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流轉合同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本着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甲乙雙方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以 (承包、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形式將位於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 組的承包土地(其中水田 畝、山林 畝、水面 畝、旱地 畝)流轉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具體情況見下表)。
第三條 流轉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第四條 該土地以 (承包、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方式流轉給乙方經營,流轉期內,乙方不得擅自改變
流轉土地的使用性質用於非農建設。
第五條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流轉土地交
付乙方。甲方保證土地流轉期限在其承包期限之內。
第六條 雙方以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土地流轉的價款。
(一)流轉土地單價為每年每畝 元,合計 元。
(二)第一年流轉土地單價為每畝 元,以後每年遞增 %。
(三)第一年流轉土地單價為每畝 元,以後每年流轉土地單價按每百斤(水稻、棉花、油菜等)當地政府收購指導價的調整進行調整。
(四)其他 。
第七條 流轉土地價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一)一次性支付:於 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二)分期支付:乙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年度流轉土地價款,以後每年 月 日前付清該年度流轉土地價款。
(三)其它 。
第八條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定金在乙方依約支付流轉土地價款時返還或充作流轉土地價款。乙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甲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應按時將流轉土地交給乙方。
(二)甲方保證其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真實、有效。
(三)流轉期內,乙方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收益權等,甲方不得干預。
(四)流轉期內,乙方應當依法保護流轉土地和合理利用流轉土地,不得損害流轉土地基礎設施,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流轉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流轉土地再次流轉,不得將流轉土地進行抵押和抵償債務。
(六)合同期滿後,乙方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着物,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2.雙方協商通過折價方式由甲方給予乙方補償,歸甲方所有;協商不成的,由乙方在 日內拆除,恢復原狀,甲方不作補償。
(七)流轉期滿,乙方應保證流轉土地達到出讓時流轉土地的等級和質量。流轉土地交還時,雙方關於土地恢復原狀的約定: 。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流轉土地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逾期達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保留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二)乙方逾期支付土地流轉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逾期達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保留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
(三)發生下列情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1﹒乙方改變流轉土地使用性質的。
2﹒乙方從事掠奪性經營,造成流轉土地永久性損害的。 3﹒乙方在取得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拋荒流轉土地達到
月的。
(四)甲方非法干預乙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流轉期限截止日晚於甲方承包期限截止日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其他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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