駛過程中急剎車,導致朱華娣受傷。朱華娣被送往山東省日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診斷為閉合性胸外傷,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側氣胸;胸部X線顯示左側第3-5肋骨骨折。朱華娣住院5天后經醫院同意回寧波到鄞州二院繼續住院治療,出院記錄記載:入院時經診斷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傷,左側氣胸引流術後。又住院治療9天后出院。同年12月22日,朱華娣的傷情經寧波天童司法鑑定所鑑定並出具甬童司鑑[2011]臨鑑字2224號司法鑑定意見書:因交通事故致左側5根肋骨骨折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建議傷後的誤工損失日為120日,傷後的護理期限為30日,傷後的營養期限為30日。朱華娣為此支付鑑定費1600元。

朱華娣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浙江寶中旅行社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9萬餘元。

在分清是非、明晰責任的基礎上,本案經法院調解,由浙江寶中旅行社分期賠償朱華娣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0萬元,該案得以妥善解決。

[評析]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一直是近現代民法學説與判例長期爭論不休的重要課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存在着合同法與侵權法的交錯,同時,基於現代立法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在合同糾紛領域又往往存在着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交錯。對於旅遊者的損失,可能由於旅遊經營者的違約行為所造成,也可能由於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輔助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導致,故旅遊經營者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此時,當事人對於其賠償請求權具有選擇的權利,既可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侵權責任。涉案旅遊合同糾紛中的旅遊者兼具消費者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按照我國的立法指導思想,原則上並不排除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因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致旅遊者受傷,從而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構成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的競合,當事人可選擇其一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請求權確定案由,並確定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在訴訟中的地位。原告選擇以旅遊合同糾紛起訴被告,並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作為不同的訴訟責任類型,在構成要件、舉證責任、賠償範圍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通常情況下,提起違約之訴的不能再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旅遊合同這種以精神愉悦為目的的合同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理論界與實務界均所持爭議較大。基於我國奉行嚴格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定主義,在我國現行立法中找不到支持合同之訴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之考慮,旅遊合同糾紛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對於嚴重違約,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個案,法官可以酌情判處違約金,或者當事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應主動行使釋明權,使當事人自主選擇是否變更訴請。具體到本案,原告朱華娣原先在訴請中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因其以旅遊合同糾紛起訴,經一審法院釋明,原告撤回了該項訴請。需要注意的是,對對方當事人在旅遊合同中約定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條款效力如何認定?筆者認為,根據私法意思自治精神,當事人在合同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明確約定的,因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可將其視為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約定,理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

  旅遊糾紛處理方法

1、在旅遊中發生糾紛後,旅遊者可先與組團旅行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繫,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覆後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當注意收集證據,再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當旅遊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採取五種維權方式:一是與旅行社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旅行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四是提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糾紛發生後維權方法

1、提供發生侵害的事實。要客觀、真實、全面的表述事情發生的經過,受到侵害的程度及後果。

2、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包括: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如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等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遊中權益受到侵害的證據,如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符的證據、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及相關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3、提出賠償的要求及主張。旅遊者在提出賠償要求時,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要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和承擔的比例,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為主要依據。

另外,對於涉及遊客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等糾紛時,建議採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旅遊投訴時效為60天,按照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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