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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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1

一、工作目標

以改善長江和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力爭20xx年底前、確保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同時,根據實際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逐步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不斷規範入江入海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原則

(一)屬地負責、分工協作。按照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責任主體是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標本兼治、穩紮穩打。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緊緊圍繞“改善水生態、優化水環境、確保水安全”,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做好整治工作。避免簡單粗暴、急於求成,對於涉及羣眾日常生活的短期難以整治的排口,採取審慎包容措施妥善處理,避免一堵了之、一關了之等“一刀切”行為。

(三)綜合施策、系統治理。將排污口整治與各地生態環境規劃項目建設、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黑臭水體治理、港口碼頭整治等工作結合起來,有效推動排污口整治。

(四)嚴格標準、務求實效。工業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港口碼頭、規模化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標準更新後應執行新標準);城鎮雨洪排口和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應符合排入河流的水環境功能區標準,排入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應符合地表水Ⅴ類標準;其他類排污口排放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同時,也要把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羣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工作要求

(一)工業排污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工業企業直排污口,由相關部門指導接入區域污水管網。

(3)企事業單位逃避監管私自設置的入江(河)入海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環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2.整治類

(1)未經批准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按規範化要求進行整改,完善排污許可、排污口設置等手續,經驗收合格後,納入日常管理。無法完善手續的,納入取締類。

(2)工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不能達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3)工業排污口責任主體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排污口准予設置批覆、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和排污許可證等要求科學合理設置排污口。多個排污單位確需共用一個排污口的,應分清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涉及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的,須在車間處理設施單獨設置排放口。

(4)工業企業未實現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徹底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規範要求責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後,可採取自處理中水回用、清運至污水處理單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等方式進行處置。重點排污企業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時,應安裝自動(手動)切換裝置。

3.規範類

所有工業排污口都應做到“一牌一碼”,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設置載有排污口信息二維碼的標誌牌;企業生產廢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應根據排污許可要求安裝自動監測和視頻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1.取締類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畜禽養殖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和種植業排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排污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責令拆除。

2.整治類

(1)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xx)中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整改,限期達標。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農業農村部門引導養殖場户建設糞污貯存設施,實行糞污規範處理、就近還田利用,有條件的地區在田間配套建設糞污儲存、處理、輸送管網等設施,支持在養殖較為集中區域建設適度規模的集中處理中心,深入推進畜禽糞污還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環境;畜禽糞便、污水未經處理或者處理不達標向水體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整改。

(2)農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執行《江蘇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排放標準》(DB32/3462-20xx),存在超標排放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整改,限期不能達標的依法查處。農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屬地政府因地制宜進行整治,不斷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覆蓋率。

(3)水產養殖排污口排放應符合《池塘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 4043-20xx)中的相關排放要求,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由農業農村部門指導督促養殖主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達標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進行查處;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養殖主體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和密度,推廣應用生態健康養殖和尾水處理技術,實現尾水達標排放或循環利用。

(4)種植業排口由農業農村部門明確整治目標、責任目標、污染治理措施、實施時間、資金投入等內容,最大限度降低對受納水體的污染。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明確化肥農藥的控減目標和措施,指導農業生產主體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減少農田灌溉退水對周邊水體水質的影響。

3.規範類

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污口、大型灌區退水口應做到“一牌一碼”,設置標誌牌,製作能識別排污口信息的二維碼,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鼓勵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口落實《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物聯網管理技術規範》(DB32/T4024-20xx)要求,加強污染物排放在線數據監控管理。其他類型排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各地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誌牌。

(三)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締類

(1)未經審批或備案私自設置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環境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整治類

(1)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2)因管網建設滯後或因不具備接管條件導致收集範圍內的生活污水無法進管的,屬地政府應編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網或者新增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實施計劃,明確建設主體、完成時間。

(3)排水管道存在破損、錯接、混接、漏接、錯位、溢漏、淤堵等情況的,應按照設施權屬和運行維護職責分工,組織力量有計劃地開展改造和修復,確保管道正常運行。

3.規範類

所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均應做到“一牌一碼”,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設置載有排污口信息二維碼的標誌牌;根據實際情況和監測需求安裝自動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系統,並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四)港口碼頭排污口

1.取締類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港口碼頭排污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

2.整治類

(1)長江干流設置的'港口碼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指導整改,所有港口碼頭廢水輸送至陸地進行處理後達標排放。

(2)內河和沿海港口碼頭排污口存在超標排放的,應查找超標原因,由交通運輸部門指導整改,限期達標。

(3)所有港口碼頭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設施按照《市交通局關於印發南通市內河港口碼頭環保設施規範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環〔20xx〕5號)的要求進行規範整治。

3.規範類

所有港口碼頭生產廢水排污口應做到“一牌一碼”,按照國家和省要求設置載有排污口信息二維碼的標誌牌;其他類型排口應根據其排水狀況及對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各地自行確定是否設置標誌牌。港口配備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設施,確保正常運行。加強外排水質日常監控,根據實際情況建設長江干流港口碼頭視頻監控系統,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五)城鎮雨洪排口

1.取締類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徑流排口,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強制拆除。

2.整治類

(1)非降雨期間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證防洪泄澇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屬地政府和產權單位應開展溯源調查並整改混接錯接管網,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網傾倒污染物的行為。雨污管網錯混接點已規範接駁並有相關單位蓋章確認的竣工驗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間無污水流出的,方可納入日常管理。

(2)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降雨期間存在雨水徑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應採取建設初期雨水調節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網、清掏管道沉積物等維護措施,控制雨水徑流污染。

(3)達不到相應排放標準,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應編制消減城市雨水徑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條件的地區實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此條件的地區,在保證防洪排澇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採取源頭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乾管截流倍數、擴大污水處理廠規模、建設調蓄設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規範類

對不合理設置或長期無水、已實際喪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門應指導各地進行清理歸併。

雨洪排口根據實際需要製作設置標誌牌。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產權單位應制定雨洪徑流排口日常監測計劃,並按計劃進行監測,開展數據綜合分析,確保受納水體水質改善。

(六)溝渠、河港(湧)、排乾等

1.取締類

無。

2.整治類

(1)直接匯入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水質應達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達不到飲用水水源地取水標準的,應鑑別超標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確責任主體,限期整治達標。

(2)達不到相應水環境功能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屬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河道整治,水利部門督導整改,確保水質得到改善。

(3)無水環境功能區,但現有水質已經屬於劣Ⅴ類的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應制定整治方案,識別超標原因、明確責任主體和整治期限,屬地政府部門持續推進整治,確保水質可達到Ⅴ類水體要求。

3.規範類

水利部門根據實際需要製作設置溝渠、河港(湧)、排乾等排口標誌牌,聯合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裝水質自動監測站和視頻監控系統,加強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現場溯源情況和排污口用途,指導主管職能部門和屬地鎮(街道)開展整改,確保排污口排放達標,規範管理。

四、工作職責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承擔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灣(灘)長制”的管理優勢,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目標、工作內容、任務分工以及人財物保障等。

(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推進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指導各地推進工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和園林局指導各地推進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各地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五)市交通運輸局指導各地推進港口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六)市水利局指導各地推進溝渠、河港(湧)、排乾等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七)市農業農村局指導各地推進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種植業排口等農業類排口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方案,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並加強日常監管。

(八)河長辦、灣(灘)長辦要充分發揮“河長制”“灣(灘)長制”的管理優勢,指導各地制定整治方案,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排污口整治責任、加強日常監管。

五、工作安排

(一)啟動階段(20xx年9月底前)。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面統籌整治工作,市各相關部門負責推進各專項排污口整治工作,制定具體管理措施文件,明確排污口整治標準和要求;各縣(市、區)根據整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一口一策”分類整治實施方案,組織專家論證後印發,並填寫《20xx年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目標任務分解表(一口一策)》(見附件1),加蓋公章後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分別抄送市河長辦、市灣(灘)長辦。

(二)實施階段(20xx年10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相關縣(市、區)按照“一口一策”方案和工作計劃,實施各類排污口整治,在生態環境空間信息服務平台、江蘇省灣(灘)綜合管理系統整改(治)模塊分別填寫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進度,每月25日前填寫《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情況進展明細表》(見附件2)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市河長辦(入江排口)、市灣(灘)長辦(入海排口)。按照“有水必測”“應測盡測”的要求,持續開展各類排污口的待機補充監測工作,切實提高排污口採樣監測比例,並及時填報和上傳監測數據,為整治提供依據。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分類、命名、編碼和標誌牌樹立工作,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進度均達50%以上,力爭20xx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前期已整治完成的入海排污口應對照本方案要求開展“回頭看”,未整治到位的按照工作要求重新開展。

(三)總結階段。各地建立整治銷號制度,整治一個,銷號一個,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落到實處。每年底開展階段性工作總結,階段性工作總結包括當年工作情況、1—2個整治示範工程情況和下一年具體整治計劃,加蓋公章後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同時分別抄送市河長辦、市灣(灘)長辦。市級部門將適時開展銷號核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相關副祕書長、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有關部門、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統籌推進全市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具體負責指導、協調、督查整治工作。

(二)強化組織協調。各相關地區、部門要嚴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構建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住建、市政園林、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整合各部門掌握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相關數據和信息,並在人員、資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門協調聯動的強大合力,保證專項行動有序、有力、有效開展。各相關地區、各相關市級部門明確1名聯絡員,負責工作對接、報送信息等。

(三)嚴格責任落實。各地各部門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積極開展整治工作,加強協調,形成合力,切實推進排污口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到位。市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定期組織開展現場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工作落實。對履職不力、進展遲緩、弄虛作假等問題突出的,採取通報批評、公開約談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紀依法進行問責。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2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堅持立行立改與長效整治相結合、重點突破與全面推進相銜接,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切實解決污水直排、偷排漏排、混接混排、肆意排污等突出問題,加快補齊監管短板、堵塞排污漏洞,落實入海排污口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全面改善入海排污口排放狀況,推動近岸海域生態環境質量穩定向好。

(二)整治範圍。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梳理出來的莊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清單(詳見附件1)中列出的納入各類及各年度整治計劃的入海排污口。

(三)整治原則。整治工作要堅持立行立改和長期整治相結合,按照“取締一批、合併一批、規範一批”的要求,對能夠立即解決的問題,立行立改,不等不靠,迅速採取措施予以整治;對涉及管網建設、河港治理、生態修復等需要整治時間的入海排污口,要實事求是,尊重客觀規律,明確階段性整治目標,由易入難,分步實施,堅決杜絕整改“一刀切”,避免一關了之,持之以恆整治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對於非法設置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要進行規範化整治或依法進行取締。

(四)時間安排。20xx年底前,完成161個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標任務;20xx年底前,完成剩餘29個入海排污口整治目標任務,確保取得顯著成效,解決一批突出問題,基本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初步建立較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努力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權責清晰、管理規範”的入海排污口管理體系,入海排污口水質水量排放狀況有效改善。

二、建立整治責任制

(一)落實責任主體。莊河市政府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協作、地區配合、權責清晰”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部門和地區分工。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地區按照職責分工統籌負責不同類型的排污口整治工作,指導各治理單位,統一相關排污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進行整治驗收。具體分工:

莊河生態環境分局統籌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財政局統籌負責資金保障工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切實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經費需求。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統籌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指導港口碼頭排污口(漁港碼頭除外)的整治工作。

市水務局統籌負責指導溝渠、河港(湧)、排幹類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負責指導農業農村畜禽養殖排污口、種植業排口的整治工作。

市漁業漁民漁船管理局統籌負責指導農業農村水產養殖以及漁港碼頭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北黃海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統籌負責指導區內排污口整治工作。

各沿海鄉鎮(街道)配合協助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各沿海鄉鎮(街道)做好相關入海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三、落實整治任務

(一)建立排口台賬。結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前期對全市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和溯源結果,梳理問題清單,對每個入海排污口存在的問題進行逐項分析,結合實際情況,列出整治對策,形成莊河市入海排污口整治的“一口一策”清單,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台賬。重點落實各類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明確每個排污口的整治要求、具體措施、整治目標、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

(二)統籌推進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據入海排污口類型,相關主管部門牽頭,按照“一口一策”整治實施方案,統籌推進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要將排污口整治與產業結構調整、流域綜合整治、黑臭水體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入海排污口整治,系統提升沿海地區截污納管能力、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和地表水體綜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

其中刺蔘水產養殖排污口的整治要按照大連市《刺蔘養殖池塘水污染物預防與控制要求》(DB2102/T 0048-20xx)標準來執行,依據排放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刺蔘養殖池塘尾水水質排放控制標準分為兩級:一是刺蔘養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規定的第二類海域,尾水排放按一級標準執行;二是刺蔘養殖池塘尾水排放入GB3097-1997規定的第三、四類海域,尾水排放按二級標準執行。

(三)納入備案監管。對確需設置且符合備案條件的入海排污口,經過科學論證後,提交大連市生態環境局予以備案,同時納入莊河市入海排污口管理,實施嚴格監管。

(四)建立整治進展調度制度。自20xx年5月起,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月調度及分析制度。各整治責任單位於每月20日前將整治進展情況報莊河生態環境分局,莊河生態環境分局更新彙總莊河市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台賬,統一上報大連市生態環境局,直至所有整治任務全部完成。

(五)總結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各整治責任單位對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尤其是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對具體整治措施予以校驗,固化成熟經驗做法,指導後續整治工作。同時,制定下一年度具體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整治工作。

四、明確整治要求

(一)全面清理“兩類”排污口。按照生態環境部《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要求,對判定為非法和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即“兩類”排污口)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全面清理整治,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予以處理。

(二)依法取締違法排污口。嚴肅查處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等違法排污行為,依法查處應取得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口。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三)清除禁排區內排污口。拆除、遷建或關閉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游泳區和《海水水質標準》中一類海域及二類海域中的珍稀水產養殖區、海水浴場區內的排污口。

(四)依法取締禁養區內排污口。依法取締在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和水產養殖排污口。

(五)查處超標排放排污口。依據監督性監測、專項監測、自行監測、在線監測數據,依法查處存在超標排放問題的排污口。

(六)治理影響水體功能的排污口。對排污口附近海域現狀海水水質達不到功能區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排放的污水直接影響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的,採取深度治理、綜合整治等措施,有效減少入海污染物排放。

五、實施分類整治

(一)工業排污口

核實轄區內工業企業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尚未辦理的,儘快依法辦理,非法工業廢水排污口一律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查處。工業園區內企業現有排污口儘可能清理合並,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達標後排放;多個企業共用一個排污口,各企業應在排水匯入排污管線前安裝必要的監測計量設施,以便分清各自責任。工業園區外的工業企業,原則上只保留一個排污口,對於一個企業存在多個廢水排污口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並,實現一企一口。

工業企業內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則上應接入城市或園區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因條件限制無法集中處理的,應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放。

廠區雨水排口,原則上要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設施。廢水污染重點監管行業中列入重點排污口單位的,需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

對礦井、尾礦庫類排污口加大礦井水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要確保達標排放;對於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尾礦庫排污口,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整改。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結合統籌農村改廁和污水、黑臭水體治理,因地制宜推進農業農村排污口整治。

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可與農村改廁緊密結合,實施黑水資源化利用和灰水管控治理模式,實現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治理。在條件適宜地區採取納入城鎮管網進行收集處理。對於不具備管網配套條件、人口稠密、污水排放相對集中的村莊,可通過建設集中式、聯户或獨户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佈局分散、人口規模較小、地形條件複雜等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可因地制宜採用聯户或獨户污水處理設施,或加強綜合利用等技術合理處置生活污水。

實施化肥農藥減量增效,推廣化肥減量增效應用模式和配套技術,推廣農藥替代、精準高效施藥、輪換用藥等科學安全用藥技術措施和現代植保機械。

依法依規取締禁養區內畜禽養殖排污口。核實轄區內畜禽養殖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對於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規模畜禽養殖場,應建設污水處理站或納入可有效處理其污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放,做到“執證排污、按證排污”。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安裝在線監測設備,並實現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畜禽養殖鼓勵實現糞污全部資源化利用,支持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依法依規取締禁養區內水產養殖排污口。對集中分佈、連片生產的池塘養殖散排口,化零為整,設置統一排污口,配套建設養殖尾水處理設施,將區域內養殖尾水集中收集處理達標後排放,鼓勵分散的池塘養殖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放;工廠化養殖企業應設置統一排污口,單獨建設或就近聯户建設尾水處理設施,實現尾水集中處理達標後排放,鼓勵安裝在線監測設備,並實現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同時,推進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推廣先進工廠化養殖模式,促進海水養殖升級改造,減少養殖尾水排放,統籌謀劃工廠化海水養殖排口的.綜合整治。

(三)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

核實轄區內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限期補辦,逾期未辦理的,依法進行查處。結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改造計劃,進一步規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杜絕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排污口,對於可以接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有效處理的,進行清理合並。

(四)城鎮雨洪排口

結合我市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完善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推進實施城鎮雨污分流改造。以入海排污口為起點,進行關聯下水管網排查,加快解決城市下水管網混接、錯接、漏接問題,嚴防通過雨水口、泄洪溝等混排污水,規避內澇時污水漫灌。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區域,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乾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不具備條件的,在保證防洪排澇、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採取源頭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等措施,確保非降雨期間無污水排放。

(五)溝渠河港(湧)排幹類排口

明確轄區內溝渠、河港(湧)、排乾等入海排口的管理要求,按照河流管理的,應明確水環境質量目標,通過實施小流域治理實現穩定達標;按照排污口管理的,應根據納污水體水環境功能要求達標排放。加強水質監測,嚴厲打擊非法排污。對於擅自挖掘的溝渠、河港(湧)等,應限期整改,對現狀污染嚴重的,應制定合理措施予以整治。

(六)其他排口

參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做好其他排口整治工作。

上述存在問題的入海排污口具體整治要求詳見附件1。

六、強化監督管理

(一)嚴格監督執法。加大日常監督執法力度,堅決取締違法違規排污口。加強巡查巡視,嚴厲打擊“晝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頂一年”等違法行為。對未取得排污許可或未在生態環境部門備案設置排污的,依法予以查處。對環境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二)加強督導檢查。市政府組織對各責任單位和部門實施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加強整治過程檢查,對照整治方案中確定的具體整治措施、整治時間和階段性整治目標開展督導檢查,確保整治進度和質量。

(三)強化監測監控。將所有入海排污口納入日常監管,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各類型入海排污口分別設置適當比例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排污口需安裝在線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鼓勵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的入海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不斷提升排污口規範化管理水平。

(四)組織整治驗收。整治任務完成後,市政府將組織相關責任單位和部門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對照整治方案中確定的整治措施、整治時限和整治目標要求,確保完成既定整治任務、達到整治效果、實現整治目標後,按規定程序予以銷號。

七、完善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作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將建立政府牽頭多級聯動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切實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全力做好人員、資金保障,帶動社會治理投入。各行業主管部門、企業要各司其職,確保高質量完成整治任務。

(二)完善制度體系。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要科學謀劃,積極探索制定適合我市各轄區的差別化政策措施,立足實際,切實解決排污口突出問題,推動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範的制度體系和日常監管體系。

(三)做好資金保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財政部門要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行業牽頭部門及具體責任部門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項目經費預算,將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經費預算,切實保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經費需求。

(四)加強輿論宣傳。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以及政務新媒體等平台,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進行公示,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監管信息,集中展示本行政區域各項工作情況,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接受社會監督。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3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實施規範化管理,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建設綠色可持續的海洋生態環境,為推動海洋水生態安全,推動水環境質量改善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海洋生態環境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穩妥有序推進。按照“取締一批、合併一批、規範一批”要求,優先解決羣眾反響強烈、排污量大、對海洋環境影響突出的排污口。對涉及羣眾日常生活或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妥善處置,杜絕一堵了之、一關了之等“一刀切”行為。

(二)堅持分類整治,促進規範監管。根據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徵,對不同類型的排污口實行分類整治,“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措施,對重點區域和海域加強常態化監督管理,推動建立權責清晰、設置規範、監管到位的管控體系。

(三)堅持系統觀念,實施綜合治理。把排污口整治工作與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漁港碼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水產綠色健康養殖行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環保督察等工作緊密結合,陸海統籌、多方聯動、協同治理,把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羣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切實提升人民羣眾的環境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

三、工作目標

20xx年底前,完成70個入海排污口的分類、命名與編碼,統一規範樹立標誌牌,印發實施方案,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務(其中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整治任務全部完成);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務,推動排污口整治任務取得顯著成效,解決一批突出問題,形成管理規範、監管到位的長效機制。

四、工作任務

(一)編制整治方案

1.編制整治方案,落實責任分工。結合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和初步溯源結果,科學合理編制整治方案,重點落實各類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明確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和完成時限,建立“一口一策”整治工作台賬(附件1)。(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各鎮街負責落實,以下任務均需各鎮街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建立整治銷號和調度通報制度。根據《威海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的要求,開展整治銷號工作,完成1個,銷號1個(附件2)。建立調度通報制度,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實行月調度、月通報。(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海洋發展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生態文明建設協調中心配合)

3.建立入海排污口動態管理台帳。各相關鎮街依託山東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統,對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時整理整治成果、整治前後對比照片等資料,上傳存檔,整治情況實行動態更新。(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二)實施分類整治

1.工業排污口。核實轄區工業排污口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尚未辦理的儘快依法補辦;非法工業廢水排污口一律取締,限期拆除,並依法處罰。排污口責任單位要對排污口“一管到底”,廢水出廠、輸送及入海、入河口處均應達到山東省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要求,嚴禁未經處理企業廢水直排外環境。原則上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污口的,各排污單位應在匯入排污管線前安裝必要的監測計量設施,便於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已廢棄的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要採取拆除、封堵等措施,確保不再具備排水能力。工業企業內部生活污水排污口,原則上應接入城市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因條件限制無法集中處理的,應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後排放。廠區雨水排口,應為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設施。涉油類企業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設置單獨除油處理設施,火電、造紙、電鍍、製藥、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須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2.農業農村排污口。按照《山東省農業農村廳等12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魯農漁字〔20xx〕43號)和《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威政辦字〔20xx〕34號)等要求,推進養殖節水減排,鼓勵採取進排水改造、生物淨化等技術措施,開展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區域和工廠化養殖尾水處理,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實施池塘標準化改造,完善循環水和進排水處理設施,支持生態溝渠、生態塘等尾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山東省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制定後,指導開展工廠化海水養殖尾水監測,合併一批集中分佈、連片聚集的非工廠化水產養殖排污口,規範整治一批佈局不合理、責任不明晰、不利於維護管理和監管,以及羣眾反映強烈、污染較為嚴重的水產養殖排污口。(區海洋發展局牽頭)

結合農村環境整治、黑臭水體治理和新農村建設等工作,開展涉農排污口整治。其中,未實現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規模化以上畜禽養殖場要規範設置排污口,確保達標排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應符合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要進行封堵或拆除,採取納入污水管網、罐車收集等措施集中收集處理生活污水。(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其他排污口要實現廢棄物及時轉運,垃圾及時清理。(區農業農村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3.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結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改造計劃,加強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絕生活污水直排。對於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存在的生活污水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應納入城市市政污水併網,並取締原有排污口。(區水利局牽頭,區住建局、市政園林服務中心配合)

4.漁港碼頭排污口。漁港碼頭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參照工業企業排污口整治要求,優先接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收集處理;因條件限制無法接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應自建污水處理系統,並達標排放。根據環境保護需要,開展漁港碼頭雨水排放口整治。在碼頭直接卸貨區域設置清掃污水收集溝池及沉澱池,防止污染物傾倒、混排入海。(區海洋發展局牽頭)

5.城鎮雨洪排放口。規範雨洪排放口管理,進一步加強日常巡護,對於非降雨時排水或雨污混流排放口,要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區水利局牽頭)

6.溝渠、河港等。將溝渠、河港等排放口納入規範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加強水質監測,定期維護清理,保障水質達標。(區水利局牽頭)

7.其他排口。參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進行規範整治。(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三)規範監督管理

1.分類命名、編碼和標誌牌設置。按照《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做好我省入海排污口分類、命名與編碼、標誌牌設置等工作的通知》(魯環字〔20xx〕41號)要求,開展分類命名、編碼和標誌牌設置。各鎮街負責核實確認轄區內排污口分類、命名和編碼,並將正確信息錄入山東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統。按要求篩選擬設置標誌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單,報生態環境分局審核,並開展樹標立牌工作。(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2.強化監測監控。對工業企業排污口,要按要求開展執法檢查和監督性監測,督促在線監測設施安裝聯網。規模以上(入海廢污水量300噸/日及以上或10萬噸/年及以上)的排污口,每半年開展1次監測;規模以下的,每1年開展1次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可適當增加監測頻次。鼓勵將工廠化海水養殖排污口、規模化農業排污口、城鎮及園區雨洪排口納入日常監測監管。(生態環境分局、區海洋發展局牽頭)

3.嚴格監督執法。依法加大入海排污口監督執法力度,對未經同意設置或不按規定排污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查處。對存在佈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線,督促責任單位有針對性地開展整治。對採用暗溝或者管道方式直接向海域或入海河流最後一個監控斷面以下區域排放廢水的,督促責任單位在岸邊設置檢查井,便於開展監督檢查。(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五、工作安排

(一)分類命名、編碼和樹標立牌。10月10日前,各鎮街完成入海排污口分類、命名和編碼的修改確認,篩選應設置標誌牌的入海排污口清單;11月10日前,全面完成標示牌的樹立工作。(生態環境分局牽頭)

(二)制定整治台賬,按時彙總上報。各鎮街制定轄區內入海排污口的詳細整治方案,並於11月15日前,將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銷號情況和樹標立牌工作完成情況(附件1)報生態環境分局;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指導。

(三)完成整治任務。各鎮街按照排污口整治方案,做好“提前量”,打好“主動仗”,積極組織開展整治。20xx年年底前,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治任務(其中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整治任務全部完成);20xx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各級環保督察關注的重點問題,各鎮街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大資金投入、配強工作力量,倒排工期、掛圖作戰,以強有力的工作措施和嚴實的工作作風為整治工作提供堅實保障,確保高標準推進、高質量完成。

(二)壓實工作責任。沿海各鎮街是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堅持“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壓緊壓實各類排污口整改具體責任。各相關牽頭部門要樹牢“一盤棋”思想,強化協作配合、主動深入一線,加強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導、督促、調度和銷號,發揮好牽頭作用,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推進過程中的突出問題。

(三)推動多方參與。各鎮街、各相關部門通過政務新媒體等平台,公開排污口整治相關政策,營造良好氛圍。要廣泛聽取海水養殖企業、養殖户等羣體的意見建議,主動溝通協調、加強政策引導,確保整治措施切實可行,整治過程安全穩定,整治效果經得起檢驗。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4

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面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根據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在前期“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推進、務求實效的原則,全面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對入海排污口實行動態化管理,對新發現的入海排污口要立即按照整治要求整改,確保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工業排污口整治以及其他類排污口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務。落實監管措施,建立“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入海排污口管控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工業排污口

1.廠區雨水排口(共1處,位於山鋼集團日照分公司西側)。雨水排口原則上要明溝明渠,安裝安全防護措施。涉油類企業要在雨水排放口前設置單獨除油處理設施,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石化、電鍍、印染、製藥、製革、農藥行業、機械加工、汽車修理等水環境影響較大的企業,需設立初期雨水收集池。(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落實)

(二)農業農村排污口

1.水產養殖排污口(共654處,位於鎮)。根據海水養殖相關規劃,依法依規取締禁養區內的水產養殖排污口;清理合並集中分佈、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養殖分散排口,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工廠化養殖企業排污口要實施綜合治理,依規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並保障正常運行,確保尾水達標排放;具備條件的.,應安裝在線監測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區海洋發展局牽頭,鎮落實)

2.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共3處,位於鎮)。集中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納入規範管理;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建設污水收集設施,進行有效集中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應符合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鎮落實)

(三)城鎮雨洪排口(共24處,其中街道4處、街道17處、鎮3處)。規範雨洪排口管理,對於非降雨時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時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實施雨污分流改造。(區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負責配合落實)

(四)溝渠、河港等(共15處,位於鎮)。結合河長制工作、城市和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等工作,將入海河流、排水溝渠等納入規範管理,及時清除垃圾等雜物,落實監管責任,確保水質達標。(區水利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職責分工分別牽頭,沿海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五)其他排污口(共8處,位於鎮)。參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結合實際,做好整治規範。(沿海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六)分類命名、編碼和標誌牌設置。參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組織開展分類命名並編碼,健全入海排污口台賬,建立實時動態管理。參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誌牌設置規則(試行)》,設置入海排污口標誌牌。(區生態環境局牽頭,沿海各鎮街道配合)

三、責任分工

區直有關部門根據《日照市區入海排污口清單》(附件1)職責分工,對接市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各類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明確整治標準;負責制定入海排污口驗收、銷號工作程序,及時會同沿海各鎮街道對完成整改的排污口逐一進行驗收、銷號,並向區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沿海各鎮街道具體負責實施入海排污口整治驗收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負責制定工業排污口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工業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並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2.區海洋發展局牽頭負責制定水產養殖排污口及漁港港口碼頭整治實施方案,制定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進行驗收、銷號,並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3.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污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農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污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並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4.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建局分別牽頭負責制定城市雨洪及城鎮雨洪排口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城市、城鎮雨洪排污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會同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分別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並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5.區水利局、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分別制定城鎮溝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實施方案及統一排污口整治標準;制定城鎮溝渠、河港等排口的整治、驗收、銷號程序,督促沿海各鎮街道加快推入海排口的整治,會同沿海各鎮街道逐一進行驗收、銷號,並提交整治銷號審批表。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單位、沿海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生態環境、海洋發展、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要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切實發揮行業監管責任,強化分工協作,沿海各鎮街道要嚴格落實入海排污口綜合整治主體責任,層層壓實責任,強力推進,確保轄區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實有力。

(二)明確整改時限。20xx年8月中旬前,各有關部門要編制完成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實施方案,根據《日照市區入海排污口清單》(附件1),按照“一口一策”明確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標準、整治要求、具體措施及完成時限,建立排污口整治台賬(附件2)。20xx年10月底前,完成重點排污口標誌牌樹立。20xx年12月底前,工業生產廢水排污口整治任務全部完成,其它各類排污口完成二分之一以上整治任務。

各有關部門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附件3),整治完成一個,驗收一個,銷號一個。每月30日前上報當月整治進展情況,區生態環境委員會辦公室將建立調度通報制度,每月一調度,每月一通報。

(三)建立工作檔案。待省生態環境廳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統啟用後,各部門單位要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賬,實施動態更新,對已完成整治的入海排污口,要及時整理相關資料,將整改方案、整治成果及整改前後對比照片等進行上傳存檔。

(四)強化監測監控。區直有關部門會同沿海鎮街道對工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畜禽和水產養殖入海排污口進行檢查,按要求開展監督性監測。同時,按照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督促在線監測設施安裝聯網,加大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監測頻次。

(五)實行動態化管理。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實行動態化管理,後期新發現的入海排污口,按照《日照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分類進行明確,區直有關部門指導各相關鎮街道開展整治工作,確保立行立改。

(六)加大宣傳力度。各有關部門、沿海各鎮街道要通過政務新媒體等平台,公開發布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益組織、社會公眾參與監管身邊的排污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調共治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5

一、指導思想

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與國家海洋督察有關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陸海統籌、以海定陸,強化源頭治理,實施“排查、監測、溯源、整治、監管”等五項重點任務,分類治理入海排污口,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範的監管體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口,減少陸源入海排污量,提升海洋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目標

全面查清我鎮海域所有入海排污口底數,制定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並推進實施,建立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整治工作體系,有效管控各類入海污染排放,為改善東里鎮生態環境質量奠定基礎。

三、工作原則

(一)堅持全口徑、全覆蓋原則。全面排查轄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入海排污口,全面瞭解污染物排放狀況,基本掌握陸源入海污染物排放情況,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全覆蓋、全口徑。

(二)堅持多手段、求實效原則。採用徒步調查、現場走訪、羣眾舉報等傳統手段,確保掌握真實狀況,真實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數。

(三)堅持分工負責、上下聯動原則。切實落實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屬地政府的主體責任,紮實推進各項工作。積極與市直有關部門溝通交流,協調工作。

四、整治範圍

所有通過管道、溝、渠、涵洞等直接向近岸海域排放的,或通過與近岸海域直接相連的河流、灘塗、濕地等間接向海洋排放的涉水排放口。有設置監測斷面的直接入海河流,自入海河口向上游上溯至河流入海口監測斷面範圍內的涉水排放口;未設置入海口監測斷面的,原則上自入海河口下邊界向上游上溯2km,沿岸左右展開500m範圍內的.涉水排放口。

五、重點任務

(一)排查。全口徑、全覆蓋拉網式摸清全鎮入海排污口的數量、類型及分佈,建立全鎮入海排污口台賬。

(二)監測。按照邊排查、邊監測的要求,監測各類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情況,基本掌握陸源污染物入海量。

(三)溯源。監測後進行溯源分析,查清污水來源,建立規範化的入海排污口檔案,實現“一口一檔”。

(四)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整治入海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

(五)監管。在有效規範入海排污口全過程管理的基礎上,建立更加科學、完備的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強化日常監管,嚴守治理成效。

六、時間安排

(一)工作部署階段(20xx年9月10日)

制定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重點任務、組織機構、責任分工、時間節點和經費保障等。

(二)排查、監測及溯源階段(20xx年9月底前)

“全覆蓋”式排查,分析辨識疑似入海排污口,對排查範圍內入海河流、河涌、溪流、溝渠、灘塗、濕地、碼頭、人口集中區以及暗管、滲坑、裂縫等進行“全口徑”現場排查,核實確定入海排污口信息,對疑難區域、疑難範圍進行查漏補缺,重點攻堅,進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名錄。

按照邊排查、邊監測、邊溯源的工作要求,制定落實入海排污口水質水量監測計劃,與實地調查摸底同步開展水質監測,並做好溯源分析,基本查清污水來源。

(三)分類整治階段(20xx年10月20日前)

按“一口一策”工作原則,逐一明確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分類推進入海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有效管控入海排污量,確保入海排污口水質逐步改善。

(四)長效管理階段

建立入海排污口“查、測、溯、治、管”等工作規範體系,逐步形成更加科學完備的入海排污口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切實落實治海主體責任,防止已整改完成的入海排污口回潮、反彈。

七、責任分工

各村(社區):各村(居)委員會是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鎮生態環境辦公室:承擔東里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對專項行動實施統一調度,建立我鎮入海排污口台賬,推動建立入海排污口管理長效機制。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企業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排查整治工作。

鎮規劃建設辦公室: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入海排污口、農村排水溝排查整治工作;負責提供東里鎮海岸線圖、海洋功能區劃、城鎮污水處理廠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關資料。

鎮農業農村服務中心: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雨洪徑流排口、畜禽養殖入海排污口、農田入海排水口等排查整治,負責提供東里鎮水系圖、水功能區劃、雨洪徑流排口、沿海畜禽養殖、農田排水口、涉海保護區相關排查整治資料,配合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鎮漁政服務中心:督促指導各村(社區)做好水產養殖排放口排查整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港內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負責提供沿海水產養殖入海排放口清單、漁港清單等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相關資料。

八、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成立東里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統籌推進全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按序時進度紮實推進落實各項工作。

(二)加強協調聯動。加強統籌協調,構建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責任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排查整治工作合力。鎮責任部門、各村(社區)要認真履行屬地責任,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駐村領導幹部要深入督導協調推進,確保取得良好成效。

(三)嚴格責任落實。各村(社區)要堅決扛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勇於擔當、主動作為,倒排工期、掛圖作戰,做到排查無盲區、整治無死角、問題全部按期清零。對履行不力、弄虛作假、進展遲緩等問題突出的幹部將予以通報。

(四)做好信息公開。依法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曝光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主動展示排查、整治工作進展,接受社會監督。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6

一、指導思想

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重要指示精神,推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為導向,堅持陸海統籌、標本兼治、源頭治理,建立健全屬地負責、協同共治、上下聯動、河海兼顧、梯次推進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機制。通過全域入海排污口規範整治,系統提升沿海地區截污納管能力、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和地表水體綜合治理能力,有效管控陸源污染物排海。維護海洋水生態安全,確保進海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明確責任,協作共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制定“一口一策”整治實施方案。根據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徵,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分工,共同推進排污口整治工作。

(二)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排查、監測、溯源過程中發現的潛在環境風險和環境問題為導向,優先把羣眾反映強烈、對海洋環境影響大的排污口作為整治重點,把排污問題有沒有解決、環境質量會不會改善、人民羣眾是不是滿意作為衡量整治工作成效的標準。

(三)分類施策,標本兼治。根據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排放特徵,落實各類入海排污口整治責任,實施分類整治;堅持源頭治理、系統治理,把排污口整治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農村綜合環境整治、黑臭水體治理、生態修復工程等工作結合起來,系統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四)分批推進,長效監管。堅持立行立改和長期整治相結合,避免急於求成、簡單粗暴等“一刀切”行為。堅持入海排污口整治和常態化監督管理相結合,逐步建立健全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範的入海排污口長效監管制度體系。

三、整治範圍

生態環境部交辦的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單和現場溯源後新增入海排污口。

四、工作目標及時間安排

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的基礎上,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實施方案。20xx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分類命名並編碼;20xx年10月15日前,各縣(市)區、園區完成遼寧省生態環境廳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一口一策”方案填報工作;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標誌牌樹立及整治方案中確定的年度整治任務。20xx年底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建立入海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努力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權責清晰、管理規範”的入海排污口管理體系,入海排污口水質水量排放狀況有效改善。

五、工作任務

(一)動態更新排口台賬

按照《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和《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試行)》(環辦執法函〔20xx〕718號),將生態環境部正式交辦的入海排污口和現場排查溯源後新增的所有入海排污口進行分類、登記,並統一命名、編碼,為每一個入海排污口建立規範、統一的“身份證”;規範入海排污口類型、名稱和編碼等台賬,將每一個入海排污口排查信息、監測、溯源及整治情況進行登記,予以實時更新,實施日常動態監管。

(二)制定“一口一策”的整治實施方案

在前期排查、監測、溯源基礎上,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營口市入海排污口問題清單及分類整治要求(附件1),以問題為導向,因地制宜制定本轄區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實施方案。落實各類入海排污口整治主管部門、責任主體及責任人,明確每個排污口的整治方向、整治標準、整治措施、具體措施、進度安排及完成時限。20xx年10月15日前完成入河(海)排放口管理平台填報。

(三)統籌推進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類落實入海排污口整治責任主體,分工到部門,落實到區縣,建立健全“政府牽頭、行業主管、部門協作、權責清晰”的管理機制,共同推動入海排污口分類整治工作,確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務。

(四)實施整治銷號和調度制度

各縣(市)區、園區按照入海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要求(附件2),整治完成一個,驗收一個,銷號一個。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於每月23日前,通過入海排污口管理平台上報排查整治工作進展情況,直至所有整治任務全部完成。市生態環境局實行整治進度月調度、季通報制度,對於工作不力、進展嚴重滯後的縣(市)區,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市直其他相關部門每季度按照職責分工對各類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督導檢查,重點針對整治方案中確定的具體整治措施、整治時間和階段性整治目標完成情況,確保整治進度和質量。

(五)打造示範工程,總結整治成效。

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根據轄區內入海排污口類型和分佈特點,遵循“邊實踐、邊總結、邊完善”的原則,打造、優選一批入海排污口整治示範工程。通過典型示範工程,為其他地區提供經驗和樣板,以點帶面提升整體整治工作水平。

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總結報告,重點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開展情況、示範工程進行總結,固化成熟經驗做法,指導後續整治工作。同時,制定下一年度具體整治計劃,持續推進整治工作。20xx年12月10日前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六)逐步規範入海排污口長效監管

按照生態環境部《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標誌牌設置規則(試行)》和《遼寧省入海排污口整治指導意見》要求,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統一組織設置標誌牌,接受社會各界日常監督。20xx年12月底前完成。

按照《遼寧省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規定(試行)》(遼環函〔20xx〕130號)的有關要求,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入海排污口予以備案,納入入海排污口管理,實施嚴格監管。逐步完善入海排污口執法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制度。加大日常監督執法力度,堅決取締違法違規排污口,嚴厲打擊“晝伏夜出”、“借雨排污”、“偷排超排”、“一年排一次、一次頂一年”違法行為。對環境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對各類型入海排污口分別按照適當比例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排污口需安裝在線監控設施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運行。鼓勵未列入重點排污單位的入海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不斷提升排污口規範化管理水平。

六、職責分工

沿海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承擔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全力做好人員、資金保障,帶動社會治理投入。建立政府牽頭多級聯動機制,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切實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生態環境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各司其職,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推進。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污口,由縣、鄉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全力推動整治工作落地落實,確保高質量完成整治任務。

市生態環境局統籌負責指導工業企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工業企業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籌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城鎮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鎮雨洪排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交通運輸局統籌負責指導港口碼頭排污口(漁港碼頭除外)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港口碼頭排污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水利局統籌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溝渠、河港(湧)、排幹類排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制定實施方案,統一溝渠、河港(湧)、排幹類排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市農業農村局統籌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園區農業農村排污口、港口碼頭排污口中漁港排污口的整治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園區制定實施方案,統一農業農村排污口和漁港排污口整治標準,督導整治進度,會同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進行整治驗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託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組織開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鉅性,加強組織協調,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統籌各方力量,切實扛起排污口整治的主體責任。做好跟蹤調度和督促檢查,確保如期高質量完成任務。

(二)落實各方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直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制定相應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強化分工協作,共同做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體系。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積極探索,科學謀劃,充分利用灣長制、河長制進一步完善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機制,探索制定適合本轄區實際的差別化政策措施。立足實際,切實解決排污口突出問題,推動補齊環境基礎設施短板,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監管到位、管理規範的制度體系和日常監管體系。

(四)做好資金保障。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園區財政部門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相關責任單位要做好排污口整治的項目經費預算,將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經費預算,切實保障排污口整治工作的經費需求。

(五)加強輿論宣傳。沿海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以及政務新媒體等平台,對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公開並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益組織、社會公眾舉報身邊的排污口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

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7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開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權責清晰、管理規範、監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長效管理機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為全省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奠定堅實基礎,為四川美麗河湖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工作原則

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統籌岸上和水裏,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入河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

明晰責任,嚴格監督。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

統一要求,差別管理。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排污口監督管理規定及技術規範,指導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現有排污口,規範審批新增排污口,加強日常管理。地方結合實際制定方案,實行差別化管理。

突出重點,統籌實施。以縣(市、區)納入河湖長制管理的河流湖庫及其他不達標水體作為重點,統籌長江、赤水河流域排查成果,明確階段性目標任務,建立完善管理機制,全面規範管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標任務

20xx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監測、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啟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管理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較為科學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及監督管理體系。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

二、開展排查溯源

(四)組織排污口排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的監督管理。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求,組織開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類排污口的分佈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徵及去向、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等信息,建立本行政區入河排污口名錄。排查範圍分為重點區域和一般區域。重點區域以各省級河長制河流乾流、重要支流的岸線為主,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向陸地延伸,形成網狀排查全覆蓋。重點區域以外的為一般區域,重點關注人口集中、工業聚集、排污問題相對突出、環境風險高、生態敏感脆弱區域。

(五)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各地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於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係,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後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監測整治、規範化建設、維護管理等。

(六)同步監測研判排污狀況。按照“邊查邊測”原則,全面掌握入河排污口的水質、水量、污染物種類。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排污許可相關要求,督促指導排污單位對本單位廢水開展自行監測,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對入河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開展監督監測,入河排污口監測必測指標為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其他特徵污染物監測指標根據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監測、監督性監測或者在線監測數據等有效數據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監測數據。重點區域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開展相關河段水質監測,準確掌握流域水環境突出問題及成因,推動實現精準治污。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七)明確入河排污口分類。根據《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xx),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種類型。此前按《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分類、命名的入河排污口應重新命名、編碼。醫療機構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參照工業排污口中工礦企業排污口管理。

(八)明確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並一批、規範整治一批”要求,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一口一策”原則制定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為重點開展整治。整治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穩妥有序推進。對與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避免損害羣眾切身利益,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各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銷號制度,通過對入河排污口進行取締、合併、規範,最終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單。取締、合併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規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已按《長江、黃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類規則(試行)》排查出的城鎮雨洪排口、農田退水口、溝渠、河港(湧)、排乾等,納入其他排口予以保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結合黑臭水體整治、消除劣Ⅴ類水體、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及流域環境綜合治理等統籌開展整治。

(九)依法取締一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區域內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採取責令拆除、關閉等措施予以取締。要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確保相關區域水生態環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清理合並一批。對於城鎮污水收集管網覆蓋範圍內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則上予以清理合並,污水依法規範接入污水收集管網。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各類開發區內企業現有入河排污口應清理合並,污水通過截污納管由園區或開發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統一處理。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或各類開發區外的工礦企業,原則上一個企業只保留一個工礦企業排污口,對於廠區較大或有多個廠區的,應儘可能清理合並排污口,清理合並後確有必要保留兩個及以上工礦企業排污口的,應告知屬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於集中分佈、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一)規範整治一批。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利於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排污口規範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佈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採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更新維護設施、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入河排污口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範要求並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便於現場監測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監督管理

(十二)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養殖水域灘塗規劃等規劃區劃,要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

(十三)嚴格規範審批。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依法依規實行審核制。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徵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入河排污口審批信息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

(十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排污口類型、責任主體及部門職責等,按照“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原則,統籌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協作,落實排污口監督管理責任。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設置、污染排放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水利部門負責根據河道及岸線管理保護要求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場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公路(服務區)、港口、碼頭排污口排查整治;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區排口、水產養殖排污口、畜禽養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衞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依法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對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水生態環境質量較差的地方應適當加大監測頻次。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排查出的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納入管理,研究符合種植業、養殖業特點的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開展城鎮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對借道排污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力度,嚴禁合併、封堵城鎮雨洪排口,防止影響汛期排水防澇安全。

(十五)嚴格環境執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規定排污的,依法予以處罰;對私設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監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予以嚴厲查處。要督促指導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定期巡查維護排污管道,發現他人借道排污等情況的,應立即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並留存證據。

(十六)建設信息平台。生態環境廳依託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台,建設全省統一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批、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台賬。加強與“三線一單”、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台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相關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並納入國家生態環境綜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市(州)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排污單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納水體等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加強支撐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省河長制辦公室、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督促落實作用。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省衞生健康委等有關部門,緊盯目標任務,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健全長效機制,督促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實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責任,及時跟進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生態環境廳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通報。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實到位。

(十八)嚴格考核問責。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市(州)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並作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對在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依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和人員責任。

(十九)加強公眾監督。引導公眾投身美麗河湖保護和建設,加大對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增強公眾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意識。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應通過標識牌、顯示屏、網絡媒體等渠道主動向社會公開入河排污口相關信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通過政務新媒體等平台,依法公開並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要建立完善公眾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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